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維權 > 正文

北京十餘萬舊房所有者致官府和全社會公開信

我們是十數萬在半個世紀前就擁有北京市合法房屋地產的北京市民,至今官方檔案部門保存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的房屋所有權狀。1956年官府頒布政策,在繼續承認房主所有權的情況下,強行對每戶超出十五間的所有房產經營管理,幾十年來所有房主經濟蒙受巨大損失。改革開放後特別是近十幾年來,官府通過一系列的作為實際上又在一步步侵占我們私人房主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了。十多年來,不斷地發生在原有房地產權沒有進行任何合法轉移的情況下,在原地出現了官府部門發證確認的新的房地產業主。鑑於這些官員與開發商聯手非法侵占城市私有房地產權利的事件越來越多,也鑑於數以萬次的上訪和司法控告,都不能使問題得到公正解決,我們在此特別聲明:
    一、我們對我們至今擁有合法房地產證明的原房屋和宅基地永遠擁有所有權。我們永遠不承認沒有經過我們同意的任何侵占行為,無論這種侵占者是官府還是開發商。
    二、官府數份內部文件提出「經租房政策實際類似國家贖買」的解釋是官府單方面的,至今也未以法案的形式頒布,我們拒絕承認這種解釋的法律效力,我們沒有義務遵守。
    三、1982年憲法「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規定中的「城市土地」並未明確包括城市私人宅基地,官府也從來沒有通過適當程序轉移任何一戶的宅基地所有權。該憲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私人財產。1994年頒布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城市私有房地產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房地產享有同等受保護之法律地位。
    四、《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各項物權,規定了物權轉移的正當程序。這為正確理解和公正地解決私人房屋的歷史問題,提供了法理和框架。《物權法》明確保護的應該是房地產主人對房屋和宅基地的所有權,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其它全部完整的權利,而不是官府單方面提出的被割裂的單項權利。
    五、我們認為官府的任何政策應與既定的憲法、法律相一致,任何具有公共效力、涉及公民利益的政策,都應當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以法案的形式規定。任何涉及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與憲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應予以全部廢止。
    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依法治國」、「三個代表」標誌著中國共產黨已經從「無產階級」的革命政黨轉變成了要對全民負責的執政黨。而在我們國家,伴隨著各項改革的推進和經濟的巨大發展,卻孽生出了一股官商利益集團勢力。他們要借「無產階級」的餘威,繼續自已的「專政」,繼續自己的「革命」,繼續自已的「社會主義改造」。他們綁架國家公器為自已謀利益。橫行在我國的這股官商利益集團勢力,已經成為阻礙國家精神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邪惡軸心」。國民承認官府、組成官府的目的在於需要通過集體的力量保護每個國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在各級官府需要通過不斷負起責任保護國民的生命和財產來確立自已的合法性地位。
    七、官府用了很大的力量維護國家統一,但要統一關健是人心的統一,對城市房屋長時期大規模的侵占政策製造了官府與城市公民之間巨大的精神分裂。官府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執政目標,但在全國不斷發生的所謂城市拆遷改造中,官府與開發商聯手進行的恐怖主義暴力行動,每時每地的都在衝擊著構建和諧社會的任何其它努力。官府在不斷的說服國際社會我國的崛起是和平的,但只有建立在公正的法律秩序基礎上官府與國民之間的和平,才會讓國際社會真正相信官府對世界的和平承諾是可信的,是可預期的。
    八、在我國歷史上,每一次王朝的更替,都是因為官府與豪強聯手掠奪、兼併農民的土地而激起農民的反抗。現在全國每年發生數以十萬計的掠奪、兼併城市與農村土地的暴力事件,城市居民和農民發起的反掠奪、反兼併的維權抗爭連續十數年在全國各地此起彼伏。
    九、我們將不斷地昭告我們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權利。我們將不斷創造性的實踐我們的抗爭權利,不斷地動員各方支持力量,圍剿這些無法無天的官商利益集團勢力。這股「邪惡軸心」還正在為他們必將面對的「最後的審判」製造著證據。
    數以萬計的國際人士不僅將見證北京的暴富與奢華,也將見證這座城市同時存在的罪惡與不義。十數萬北京被掠奪、被壓制的城市房屋所有人才代表了國際人士希望理解並與之交流的中華民族既溫良敦厚、寬容忍耐又追求正義、不畏強暴的精神主脈。
    我們也呼籲官府中的積極力量能夠理解公民的財產權利對重建國家精神,對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外交安全的基本意義。提起精神、痛下決心,在全國很多地方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私人房產所有權的基礎上,公開明確地承認北京私人房主的房屋和土地權利,徹底糾正和解決這一問題。這將強有力地樹立起官府的信用和威望,贏得國民的認同感,恢復國家元氣,贏得文明人類的尊敬。
    
    北京十餘萬舊房所有者
    2008年8月4日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來源:維權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家在美國 放眼世界 魂系中華
Copyright © 2006 - 2024 by Aboluowang

投稿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