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中國經濟 > 正文

從娃哈哈到少林寺,是不是民企?

一、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娃哈哈們的產權加持

1、90年代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國內民間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PPP模式。

‌2016年,正式開啟國企混改。

2、娃哈哈的股份比例,杭州國資委控股46%,宗氏家族持股29.4%,職工持股24.6%。法律上屬國有控股,實際營運由宗氏家族主導,經營模式屬官辦民營。

3、綜觀長達三十多年的企業改革,但凡其中涉及民企與國企訴訟,民企幾乎輸多勝少,說明法律次序高低,對刑民辯護效果影響巨大。

少林寺、娃哈哈、華為、格力、海爾、萬科等混合所有制企業,都安然走過了民企的「十年周期」,說明產權加持拉近了民營與國有經濟主體的法律血緣關係。關係越近,越符合法律制度差序格局的安全定義。

中國的律師事務所機制,就屬於司法制度改度下單一服務領域的改革範例,截止今天,也是民營經濟和民企發展成功的特例。

二、少林寺的產權屬性,紅帽子與黃袈裟

1、禪修供奉場所,社會團體範疇,非營利性質,受宗-教事務部門管理,隸屬於佛教協會,由僧人自行管理。

2、官辦民營、混合所有制的商業實體企業,企廟一體,富廟富方丈。

其一、‌國有部分‌:土地,建築,如塔林、初祖庵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其二、商業部分:行政任命少林寺管理團隊,方丈兼CEO於一身,享有‌宗-教團體法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權,擁有部分商業資產。如註冊的數百個商標,以及通過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等(註:租賃權也是產權。用益物權不同於租賃權,或與華為模式稍同)。

3、收入分配:核心區門票70%歸政府,30%歸少林寺。用於寺廟維護、僧人工資及日常開支。

小門票收入‌:歸當地佛教協會,再由佛教協會與少林寺按約定分配。

信徒捐贈和宗-教活動收入通常由少林寺自行管理,但需遵守《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內部財務制度並報備登記管理機關。

在土地產權和私有物權缺失的前提下,正確辨識純民營與官辦民營、混合所有制和純國有企業的法律屬性,是推進產權平等,實現法權平等的前提。

三、私有產權,保護企業家安全

1、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犯罪學研究所持續多年發布《中國企業犯罪研究報告》,在(2023-2024)版本的「國企、民企犯罪在各個類罪中的占比」項下,在企業性質明確的3686件案例中,國企、民企犯罪分別占比5.91%、94.09%。

國企、民企犯罪比例如此懸殊,除了企業外部的制度性偏差和營商環境所致,其它任何理由都很難說服人。從民企犯罪領域看,以智慧財產權、電腦網路、環境資源、涉稅等為主——因為判定彈性較大,正負闕值之間時,則取決於司法喜好,民企專屬犯罪並不意外。

同時,傳統的挪用、騙貸、行賄、非吸、涉黑、非法經營,在宏觀經濟式微前提下,並未減少。

2、坊間專門議及行賄罪,卻少談受賄罪,明顯是坐歪了屁股——沒有權力的明暗示索賄,或環境倒逼養成的習慣(所謂原罪),何來民企主動行賄?

至於研究民企內部犯罪,更是多此一舉——企業治理有外部市場和內部規章的自淨功能,外力介入過大,只能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純屬放屁脫褲子。

刑事辯護就是硬碰硬,但在刑事辯護要面對法律差序格局的巨大落差時,律師再硬的死嗑作風也拗不過科長級一個隱晦的暗示,法律的天平開始傾斜。

3、《民營經濟促進法》儘管著眼於民營視角,但《民促法》中民企的隱形潛在對抗主體,顯然是更大範圍內同台競技的長子、大哥們,即國企。

產權保護,多年不力,蓋因土地私有產權闕如,地上物私權無保證,民企沒有與國企博弈的法律資本。「只促不有」,是民營企業市場和法律主體地位先天弱勢的體現。即便在民民訴訟中,最怕的仍是權力這個外力介入,導致博弈失衡。剔除權力,從來是最大痛點和難點所在。民營企業家合規經營難度極大,有時不犯法即無盈利,這也是「原罪」之源。民企從始至終都在國企與外資的夾縫中艱難、頑強求生,從來沒有、也不需要保護,只需要公平的市場和法治環境。

以公平促發展,比名義保護更有真實。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5/0823/2266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