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C省民事訴訟法庭對接到的一起申訴案件進行了聆訊。一名男子花了200元買下一輛1997年版的奔馳汽車後要退車,並向賣家索賠4600元。
據法庭文件顯示,張先生(音譯)在庭上表示,他此前向王女士(音譯)買一輛二手推車。當時王女士告訴他,這輛奔馳汽車已經超過10年沒有被使用了,但是仍然能夠運作,只是需要換一個新電池。
但張先生表示,在更換了電池後,他發現汽車還是無法發動,他還花了一些時間和金錢試圖修好汽車。
他申訴,希望獲得4600元的賠償,其中包括買車的退款以及拖車、更換零部件和自己的勞動力等費用。他還表示,如果王女士能全額支付這筆賠償,他將退回這輛車。
但王女士說,當時她和張先生說的是這輛車沒法開動,無法保證汽車能夠正常使用。她還指出,當時張先生同意以200元購買這輛無法開動的汽車。她也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想拿回這輛車。
仲裁委員會成員Leah Volkers在庭上指出,二手推車交易遵循的最普遍原則就是「買家自慎(buyer beware)」。
「這意味著,如果汽車在剛剛完成了交易之後就出現損壞,那麼買家無法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例如維修成本,」 Volker說道。「相反地,如果買家未能在交易前檢查汽車,那麼他需要自己承擔無法如願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並進行了一次糟糕交易的風險。要獲得賠償,買家必須證明對方有欺詐、疏忽誤導、違反合同、違反擔保等行為,或已知的潛在缺陷等。」
她還指出,張先生需要證明這個「買家自慎」原則因為上述情況而不適用。
在庭審中,張先生指控王女士沒有透露這輛車此前的修車費用超過2000元的情況,直到雙方要進行轉讓交易時才被告知。
「根據原告人的闡述,我認為這位原告確實在正式轉讓之前知道了這輛車此前的維修記錄,」 Volker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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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ker還表示,王女士遞交了證詞稱,她並沒有在賣車時告訴張先生這輛車是可以運作的,否則張先生在驗車的時候就不會使用到拖車。
「王女士說,如果汽車能夠開動,她不會只賣200元。」
「因此我覺得更有可能的是,應訴人告訴原告這輛車無法發動,並且未就汽車狀況作出不當陳述,」 Volker說道。
最終Volker在裁決時表示,「我認為在這輛車的里程數還很低的情況下,如果這輛車的狀況良好,所需要的只是換新的電池,那麼應訴人不會只賣200元錢。」
最後法庭駁回了這次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