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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對死囚的臨刑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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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有個叫宋祁的大才子,就是那位以一句「紅杏枝頭春意鬧」令同僚驚艷的「紅杏尚書」。他的父親宋玘,曾在常州當了十年法官。每次有死刑犯即將處決,宋玘必拿著判決書告訴囚犯:「爾罪應死,盡召家人,使之相見。」還給死囚安排了比較豐盛的最後一餐。臨刑之際,「囚皆叩顙感泣」。待犯人伏法後,又替他們請來僧人「誦經懺罪」。常州的死囚都很感念宋玘的恩德,對宋玘說,「若勿化有知,當為宋府君作狗馬償厚德。」

我們當然可以說,宋玘是一位很有同情心的法官。不過我這裡不準備過多強調個人的美德,因為宋玘所執行的,並不是他本人的獨創,而是一套宋人已在法律上確定下來的死囚「臨刑關懷」制度。根據宋朝的立法,這套「臨刑關懷」制度包括七個層面:一、死囚被處決之前,「仍先給酒食」,允許犯人的最後一餐吃好喝好;二、「聽親戚辭訣」,犯人享有在臨刑前會見親人、進行人生告別的權利;三、「示以犯狀」,即當眾宣讀犯人的罪狀、判決、斷由(法律依據),不搞秘密宣判;四、「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東西塞住臨刑死囚之口,要允許他說話;五、若死囚「翻異(翻供喊冤),或其家屬稱冤」,必須中止行刑程序,快馬「遞申提點刑獄司審察」(《元豐令》);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時分(黃昏)行決,「經宿乃許收瘞」,屍首第二天由親屬領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撓;七、沒有親屬、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給予體面的安葬,「諸囚死,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天聖令》)。

當然,宋玘的做法更加周全、更為人性化,不但提醒死囚「盡召家人,使之相見」,還請了僧人來替被處死的犯人念經超度,這種指向終極關懷的「臨刑關懷」精神,比之今日西方社會允許神父進入監獄為死刑犯禱告的人道主義做法,毫不遜色。所以,我們不必奇怪為什麼眾死囚要對宋玘「叩顙感泣」,甘願來生「作狗馬償厚德」。

宋代的死囚「臨刑關懷」制度,並不是從天下掉下來的,而是來自於華夏的優良法制傳統。至遲在唐代,政府已經立法確立了「臨刑關懷」制度。《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未後(即黃昏)行刑」;「決之經宿,所司即為埋瘞,若有親故,亦任收葬」;「諸囚死,無親戚者,官給棺,於官地埋瘞,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冢上,書其姓名」。五代時,軍人專權,烽煙四起,法紀也成為一紙具文,以致「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令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外,或殘害屍洌」。後唐的法官張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拋屍荒野,建議政府沿用唐令中的「臨刑關懷」原則。朝廷「從之」。宋朝建立後,將唐代的「臨刑關懷」制度繼承了下來,並把它發展得更加完備,比如立法強調「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面目」,這等於從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臨刑稱冤」的權利。唐代時,武則天曾將犯人封口處決,破壞了「臨刑稱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對武則天敗壞法制的撥亂反正。

這一死囚「臨刑關懷」制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司法理念。或者換個說法,中國傳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了死囚「臨刑關懷」的制度。我們的先人認識到,「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人死不能復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於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我們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有時候兩者是有衝突的,不可兩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我們的先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寧縱不枉」。宋朝司法接受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思想,比較注意恤刑慎殺。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判處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這些死刑犯的大多數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實際上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證確鑿,犯人必須以命抵罪,畢竟也是剝奪一條人命。對於剝奪生命的極刑,古人表現出極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許「秋後問斬」,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時間不能執行大辟之刑,因為古人相信在春夏時節處決犯人,違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對於即將被法律剝奪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現出起碼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臨刑關懷」制度。北宋哲宗年間,由於地方司法當局對這套「臨刑關懷」制度的執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縣對臨刑的死囚,「以紙錢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執法人員圍著「傳呼鼓譟」,導致其「雖欲稱冤,無復有可言之理」,也妨礙了親戚輩「與囚辭訣」。朝廷認為「此其間不能無濫」,存在著濫殺犯人的司法腐敗,便派遣「諫官、御史分決諸城畿甸之獄」。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領受了這項任務,但他告訴皇帝:「臣之此行,不過辦決一時囚系而已。」意思是說,這種委派欽差大臣下去辦案的整風運動是治標不治本的,效果有限。那麼什麼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議,朝廷應該「戒敕獄官,務在遵守」《元豐令》所規定的「臨刑關懷」制度,「若尚敢違敕,令統轄官司覺察按劾,並許被苦之家申訴,立為受理。不奉法者,並以違制論」。只要嚴格執行制度,「積年之弊,自此頓革,輦轂之下,無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議,「詔刑部立法以聞」。

我們不敢說「臨刑關懷」制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實行下去,更不能說宋代已實現了「輦轂之下,無有冤人」,不過應當承認,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臨刑關懷」制度,而且立法規定「不奉法者,並以違制論」,對違制的司法機關,鼓勵台諫官彈劾,允許「被苦之家」控告,確實是難能可貴。因為,即便是一千年後的政府,也未必做得到這一點。

(選自吳鉤著《重新發現宋朝》,九州出版社,2014-4)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重新發現宋朝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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