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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鶯鶯冤案:襄樊檢方的選擇性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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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鶯鶯案中,即使不說高鶯鶯是否被害,也已經提出了兩種犯罪,一是高天虎涉嫌誣陷罪,一是王淑軍涉嫌賭博罪。

高鶯鶯之墓,墓碑為網友募捐所立



王淑軍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這些均可從當地官方調查資料中查到,因而王淑軍涉嫌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可懷疑。然而奇怪的是,一、王淑軍居然會被允許開設賭場;二、高鶯鶯死亡後警方進行的首次調查,居然不對王淑軍涉嫌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更奇怪的是,四年後成立了高案複查組,居然仍不追究王淑軍涉嫌賭博罪的刑事責任。

複查組之所以不追訴,是因為王淑軍開設賭場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了嗎?當然不是。高鶯鶯死亡的當夜,王淑軍的賭場還在營業,假定之後再未營業,追訴期應到何時結束?

高鶯鶯是2002年3月15日死亡的。

當時未經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當時賭博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不滿五年的追訴期限是五年,從2002年3月15日算起,追訴期限截止日是2007年3月15日,距今天只有一個月,在今年3月15日前追究王淑軍刑事責任都合法,而且根據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司法原則,必須進行追究。

那麼,高案複查組是何時成立的?根據新華網報導,複查組成立於2006年7月4日,也就是說,複查組開始工作時,仍處於王淑軍涉嫌賭博罪的有效追訴期,而且此有效期長達八個月零11天。但複查組卻在犯罪事實確鑿的情況下,不予追究,放過了嫌犯。

在不追究王淑軍的同時,複查組卻以不能成立的誣陷罪追究無辜的高天虎的刑事責任。

複查組以偽造染精內褲作為高天虎誣陷王淑軍策劃害死高鶯鶯的證據。然而,即使偽造染精內褲屬實,偽造的也只是高鶯鶯死前發生過性關係(包括強姦和非強姦)的證據,不是王淑軍策劃害死高鶯鶯的證據。因此,即使真的偽造染精內褲,也不是誣陷罪的證據。

至今為止所公布的關於高鶯鶯自殺的證據,無一能夠成立,也就是說,至今為止,不存在任何高鶯鶯自殺的證據。

複查組稱,2006年7月27日,在高家中搜查,發現一張寫有「我是該死的人了」的字條。但這是非法取證,不能採用,是無效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時高天虎在押,在複查組的掌控之中,完全可以讓高天虎到現場作見證人,但高天虎否認當時在場。因此,由於沒有見證人,不能認定複查組在高家發現那張紙條一事屬實。

即使高鶯鶯真寫有那張紙條,也不能認定那是表達自殺意願。就「該」的詞義來說,「該」可表示「應當」,這可以表達一種自殺傾向,但「該」也可以「表示根據情理或經驗推測必然的或可能的結果」,這就可能是高鶯鶯表示預計到可能會被他殺。從事情的整個過程來分析,「我是該死的人了」,與其說是表達了自殺意願,不如說是預測到了將被害。

王淑軍在寶石賓館開設賭場,聚眾賭博,而且據當地群眾反映,寶石賓館還有三陪女,涉嫌組織賣淫,因此,寶石賓館是個不法之徒聚集活動的場所,年輕女服務員完全可能受到非禮、被無理糾纏,不答應對方要求就可能受到恫嚇並加害。

高鶯鶯死前已經不止一次提到被糾纏而她予以拒絕的情況,因此,她預計到會被害,高天虎懷疑高鶯鶯死亡系被害,都完全合乎邏輯,合乎情理,完全正常。高鶯鶯確有被害的嫌疑,高天虎不涉嫌誣陷罪。

而現在,確實涉嫌犯罪的王淑軍被放過,無辜的高天虎卻要被判罪。這種選擇性判罪,難道不是發人深省的嗎?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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