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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下警權無限大 可限制受調查出入境權

香港警方證實,對拍攝刺警案的網媒前記者作出調查,並在沒有拘捕行動下,根據國安法,要求該名記者交出旅行證件,禁止出境。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不論是否觸犯《國安法》,都有機會被禁止離境,不認同沒收旅行證件等同濫權。有學者認為,這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反映國安法下的程序不公。

香港警方周二(7月27日)證實,對在七一刺警案現場拍攝整個過程的網媒《看中國》前記者作出調查,按《香港國安法》第43條,撿取受查人包括電腦及無線電話等個人物品,並由指定裁判官簽發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向警方交出所有旅行證件,警方在回復當中提及,事件中暫沒有人被捕。

根據相關法例,警方國安處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中,有權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做法與香港《普通法》的處理不同。按照《普通法》的一般法律程序,當事人被起訴後,法庭才可以根據法例,扣起旅遊證件,作為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條件。

學者:沒收證件等同間接拘捕存在不公

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警方可以單方面申請要求受調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證件,已等同間接拘捕,程序上存在不公平。

黎恩灝:」警方沒有表示作出任何拘捕或落案起訴的行為,(扣留旅行證件)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警方認為當事人有干犯法例或國安法,應直接作出拘捕,而不是採用這種扣留證件的方法,限制自由,好像給予時間(警方)再尋找足夠證據才拘捕,不僅影響受查人事的權利,亦是不公平的調查程序。」

至於條文列明,當事人可隨時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旅行證件,黎恩灝表示,這反映國安法給予警方相當寬闊的權力。

黎恩灝:」向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申請,時間上已限制了他(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反映實施細則不合理的地方,國安法一個問題就是說,雖然看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都有保障出入境自由,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話,但正因為是國安法的範圍好廣闊,實施細則給予警方相當寬闊的權利,警方在實施權力時,更不容易受到現有規範的限制。」

黎恩灝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被扣留遊行證件的人士,只能按照法例的實施細則,提出書面申請,要再根據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接納或拒絕的理由,作進一步的研究。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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