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寫的這個話題,有點沉重,也不太討喜,甚至可能會限流,但我實在忍不住要寫。
因為,看到這個新聞,我感到憤怒,是的,就是憤怒。
雲南祿勸塵肺病人李維志,今年36歲,2023年7月之前,一直在昆明干裝修,負責入戶安裝石英石台面,把自己埋在三年的粉塵里,換來了一紙塵肺三期的診斷書。
患病前,李維志能獨自背著140斤重的石英石台面爬樓梯;如今,他每天至少需要吸氧三次,連40斤的兒子都抱不動了。
為了拿到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材料,他做了一件任何一個還相信法律的人都會做的事——
向昆明市五華區衛健局舉報長期派單給他的那家建材公司,沒有防護培訓,不發防護口罩,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同時要求五華區衛健局積極履職,督促該公司提供職業病診斷材料。
好消息是,這家公司被罰21萬。
而壞消息是,今年3月3日,李維志也收到了5萬元罰單。
五華區衛健局給出的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李維志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在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下接受具有生產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石板台面安裝)。
……
舉報人、受害人、處罰對象,落在了同一個人身上。他想不明白:


你很難相信,衛健局竟然會做出這麼荒唐的事。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雖然法律寫禁止個人接受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但正如李維志的代理律師麻侃說的,從司法實踐和立法目的來看,該法律條款中的「個人」,多指向作為經營者的個人,是客觀上承擔了組織勞動並從中受益的包工頭、作業召集人、施工小組長、個體承包商,而不是李維志這樣僅出賣勞動力的普通務工者。
另外,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本意又是什麼呢?
整部《職業病防治法》開宗明義寫在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李維志此前工作時的場景
很明顯,《職業病防治法》要管制的對象,一直都是逐利漠視人命的企業,而不是被迫謀生的底層工人。它是為了保護一線勞動者的生命健康而存在的。
可當地衛健局卻完全無視了立法的本意,刻意割裂法條上下文,精準挑出後半句,反而嚴懲起了無力反抗的受害者。你李維志是一個不具備防護條件的個人,你接受了這份作業,所以你違法了,罰五萬。
就像有人說的,按照這個思路,煤礦塌了先問礦工,你明知道地下危險為什麼要下井?
外賣員出了車禍,你明知道下雨路滑為什麼還要送餐?
太荒謬了!
李維志為了給母親治療卵巢癌,欠了20萬債務,面對派單過來的活,他有什麼籌碼說「不」?他又有什麼能力去判斷這份粉塵作業的危害等級?
他甚至連勞動合同和社保都沒有。而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他連勞動關係都認定不了,更不用談什麼工傷賠償了。
當一個人是因為窮,因為沒有議價權,因為企業刻意不簽合同,才接受了那份致命的作業,錯的就不是他,而是那個違法的企業。
李維志所謂「在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下接受具有生產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但不是違法,反而是企業違法行為的受害者。
執法機關無視因果,顛倒權責主體,以這個理由對絕境裡的受害者開出5萬罰單,本質就是讓被傷害的人,為加害者的違法行為買單。

如今,李維志的罰單是撤銷了,但他的維權困境卻依舊無解。
李維志沒有勞動關係認定,這名塵肺三期患者至今無法做職業病診斷,仍無法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職業病病人,也就拿不到任何工傷賠償。
而這,就是很多職業病病人仍然要面臨的現實困境。

當年輿論滔天,所有人都以為,職業病維權的制度漏洞會被徹底補齊,可十幾年光陰流轉,紙面法律不斷完善,但底層工人在現實中的維權困境,似乎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依舊是企業手握所有用工材料,掌控所有證據,擁有所有話語權;
依舊是工人沒有合同,沒有記錄,沒有渠道,沒有舉證能力;
舉證倒置寫進了法律,可勞動關係的第一道門檻,就卡死無數受害者。
李維志沒有放棄,仍在尋求可能的救濟途徑。近期,他已向雲南省政府申請訴願,要求雲南省衛健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積極履職,收集固定證據,推動職業病診斷。
希望他的病能夠早日痊癒,也希望他受到的傷害能夠得到補償。我的能力有限,只能寫點文章,給他,以及像他一樣的職業病病人吶喊幾句。
最後我想說,看到這樣的不公,我確實非常憤怒,這也是我要站出來說幾句的原因。
在上篇被刪的文章里,有人留言說,這麼大年紀了,還整天跟個憤青似的。我回他說,謝謝你的誇獎。
是的,我把「憤青」看作是對我的讚美,我喜歡這個詞。我不願意裝作「通透」和「高明」,我願意投入而憤怒!
就像我敬重的鮑鵬山老師說的:
「如果一個人他看到很多不公正的事情,看到很多傷天害理的事情,他沒感覺了,沒有了道德痛苦了,這個不是成熟,這是麻木。這個不是境界高,是良知的泯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