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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簽下「忠誠協議」後出軌 妻子起訴索賠100萬

2009年,湖南邵陽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曉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王少平寫了一份「保證書」,大意是如出軌,自己將賠償李曉霞100萬元。2018年12月,李曉霞發現王少平真的出軌了,兩人於當月離婚。

2019年,王少平再次向李曉霞出具一份欠條,內容是因自己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並同意賠償她100萬元。此後,他還三次出具「保證書」,保證不再與其他女人來往。

2021年6月,李曉霞起訴了王少平,索要這100萬元,王少平的「保證書」和「欠條」,成為法庭上的證據。

9月8日,該案判決書公開。邵東市人民法院認為,上述保證和欠條均屬於夫妻「忠誠協議」的範疇,認可其有效性,且認定這100萬元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金。但綜合王少平的經濟實力、工資收入等情況,最終判決他向李曉霞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而近期公布的另一起類似案例中,湖南常德一對發生經濟糾紛的同居情侶在街道辦調解下簽訂的「忠誠協議」,卻未被法院認可。

出軌丈夫的「保證書」:如出軌致離婚,賠償100萬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王少平和李曉霞2009年結婚。2015年7月23日,王少平向李曉霞出具一份保證,載明:「本人如出軌造成婚姻破裂,我願意淨身出戶,並賠償李曉霞一佰萬元整,王少平,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曉霞發現王少平與其他人有不正當關係,隨即與其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債權債務。同月,二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也就是說,王少平「淨身出戶」了。

2019年4月7日,王少平向李曉霞出具一張欠條,欠條載明:「本人王少平(由於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於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曉霞一佰萬元整,王少平承諾2022年4月6日欠償還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還清本息,李曉霞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不限於律師費、訴訟法、差旅費、誤工費等均由王少平承擔,欠款人王少平,2019年4月7日。」

此後的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王少平三次向李曉霞出具了保證書,保證不與其他女人往來。

女方持保證書和欠條起訴,法院判決男方賠償20萬元

2021年6月,王少平因未能按時繳納100萬元欠款,李曉霞遂將其告上法庭。

王少平辯稱,李曉霞出具的婚內保證是夫妻保證,是在她的威脅下所寫,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王少平還稱,他沒有與他人有出軌行為,雙方離婚也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為出軌。

邵東市法院根據保證書、欠條、離婚證、離婚協議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對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王少平出具的「保證書」屬於夫妻「忠誠協議」的範疇,法院予以認可。

邵東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王少平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李曉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並駁回李曉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釋法一、「忠誠協議」為何被認可?

邵東市人民法院認為,在王少平與李曉霞一案中,被告與原告離婚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條並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債務,雙方簽訂的保證和欠條,均屬於夫妻「忠誠協議」的範疇。夫妻忠誠協議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提醒,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王少平辯稱出具的保證及欠條系受脅迫下所寫,但沒有提供任何的依據予以證實,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該協議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釋法二、「忠誠協議」約定100萬,為何賠償額為20萬?

邵東市法院認為,王少平向李曉霞出具的100萬元欠條,是女方為防止男方在婚內出軌和確定婚內出軌而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夫妻一方以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而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的規定,根據本案雙方離婚時將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給予原告,被告基本屬於淨身出戶,被告無長期的穩定工作,收入也不穩定。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為20萬元。

案例對比:情侶簽訂「同居忠誠協議」未被法院認可

無獨有偶。近日公開的一份裁判文書中,湖南常德的楊麗與吳海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雙方在發生矛盾後,簽訂了一份協議,兩人對簿公堂時,法院亦認為這份協議屬於「同居忠誠協議」範疇,但與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認定這份「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判決文書顯示,楊麗與吳海從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楊麗支付大部分房款,購買了一套房產,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2017年兩人感情不和發生經濟矛盾,經當地居委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吳海要有責任心,用正當手段去掙錢,每月給楊麗生活費3000元,生活開支由吳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習慣,吳海外欠債務與李海珍不發生任何關係,由他本人負責還清。楊麗給吳海一年觀察期,若沒有兌現,無條件走人,不存在財產分割,其家屬成員不能找楊麗。

2020年11月24日,楊麗與吳海發生矛盾,吳海將案涉房屋門反鎖,楊麗不能進入房屋而報警。後楊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吳海立即搬離房屋。

法院認為,楊麗與吳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二人為穩定同居感情,確定男方同居期間的義務而簽訂的協議,一方面由於僅規定男方的義務與責任,而對女方的義務隻字未提,明顯顯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關係本不受法律保護,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與普通人的一般觀念,社會風俗、社會公德不相符合,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同時,法院認為吳海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也出資進行房屋裝修,該套房屋屬於兩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楊麗與吳海為穩定同居感情,基於同居關係簽訂的所謂「同居忠誠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協議。最終,法院駁回了楊麗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瀟湘晨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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