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來,媒體上頻頻出現「遠洋捕撈」這個詞。
「遠洋捕撈」,指的是司法機關異地抓捕民營企業主、查封外地企業財產的行為。
這一現象,被法律界稱為「遠洋捕撈」式辦案。
「遠洋捕撈」與「以刑化債」,被並稱為搶劫民營企業財產之「雙惡」!
本以為無論是「以刑化債」,還是「遠洋捕撈」,都僅僅是特殊情況下的個例。然而事實告訴我們,這不是個例,而是現象。
近日,一份發布時間為2024年4月15日的《廣東省情內參》被曝光於公眾的視野。
《內參》稱,廣東省「網際網路業態公司遭受異地逐利性執法,生存難以為繼」。近年來,深圳、廣州、東莞等珠三角城市已成為異地執法的高發地區。僅廣州一地2023年以來就有朴朴、壹健康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多為民營企業,且大部分明顯帶有逐利動機。
廣東省的內參表示,河南出動1600多警力搞跨省辦案。河南省焦作、商丘兩市警局,出動1600多名警力到廣州市,對壹健康集團旗下的子公司「遠洋捕撈」。本來涉案總金額只有60多萬元,可河南的辦案人員先後凍結該集團帳戶64個,凍結資金7.58億元。按照壹健康的說法,已有數百名員工接受警方訊問,有數十人被刑拘,數十個帳戶被限額凍結,數十個帳戶完全凍結,涉及資金達數億元,「上市泡湯、企業瀕臨破產」。
這是一種什麼樣的行為?
這是一種打著司法的幌子,行搶劫之實的行為。
這樣的行為,一起兩起,十起二十起,廣東或許看在兄弟省份的面子上,咬咬牙忍了。
但上萬起事件陸續發生,換了任何省份恐怕都會「嬸可忍叔不可忍」了。
畢竟,這樣的行為,從小了說嚴重影響廣東的稅收和就業,影響了廣東企業發展的安全感,往大了說,嚴重影響了廣東省和全國的和諧與穩定。
當惡意肆無忌憚的時候,就不要指望無辜者保持沉默。
對個人是如此,對一個省份來說,同樣是如此。
於是,廣東方面開始進行反擊,出台相應措施,以儘可能保護本地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干擾。
廣東省出台的措施,對那些大搞「遠洋捕撈」的部門來說,有著一劍封喉的作用。
措施規定,省公安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形成聯動機制,規定異地執法如需凍結廣東省民企帳戶,須經省公安廳核准,不能僅憑外省公安機關的一紙公函就輕易跨省凍結民企帳戶。
對於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廣東省的這一措施出台後,那些將廣東民企當「唐僧肉」,流著口水紛紛跑來廣東以「涉嫌犯罪」為由,行「遠洋捕撈」之實的有關部門,不敢再放肆了。
在此之前,杭州一家派出所給轄區企業廣為張貼「反非法入企辦案」布告:
再加上前段時間浙江新湖集團被湖北一縣級法院判去百億元資產,官媒正式反擊「遠洋捕撈」,浙省的努力,可謂不屈不撓。
更早些的2020年4月份,義烏給異地執法的全國同行寫了《辦案提醒函》,除普及外貿常識外,還警告如果過度執法、選擇性執法,將不予支持,並報上級部門:
10月14日,一場關於趨利性執法的防範與治理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此次研討會匯聚了法律學術、實務界的專家,旨在探討趨利性執法這一現象的產生原因、危害以及治理建議。
會議探討的趨利性執法是指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於對個人或部門利益的追求,採取的違背法律原則和公正原則的執法行為。
這種行為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異地抓捕企業或個人以牟取利益,甚至凍結、劃轉其財產;一些地方和部門則通過下達罰沒收入考核指標,導致執法人員為完成指標而過度執法;
此外,還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隨意罰款、查封,甚至威脅企業生存等。
與會法學專家建議,異地執法辦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設置提級管轄和共同上級審批制度,並規範對民企高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的權限。同時,建議國家層面儘快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主官追責制度,遏制異地趨利性執法亂象。
趨利性執法並非新問題,但在當前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受到了更為廣泛的關注。
9月底,中央政治局會議著重強調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並提出要規範涉企執法和監督行為。
10月8日,國家發改委主任鄭柵潔提到,要規範行政執法單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堅決禁止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
此外,《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中也有關於規範涉企執法和監督行為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