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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大報告:打擊職場性騷擾,中國前路漫漫

一名支持者在北京海淀區一家法院前聲援周曉璇。(2020年12月2日)

由紐約大學和一個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公布的報告顯示,中國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在維護權益的道路上依然障礙重重。這些障礙源自於中國相關法律體系長期以來的不完善,但也包括中共當局對女性權益活動人士的打擊,和中共領導人習近平對傳統女性性別角色的提倡。

報告內容顯示,在打擊性騷擾上,中國存在的問題包括對性騷擾定義的不明確,過分依賴難以採集或保留的物理證據,不平衡的舉證責任分配,缺少對僱主的責任追究,和對受害者補償不足。

報告在開頭總結部分寫道,中國近年不斷通過制定防範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和規定而取得一定進步,但這些法律未必得以轉化為對職工的有效保護。

「一部法律總要看兩個部分,」報告作者、律師何宜倫(Aaron Halegua)告訴美國之音,「第一部分是法律在紙面上的通過和它的內容,第二部分是法律的實際應用,這一部分要難控制得多。」

報告由紐約大學美亞法律研究所(US-Asia Law Institute)和全球勞工正義-國際勞工權利論壇(Global Labor Justice-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orum)在6月21日共同發布。美亞法律研究所是紐約大學法學院旗下研究亞洲法治與人權的機構,主攻中國大陸地區和台灣的法律研究。國際勞工權利論壇是一家新近成立的勞工組織,著眼國際企業在產業鏈中可能存在的權利侵犯,為勞工提供幫助。

「這項研究幾年前就開始了,當時『#我也是』運動正在美國和中國展開,」何宜倫通過郵件告訴美國之音,「我那時正在紐約大學組織一個項目,把中國的學者和律師邀請來紐約市學習與性騷擾有關的法律,這促使我想要了解更多有關中國性騷擾的情況。」

性騷擾界定不清晰

報告研究了超過100起與性騷擾有關的案件判決書,這些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資料庫內可以搜索到。研究發現,當受害者想要通過中國現有法律維權時,最先遇到的障礙就是法律上對性騷擾的模糊定義。

中國的法律條文中直到2005年才出現「性騷擾」一詞,2019年才將其認定為起訴的有效理由。在那之前,起訴者只能通過其他理由發出指控,比如「人格權糾紛」。但究竟什麼樣的行為算作性騷擾,直到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才有認決標准。

《民法典》1010條規定,可以認定為性騷擾的行為包括語言、圖片、肢體接觸等。但紐大的報告則指出,《民法典》僅列出了性騷擾可能出現的形式,但未給出明確的界定。

報告用美國的有關法律進行了對比。在美國的聯邦法律中,當上述行為達到「嚴重」或是「普遍」時,即可定義為騷擾。

「(美國)法官或許在判定某種行為是否達到這個門檻上有分歧,但是中國的法庭甚至連一個模糊的指導標準都沒有,」報告寫道。

但報告稱讚的深圳市2021年出台的《深圳市防治性騷擾行為指南》給出了相對清晰的定義:具有性本質的內容,違背受害者主觀意願、不受歡迎,給受害人造成不良心理感受或敵意、不友好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指南》還就性騷擾的各個表現形式舉例,方便使用者判別。

不過報告也表示,《指南》沒有給出完全清晰的門檻,明確指出什麼樣的情況下,這些行為構成「敵意、不友好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最重要的是,《指南》沒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法官在判決性騷擾案件時,不一定要參考《指南》。

過於依賴物理證據

此外,報告認為,中國法庭過於依賴物理證據,不重視口述證詞。

「在民事案件的法庭指導中,一方的證詞不可以當作用來搭建事實的唯一基礎,必須有佐證才行,」報告說。

在報告引用的一份判決書中,起訴方稱在QQ和微信上受到被告的言語性騷擾,但因無法提供物證,證明發出性騷擾的帳號是被告者在使用,而輸了官司。

何宜倫說,一般情況下,中國的法庭要求原告自己去收集並呈現這樣的證明。不過,他補充說,法庭其實也有這個權力,但可以選擇是否使用。

另外,何宜倫解釋說,騷擾信息本身可以算作「電子數據證據「,但在這個案例中,如果不能證明帳號使用者的身份,則沒有證據效力。

報告認為,過分依賴物證不利於對性騷擾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因為性騷擾案件經常包括評論或是不受歡迎的觸碰,物理證據很少存在。」

何宜倫對美國之音說:「在美國,沒有對證據種類或者數量的要求。重點在於一個理性的陪審員能否根據呈現的證據,判定騷擾發生了。」

美國的平等僱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在調查性騷擾指控時,也僅要求其調查員通過評估「受害者指控的可信度」來做出結論,而對物理證據沒有硬性要求。

「當然,越多證據越有說服力,」何宜倫補充說。

僱傭方負責不明確

報告發現,中國公司長期以來缺少應對職場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或行動。

報告引用了一份2018年中國媒體澎湃新聞的問卷調查,顯示在106名受訪者當中,81%的人工作的單位沒有性騷擾防禦機制。12%有這樣的機制,但並沒有真正實施。只有7%既有機制,也在有效實施。

不僅如此,報告發現僱主時常建議受害者不要對騷擾者進行投訴,或開除受害者,強迫受害者辭職,以及對受害者進行報復性騷擾。

除了公司本身,中國政府也並沒有強制僱主設立這樣的防禦機制。在報告作者採訪了中國律師和有關人員後,發現中共當局從未懲罰過不制定防範或禁止性騷擾政策的僱主。

2020年的《民法典》正式規定僱主有義務設立性騷擾防範機制,但依然沒有說明,當僱主拒絕承擔責任時,接受什麼樣的懲罰。

「有些僱主就算沒有懲罰也會(承擔義務),」何宜倫說,「但我想,對某些僱主來說,得有一些經濟或是法律上的制裁,他們才會被迫履行義務。

在美國,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一般直接起訴僱主,而不是騷擾者。何宜倫認為這一點值得中國的立法者借鑑,因為僱主在防範性騷擾上最有優勢:他們有能力提供訓練,也可以設立投訴程序,並通過糾正措施改善工作環境。

「如果你的上司騷擾你,在法庭起訴上司不一定能解決問題,」他說,「也許你會得到一些補償金,但也許他們會繼續騷擾你。你真正需要的是那個上司被開除,而這是僱主可以做的。也許你需要轉移到一個不同的崗位上,一個不同的工作地點,或是在一個不同的上司手下工作。所有這些事都是僱主可以控制的。所以,讓僱主對職場上發生的事負責是道理的。」

起訴要求高,反訴成本低

報告認為,受害者會遇到的另一個障礙就是被反訴誹謗罪。

耶魯法學院資深研究員、報告的貢獻者之一龍大瑞(Darius Longarino)不久前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中國的法律制度要求性騷擾受害者的指控內容達到75%至85%的真實可能性,而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超過50%即可過關。

他把兩者間的區別歸因於兩國所屬不同法律體系。美國屬於英美法系(Common Law),中國使用的是歐陸法系(Common Law)。他比喻說,在英美法系中,原告和被告處在一個天秤上,如果任何一方可以給出比另一方可信度更高的證據,則該方獲勝。但在大陸法系中,比如中國和日本,原告的指控需要達到「高可能性」(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的標準,才可勝訴。

對指控者的高要求,加上過多依賴難以獲得或保留的物證,讓受害者很難得到公義。報告指出,這樣的特點意味著被告人可以輕易通過反訴來打壓受害者。

在被指控者反訴指控者誹謗時,中國法院依然把舉證的責任全部交給原先的指控者,若指控者不能證明性騷擾發生了,則誹謗罪成立。

報告例舉了中國前記者何謙2018年在網絡上發文,指控前同事、《鳳凰周刊》首席記者鄧飛2009年曾對其進行性騷擾。鄧飛否認指控,並起訴何謙侵犯名譽權。作為被告,何謙一方表示,由於時間久遠,只能提供出間接證據,例如在向心理醫生諮詢性騷擾的經歷後,心理醫生出具的諮詢證明。法院最終認定何謙因無法提供性騷擾的有力證據,而必須向鄧飛支付超過一萬元人民幣的補償金。

判決書寫道,何謙「並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性侵(未遂)/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因此「不足以令人毫無遲疑的確信其所述情況真實存在」。法官還在判決書最後建議遭遇性騷擾或性侵的公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增強證據意識,及時固定保存證據「。

事實上,龍大瑞表示,中國過往和性騷擾有關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被指責的騷擾者控告指責者,或是因收到投訴而將他開除的公司。

龍大瑞和報告作者何宜倫都認為,反訴的低成本造成了大量受害者不敢公開發出指控或提起訴訟。就算受害者勝訴,通常幾千元人民幣的補償金甚至抵不過僱傭律師的收費。一些受害者被迫放棄僱傭律師,而這更加降低了她們勝訴的可能性。

但報告表示,這並不是中國獨有的問題,在美國也有被指控者反訴誹謗的案例。對此,報告推薦推廣2018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的一份法律條文。

條文規定,受害者若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後向僱主投訴,且投訴內容有一定可信度,也不存在惡意(without malice),則此投訴內容被視作法律意義上的「私下交談」(Privileged Communication),受投訴方不可以使用此投訴內容在民事法庭上起訴受害者誹謗。

「沒有惡意」是美國法律條文中時常見到的一個術語。何宜倫解釋說,如何鑑定當事人在投訴時有沒有存在「惡意」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而是需要參考獲得的證據。

他舉例說,如果投訴人曾在言語中表示想要傷害被投訴人,或是與被投訴人在其他事件上有過爭執,又或透露過想要通過性騷擾的指控來破壞被投訴人的職業生涯,那麼這名投訴人的性騷擾指控則可以被認為「存在惡意」。

政治環境不利於受害者

除了法律上的各類不完備和不方便,報告還指出中國當前政治環境不利於女性受害者維權。

2015年,五名中國女權活動人士「女權五姐妹」因計劃通過罷工來提高對性騷擾的關注而被中共當局逮捕。2016年,中國關閉著名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2018年,中國爆發「我也是」運動後,官方開始打壓各類推廣女權和女性權益議題的非政府組織,關閉網絡論壇,減少有關報導。

弦子公開指控朱軍後,相關信息在網絡上被刪除。當朱軍反訴弦子誹謗後,報導才開始被允許出現。

報告認為,和毛澤東時期流行的口號「婦女能頂半邊天」相反,中國現任領導人習近平並不重視鼓勵女性進入職場,而是號召女性接納她們在家庭中的「獨特角色」,「自覺肩負起尊老愛幼、教育子女的責任。」

在應對性騷擾上,儘管中國的法律體系依然存在多種不足,但何宜倫並不感到悲觀。他認為,不少中國學者和律師正致力於改善這套體系,並把美國作為了他們參考的目標。

1976年,美國的威廉士訴薩克斯比案(Williams v. Saxbe)首次將性騷擾歸類於被法律禁止的性別歧視。此後,各類法案和法庭判決結果不斷加強了對職場女性的保護。

「我想兩個國家長久以來都在性騷擾上存在問題,」他說,「但在美國,至少我們用於防止和應對性騷擾的法律已經有著幾十年的歷史,」何宜倫說。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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