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劉曉原律師:楊佳的精神病鑑定 程序嚴重違法

作者:

     據 7月9日《廣州日報》報導,2008年7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鑑定管理處處長李柏勤稱,7月5日下午2時,他們接到警局正式委託,對楊佳進行精神鑑定。下午3時,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4名專家趕到看守所對楊佳進行鑑定。李柏勤稱,一般鑑定報告在30天內出具,這次特事特辦,在楊佳身上只用了一天。正式鑑定報告顯示:楊佳沒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是司法部下設的事業單位,它不是醫院。
    
     按照這兩條法律條文規定,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是不能接受對楊佳的司法鑑定,它沒有司法鑑定的主體資格,無權對外進行司法鑑定。
    
    假使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可以對外進行司法鑑定業務,同樣也存在很多嚴重違反程序問題。
    
     上海警局是向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鑑定管理處提出委託。該處接受委託後,叫來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4名專家,趕到看守所對楊佳進行了鑑定。
    
     上海司法局是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主管部門,而司法鑑定管理處則是該局的內部機構。
    
     按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受理。也就是說,上海市警局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遞交鑑定申請,而不是向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部門遞交。按照該《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人還必須要與司法鑑定機構簽訂委託協議。
    
     那麼我就要質問了,4名專家到看守所後,有沒有以單位名譽與上海市警局簽訂協議?
    
     先簽協議後鑑定,還是先鑑定後補簽協議?如果沒有簽協議,則鑑定程序嚴重違規,鑑定結論也是無效。
    
    如是鑑定完後再補簽,同樣是一種違規行為。如此違規操作,結論能公正嗎?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依照這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當通知委託人到場,委託人是上海市警局,該局人員也許是到場了。但由於這是一起襲警案件,楊佳是用殺害無辜警察手段來報復警方。因此,僅通知警方到場是不夠的,也應通知楊佳的父母到場。
    
     為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鑑定,不是在抓獲他後立即進行。而是五天後,即7月5日下午才做。
    
     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陽區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對楊佳母親王靜(化名)進行了四天的調查。
    
     有媒體還稱,楊佳母親隨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繼續接受調查。如果楊佳母親真去了上海,4位專家在看守所為楊佳做鑑定時,是不是應當通知她到場呢?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頒布了《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該《規定》於1989年8月1日起實行。
    
     按照《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時,需有《委託鑑定書》,說明鑑定的要求和目的,並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鑑定人及其家庭情況;(二)案件的有關材料;(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四)知情人對被鑑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在這些材料中,上海市警局提供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材料嗎?
    
     了解楊佳精神狀態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親外,還有他的父親、姨母、同學、朋友。
    
     楊佳在去年五月患過心理疾病,但因家中無錢沒有醫治。由於沒有以往的醫療記錄和檢查治療材料,司法鑑定人員就應當帶他去專業醫院做身體檢查,特別是要檢查他的大腦和精神狀態。這些檢查結果,是司法鑑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沒有經過這些調查和檢查,就進行了司法鑑定。這個司法鑑定,能做到客觀、公正嗎?鑑定結論可信嗎?
    
     按照《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中,應當具備十二項內容。其中第七、八項內容分別是:被鑑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被鑑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
    
     楊佳發案前的精神狀態,專家們是聽誰陳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鑑定,專家們是用什麼儀器設備對楊佳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進行檢查?
    
     不知上海市警局和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敢不敢回應劉錫偉教授在《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對楊佳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書》中的呼籲,將這份鑑定報告書公開於眾?
    
     專家們為楊佳所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只用了一天時間。按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處長的說法,那是「特事特辦」。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也就是說,得出鑑定結論的正常時間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況還可以再延長三十天。最長時限是兩個多。
    
     該條第三款還有一個規定,即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鑑定專家當天就做出了結論,這是不是應上海市警局的要求?這麼著急要鑑定專家出結論,是為了7月7日的新聞發布會吧?
    
     上海市警局既能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為楊佳做精神病鑑定,這也說明他們也是懷疑楊佳精神上有疾患。遺憾的是,司法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鑑定,不僅要認真仔細,而且要嚴格遵守程序,這關係到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問題。
    
     楊佳襲警造成六死五傷嚴重後果,依照法律規定很可能會處以死刑。由於第一次司法鑑定既草率,也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為了慎重起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機構必須是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對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第二次鑑定。在重新作出司法鑑定前,是不應該開庭審理。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再談楊佳精神病司法鑑定》
    
     7月31日,針對上海警局委託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轉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為楊佳進行精神病鑑定存在的問題,我寫了一篇《楊佳的精神病鑑定,程序嚴重違法》評論文章,指出了這份司法鑑定的違規之處。為此,我還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寫了一封為楊佳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建議書。
    
     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其招牌中雖然有「司法鑑定」四個字,但其不具有鑑定主體資格,它所做的司法鑑定是不能被法院採信。
    
     這方面的法律依據有,《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此外,還有最高法院對該所是否能做司法鑑定的批覆為依據。
    
     有網友在我博客留言欄里,轉帖了最高法院的一個批文。看到網友的留言後,我立即在網上搜索,也找到了這個批覆。
    
     2007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委託『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的請示」,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處有過一個批覆。最高法院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從2005年10月1 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因此,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時,不能委託「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三款、《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二款及最高法院的批覆,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為楊佳所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是無效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據這份鑑定認定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
    
     楊佳襲警案已經進入了法院審判階段,由於楊佳刑事責任能力沒有搞清楚,法院就應當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或者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檢察院去委託司法鑑定。
    
     如果法院不啟動司法鑑定程序,只採信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做的鑑定,謝有明律師作為楊佳的辯護人,就應當旗幟鮮明地要求法院先把楊佳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搞清楚,要求法院為楊佳再做司法鑑定。只有把這個問題弄清楚了,審判才能進行下去。否則,萬一楊佳是一個精神病人,法院就不是作了一個錯誤的判決了嗎?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紫薇

來源: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家在美國 放眼世界 魂系中華
Copyright © 2006 - 2024 by Aboluowang

投稿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