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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崩潰大哭:「我接到起訴書看到這個罪名就嚇死了」

—監視居住:我想到那個環境,我就顫抖

孫大午質證說:‌‌「現在看來,想把我們弄成冤假錯案也很困難的。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非常清晰,我們去區政府、區警局的目的很清楚,而且我們特意避開高峰期,就怕造成不好的影響。你們現在拿出這種證據,就完全是為了把人弄一個罪所進行的構陷;你們拿出這種證據,就是卑鄙,就是構陷!‌‌」

2021年7月17日上午九時,大午案庭審繼續。

上午仍然是對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被告人的發問程序,辯護人就所獲知的非法取證新線索,再次提出排非申請。同時,辯護人聯名正式向法庭遞交‌‌「要求追究大午案偵查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刑事責任和檢察機關失察法律責任的律師意見書‌‌」,要求查實殘酷指居的嚴重違法。下午進入該起指控的舉證質證環節,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四份訊問筆錄質證用時約四小時。

通過今天上午對被告人的詳細發問,‌‌「生不如死‌‌」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及所謂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犯罪事實‌‌」細節愈加清晰。

據被告人靳鳳羽(大午集團副總經理)所述,被指定居所居住期間,曾在偵查人員的陪同下到高碑店市警局辦理委託公證:出賣自身合法所有的位於高碑店市住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若靳鳳羽在高碑店市有住所,則應當在該住所內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非另行指定其他居所。靳鳳羽當即表示:若當時知道此規定,一定不會出賣住房。因為在指定監視居住場所沒有窗戶,每天24小時常亮燈,無法區分白天黑夜;因攝影頭無法遮擋、毫無隱私,在指居的五個月零10天裡從沒有洗過澡。

既然出賣住所的公證是在高碑店市警局做出的,大午案偵查機關顯然明知靳鳳羽在高碑店市有住所,但卻依然違法指定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對於其辯護人據此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靳鳳羽表示不認同,儘管張維玉律師一再表明:依法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迴避申請,不會導致法庭的報復。靳鳳羽仍堅持:‌‌「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我雖然受到了折磨,但我沒有怨言,只是認為法律規定指居兩天才能折抵一天刑期,太虧了、太不值得了‌‌」。

而面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指控,靳鳳羽表示:‌‌「我認罪但我害怕這個罪名,我接到起訴書看到這個罪名就嚇死了。我不僅成為了國家的罪人,還成為了國家的敵人。我覺得這個罪跟叛國罪都差不多,我覺得我將來都沒辦法在這片土地上生活了,這個罪我擔不起‌‌」。靳鳳羽哽咽地說完,當庭崩潰大哭。

是的,除了客觀事實與指控事實出入較大外,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這一罪名本身,就足以讓這些原只想請願維權、訴說委屈的被告人崩潰絕望。發問環節使得更多細節被披露:2020年8月4日下午17時左右,大午集團員工及郎五莊村民共約數十人在徐水區警局門口聚集喊話,此時人群呈扇形排列,距警局門口仍有一段距離,現場其他人員均可正常出入,亦未阻礙車輛正常通行。約十分鐘後,特警手持盾牌、警械從身後包抄喊話人群,將維權群眾推攘向前至警局門口,實施抓捕行為,人群迅速被衝擊散開。

我國《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需要產生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後果,而多位單獨接受發問的被告人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不僅未造成法定損害後果,甚至未產生秩序混亂,根本不構成犯罪。

向各涉案被告人發問環節結束後,在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前,孫大午辯護人王誓華律師以在法庭發問時新發現孫大午在指居期間受到脅迫、靳鳳羽被違法指居情形為由,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要求排除孫大午與靳鳳羽在指居期間形成的所有訊問筆錄,同時再次要求調取訊問同步錄音錄影。孫大午的另外一位辯護律師張鵬指出,對靳鳳羽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非常明顯的非法拘禁,完全符合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23條第(三)項規定的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在指居期間受到‌‌「折磨‌‌」的靳鳳羽,顯然擔心留下‌‌「態度不好‌‌」的印象,當庭提出:‌‌「指居期間我說的都是真實的‌‌」。而這也成為合議庭在休庭40分鐘後,直接駁回辯護人排非申請的理由:‌‌「靳鳳羽前後供述一致,合議庭對證據合法性沒有異議‌‌」。

這樣的駁回顯然不具備說服力,多名辯護人舉手要求發言,王誓華律師也要求對駁回的決定進行複議。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是兩個問題,即便靳鳳羽供述是真實的,因為違法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也應當排除相關筆錄。

王誓華律師提出:‌‌「不能用我申請排除的證據來證明訊問的合法,這種證明的方式方法就是錯的。我們正在起草律師聯名的法律意見書,要求追究偵查人員對於靳鳳羽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刑事責任和檢察機關失察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違法指居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期間所產生的所有筆錄,由於取證程序的違法,所以都是非法的‌‌」。

審判長對此答覆:‌‌「下次休庭後再給你處理‌‌」。

隨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這一起指控進入了舉證質證環節。

公訴人首先出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摘要宣讀了‌‌「有罪‌‌」供述部分,辯護人質證時則宣讀了筆錄中有利於被告人的部分。

如孫二午(孫德華)供述稱‌‌「孫大午決定先去政府再去警局,時間不超過半小時,給政府遞遞材料‌‌」‌‌「到政府要個說法‌‌」,這恰恰能夠證明被告人根本不具有衝擊國家機關的主觀故意,公訴人宣讀訊問筆錄時卻將此有意無意地遺漏了。

此外,多位辯護人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發表了綜合意見,同時對公訴人舉證方式提出質疑與建議:第一,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而現在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變成了指控自己有罪的證據,這就變相地將證明責任轉嫁給了被告人自身;第二,舉示被告人庭前供述,而不採信其當庭陳述,這與以庭審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相悖;第三,公訴人提供的舉證清單中包括2020年8月4日當天徐水區警局門口的現場視聽資料等,若該部分視聽資料來源合法、未經剪輯,相較於主觀、經加工的言詞證據,更能直觀、全面、真實反映當天現場情況,完全可以先行出示。

因已屆晚18時,法庭短暫休庭三十分鐘。

休庭後,王誓華律師代表大午案部分辯護律師,正式向法庭遞交了《要求追究偵查人員對於靳鳳羽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刑事責任和檢察機關失察法律責任的律師意見書》。

18時35分繼續開庭。合議庭宣布再次駁回辯護人的排非申請。

公訴人繼續出示孫三午(孫志華)的訊問筆錄,孫三午本人提出大部分內容都不是真實的,要以當庭供述為準。其他被告人也紛紛指出筆錄記載與客觀事實相悖之處,如參與人員姓名記錄錯誤、聚集人數記錄錯誤等等。孫三午舉手發表補充意見,解釋出現筆錄記載失實的原因是他早已記不清8月4日當天發生的事情,但偵查人員告訴他:‌‌「別人都認罪了,你還不說,你就是罪加一等‌‌」。

對此,孫大午質證說:

‌‌「現在看來,想把我們弄成冤假錯案也很困難的。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非常清晰,我們去區政府、區警局的目的很清楚,而且我們特意避開高峰期,就怕造成不好的影響。你們現在拿出這種證據,就完全是為了把人弄一個罪所進行的構陷;你們拿出這種證據,就是卑鄙,就是構陷!‌‌」

此前也曾被指居、患有嚴重抑鬱症的被告人紀瑋蓮表示,對指居期間形成虛假的訊問筆錄能夠理解,這是因為——‌‌「大午先生說監視居住期間是生不如死,而要我來說,我覺得用語言來形容都已經太蒼白了。庭前會議時律師提出要去指定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現場勘探,我真的不願意去,因為我想到那個環境,我就顫抖‌‌」。

孫福碩為孫大午次子,他向法庭表達了他的困惑:‌‌「大午集團在高碑店有房子,就算是我主管的大午酒業、大午食品,在高碑店就都有辦事處,我就是不明白為什麼不能指定這些地方給集團的員工監視居住呢?‌‌」

而‌‌「生不如死‌‌」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殘酷之處確實無法再用文字表述,或許只有孫大午本人當庭的賦詩,能夠淺現當時‌‌「想自殺,但想死也死不了‌‌」的絕境:

‌‌「日月星辰全無存,晝夜刺眼長明燈;

六班甲士雙人崗,辛苦煎熬蒸煮烤;

命運無常活死屍,禁止吭聲瞪著眼;

苦不堪言信念在,默默思念大午城。‌‌」

庭審中,孫大午說:‌‌「我今天坐在被告審判席上,未來的被告審判席上會是誰?是你們!‌‌」

大午案庭審,明日九時繼續。

大午案法律團隊

2021717

責任編輯: 江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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