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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 被告唐英傑判囚9年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24歲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當中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處8年,法官指兩罪部分同期執行,即共判9年。

案件經過15日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於周二(27日)作出裁決,唐英傑的代表律師周四(29日)在庭上求情,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周五(30日)判刑。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控方指,被告以巡遊的方式展示旗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另以電單車撞向警員,為實現政治主張而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中央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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