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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多人密謀灌醉強姦後投江自盡,三男獲罪

2023年6月15日晚,黃某某被兩名00後男子密謀帶至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一村裡的燒烤攤喝酒,後又有一同案男子前來勸酒。

當晚,被灌醉的黃某某被帶至當地一公寓輪姦。一個月後,因不堪受辱,黃某某凌晨在榕江揭陽市段投江自殺身亡。

經揭陽市揭東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黃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投河自盡前,黃某某於2023年7月4日在其手機內創建了備忘錄,記錄下了她被脅迫的經過,這也成為了公檢法日後偵查、起訴和判決的重要物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案源於萬某與潘某福的一次密謀,二人意圖灌醉被害人後正犯罪行為。

中途,萬某糾合第三人張某背前來作案,張出現後,多次威脅恐嚇、迫使黃某某進入公寓房間,首先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系整個案件主犯之一。

紅星新聞從當地知情人士了解到,三名嫌犯均來自貴州三穗,其中萬某出生於2003年,潘某福出生於2002年,張某背出生於1998年。此前,張某背還曾因故意傷害罪獲罪五年。

2024年6月6日,萬、張、潘三人犯強姦罪一案在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判決三人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萬、張、潘實施二人以上輪姦,並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依法懲處。其中被告人張某背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萬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後,被告人張某背和潘某福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了上訴。12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某背、萬某及潘某福三人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女子被00後灌醉輪姦,一個月後不堪受辱投江自盡

據一審判決書認定,202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萬某、潘某福密謀將被害人黃某某灌醉後進行姦淫。萬某、潘某福將黃某某帶至揭陽市榕城區某村的燒烤攤喝酒。萬某聯繫被告人張某背到場,並將要姦淫黃某某的意圖告訴張某背,張某背遂與萬某、潘某福多次輪流對黃某某灌酒。

次日凌晨4時許,萬某、張某背、潘某福駕駛兩輛摩托車載黃某某來到揭陽市揭東區一公寓,哄騙黃某某一起來到該公寓5樓一房間。因黃某某一直躲在房間廁所內,張某背便將黃某某從廁所拉出,不顧黃某某反抗強行與黃某某發生性關係,並示意萬某、潘某福姦淫黃某某。潘某福讓萬某先去,萬某遂強行與黃某某發生性關係。最後,潘某福因害怕等原因,沒有對黃某某實施姦淫。

2023年7月16日凌晨3時許,黃某某在榕江揭陽市段投江自殺身亡。經揭陽市揭東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黃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紅星新聞記者從當地知情人士了解到,萬、張、潘三人均來自貴州省三穗縣。張某背最早被警方羈押問話,2023年9月5日即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正式批准逮捕。張某背出生於1998年,小學文化,曾於2020年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21年6月7日刑滿釋放。

作案人萬某綽號「老某」,2002年出生,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2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潘某福,綽號「小某」,2003年出生,中專文化,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2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

一審認定三人構成強姦罪 兩人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年底,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背、萬某、潘某福犯強姦罪,該案一審於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4年6月6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粵52刑初20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背、萬某、潘某福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張某背、萬某、潘某福實施二人以上輪姦,並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依法懲處。

其中張某背、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潘某福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張某背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一審裁定,被告人張某背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萬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後,被告人張某背和潘某福對判決結果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張某背上訴提出,其系中途參與,不是主謀,不應是第一被告人。希望能夠賠償被害人親屬物質損失以獲取諒解,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潘某福也因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潘某福認為,萬某將想要強姦黃某某的想法告訴他,並沒有與他密謀強姦之事。宵夜喝酒時,不是其提議叫張某背過來的,其也沒有提議輪流向黃某某敬酒。他沒有強姦黃某某的想法和行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判決。潘某福的辯護人提出,潘某福並沒有與萬某密謀強姦黃某某,只是對萬某的行為不加阻止。潘某福沒有強姦黃某某的故意,只是消極地跟隨張某背及萬某,所謂的幫忙敬酒4杯也未對後續同案人強姦起到幫助作用,被害人黃某某也只是認為潘某福袖手旁觀。請求二審法院對潘某福改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審法院:被害人生前手機備忘錄證實違背婦女意志,維持原判

關於張某背是否構成強姦罪,二審法院經查認為,被害人生前的手機備忘錄內容與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當天黃某某並不知道張某背會與其在案發當晚一同宵夜,也不知道宵夜後張某背與兩名同案人將其帶到當地公寓住宿。

根據被害人手機備忘錄內容和三人供述,進入房間後,黃某某又躲進洗手間內,被張某背強行拉出,後在多次反抗無效及張某背威逼、強迫下與張某背發生性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綜上,無論張某背與黃某某在案發前後的關係如何,也無論案發時張某背違背黃某某意願的強弱,在案證據證實,張某背是在違背黃某某意志的情況下與黃某某發生關係,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張某背強姦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此外,法院指出,張某背希望賠償被害人親屬物質損失,但其沒有賠償能力,未能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協議,未能獲取被害人親屬諒解,以此為由請求改判,不予採納。

對於潘某福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潘某福在得知萬某的意圖後,同意萬某提議的灌醉黃某某。潘某福與萬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在宵夜勸酒效果不好時,潘某福提議多叫個人來,後又同意萬某提議的多拿酒,喝晚一點以便灌醉黃某某的意見。在案證據證實,在張某背到達後,張某背與萬某使用苗語商議強姦事宜時,潘某福在現場。綜上,潘某福實際全程參與了同案人的強姦密謀。

法院認為,在同案人輪姦黃某某時,潘某福在場袖手旁觀,應對共同犯意下同案人實行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潘某福沒有直接對黃某某實施姦淫行為,亦無積極、主動地出謀劃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2024年11月29日,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裁定,在共同強姦犯罪中,張某背參與密謀,強迫被害人黃某某進入涉案的公寓房間,並首先強行與黃某某發生性關係;萬某提起犯意,支付開房費用,強行與黃某某發生性關係,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潘某福參與密謀、約黃某某外出宵夜、對被害人灌酒、與同案人一同將被害人帶至公寓房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張某背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萬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紅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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