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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狀告中央黨校 追加司法部教育部

因持黨校文憑被拒參加司法考試、憤而狀告中央黨校的湖北建始縣法院法官黃志佳,於1月9日向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郵寄書面申請,正式申請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為此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也可能將這兩個政部部門也列為被告。

中共中央黨校有「中國未來領袖之校」稱號,中共官員人人想去鍍金。據了解,全國目前擁有各級黨校學歷的人近三百萬。之前已發生過多起持有黨校學歷卻不能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引發的糾紛。

《財經》雜誌報導,黃志佳今年35歲。2006年7月,他報名參加當年10月舉行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時,獲知其擁有的黨校法律本科文憑不屬於司法部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因此不能報考司法考試。

這個說法讓黃志佳很意外。1999年初,擁有大專文憑的他報名參加黨校招考時,中央黨校與湖北省委黨校共同發布的「招生簡章」,明確承諾學員畢業後,「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2001年底,黃志佳從湖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獲本科文憑。

據了解,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於2002年開始實行,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舉行。參加司法考試者,必須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不過,早在1999年,黃志佳就獲得了助理審判員資格,並於2003年被任命為審判員。因此,他的法官任職資格並未因為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而受限。黃志佳稱,他之所以報名司法考試,只是想檢驗一下自己的水平。

2006年9月,黃志佳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同年12月,根據教育部的2006第6號訴願決定,湖北省教育廳派專人進駐湖北省委黨校調查。之後,黃志佳致電詢問教育部,後者答覆稱,按照《國家高等教育法》規定,開辦高等教育須具備一定條件,向教育部申請並批准後方可開辦。湖北省委黨校的學歷教育沒有在教育部辦理相關批准手續。而司法部關於司法考試的公告,明確規定凡不屬於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均不符合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

2007年5月30日,黃志佳將中共中央黨校、湖北省委黨校告至武漢市江漢區法院。訴狀稱,黨校沒有報教育部批准即開辦高等學歷教育,屬於非法辦學。兩被告在不具備開辦本科學歷教育資格的情況下,公然發布《招生簡章》,使他誤以為其屬正規辦學,進而不惜巨資苦心攻讀,接受其「高等學歷教育」,其行為構成欺詐。

黃志佳要求以上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包括學費在內的各種費用及精神損害費人民幣兩萬元。2007年6月5日,江漢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截至目前,立案已逾半年,何時開庭審理,仍無明確時間表。

在2008年1月9日追加第三人的申請中,黃志佳表示,此案純粹因為司法部不讓他參加司法考試而引起。如果法院判決黨校勝訴,說明司法部不讓報考的做法錯誤,他將另行向司法部主張權利。因此,司法部與本案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故申請追加司法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黃志佳同時還要求追加教育部為第三人。他認為,若黨校勝訴,也說明教育部或明或暗地否認黨校文憑的做法錯誤,這也是導致他無法參加司法考試的重要原因,他將依法向教育部主張權利。若黨校敗訴,說明黨校辦學違法。作為專司教育行政管理的教育部門,對黨校辦學聽之任之,放任不管,嚴重瀆職,是黨校得以長時間違法辦學的重要原因。

黃志佳認為,如果教育部早作查處,就不會讓黨校違法開辦學歷教育20餘年,他也就沒有機會到黨校就讀,就不會受到損失和創傷。因此,教育部的瀆職也是他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教育部有關責任人在承擔瀆職的紀律、法律責任的同時,教育部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黃志佳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他申請法院依法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據了解,迄今為止,全國擁有各級黨校學歷的人接近300萬。在黃志佳之前,因持有黨校學歷卻不能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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