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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家庭微信群立下遺囑,結果…

女子微信群留遺囑給女兒

其他繼承人認為

這份遺囑無法證實其真實意思

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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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家庭矛盾該如何化解?微信群里留下的遺囑,有效嗎?

近日,上海黃浦法院發布了一則案件。趙某病重之際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去世之後所有財產均由獨生女小錢一人繼承。

趙某身故後,其留下的房產、汽車、股份、存款等遺產都在外婆孫某處。但孫某居住在外地兒子處,並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於是雙方產生了糾紛。小錢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繼承人趙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雖然信息系被繼承人帳號發送,並註明姓名、年、月、日,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意一種遺囑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孫某放棄繼承,遺產由小錢一人繼承。

「微信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微信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尚法律師事務所和曉科律師: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見,遺囑必須依照《民法典》來訂立。《民法典》明確列舉了遺囑的有效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列印遺囑和公證遺囑。

對於每種遺囑類型,《民法典》還規定了生效的要件。

實踐中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人是不是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也應該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

比如,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之外,其他的遺囑形式都需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網絡電子手段只是載體,通過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電子郵件這些新形式所立的遺囑,即便本身屬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法律角度來說都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能確認微信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有繼承人都沒有異議,那麼也可以依照微信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繼承。

但只要有繼承人提出質疑並訴諸法院,那麼單憑「微信遺囑」這種形式是不可能得到法律認可的,相應的內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相應的遺產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電子遺囑」可作為輔助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李曉茂律師:如今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們生活已經日益「電子化」「數位化」和「網絡化」,人們越來越習慣網絡購物、電子合同、行動支付,就連國家發行的貨幣都在試點數字人民幣,因此「電子遺囑」在將來是有可能獲得法律確認的。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遺囑」現在以及中短期內都不太可能被確定為法定的遺囑形式,但可以作為法定遺囑的一種輔助形式。

雖然《民法典》列舉了遺囑的幾種法定形式,但是並未規定遺囑只能採取其中某一種形式。

從實踐層面來看,作為律師我們也常常會建議當事人同時使用幾種形式來訂立內容一致的遺囑,最大限度確保遺囑的效力。

最後

再來梳理一下

一、有效遺囑的類別

《民法典》實施以後,遺囑繼承以在後遺囑為準,同時新增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兩種形式,現在共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影、列印、口頭6種遺囑形式。

公證遺囑,需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下成立,且危急情況解除後能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列印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遺囑人和見證人逐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影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在錄音錄影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記錄年、月、日。

二、常見的遺囑無效情形應注意

許多遺囑人立具自書遺囑和列印遺囑時常見漏簽年月日或簽署不全的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其他遺囑常見見證人及見證人簽章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名,年、月、日均需寫明。還要提醒大家,遺囑的形式是至關重要的,無論訂立什麼樣的遺囑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有效。

有一份合法的遺囑

將財產的明細都寫得清清楚楚

能夠減少親人之間

對簿公堂的可能性

把傷害降到最低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河南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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