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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楊佳案 

  7月17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楊佳提起公訴,認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楊佳的刑事責任。案件原定在7月29日中午在上海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但開庭當天被宣布推遲審理。 律師問題 楊佳被捕當天,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有明介入此案,向楊佳提供法律幫助。該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擔任楊佳案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不久後,謝有明同時擔任上海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被媒體披露,從而引發他是否有資格擔任楊佳辯護律師的爭議。7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屬報紙《檢察日報》發表吳杭民署名文章《謝有明擔任楊佳辯護人,讓人不放心》,認為謝有明具有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不應接受這樣一有利益衝突的案件,而應該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的要求進行迴避。謝有明可能未向楊佳說明自己的身份。這篇文章還批評謝有明對媒體發表的明顯不利於楊佳的信息――「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明顯不符合自己辯護律師的身份。 來自北京八家律師事務所的16位律師,聯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請求對上海謝有明律師代理楊佳案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緊急調查處理。上述律師還致信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要求緊急查處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董、陳 、許姓三位檢察官。因為後者強行阻止楊佳父親聘請的兩位北京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楊佳母親失蹤事件 楊佳案案發當天晚上,居住在北京朝陽區慧忠里小區407號樓的楊佳的母親王靜女士(化名)被朝陽區大屯派出所帶走,協助上海警方調查。此後各方均無法找到王靜女士。7月17日下午14時20分,楊佳的姨媽王麗(化名)向北京大屯派出所報警,尋找失蹤十餘天的楊佳母親王靜(化名)。當地警官表示,楊佳母親在協助上海警方調查後,已經於7月4日自行離開派出所。 而上海警方同樣表示不了解此事。

 

上海警方沒有沉默權  
2008年07月26日 08:20:37  來源:中國青年報  


    沉默權是現代法治賦予公民的一項寶貴的權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對警方調查時「有權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對公民進行刑訊逼供。有了沉默權,公民就不必常常面臨「自證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無罪的。

    有趣的是, 作為一項保護公民的權利,最近卻被上海警方嫻熟地應用了起來。針對備受關注的上海襲警案,最近媒體對上海警方提出了諸多質疑和要求,如:此案應異地調查、異地審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關係方,理應迴避。上海警方應公布與此案相關的全部資料,包括楊佳當初在派出所接受訊問時的錄影。慘案發生後,上海警方找楊佳的母親協助調查,這之後,楊佳的母親就失蹤了,她到底在哪裡?

    應該說,媒體的這些質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楊佳上海襲警一案目前確實有許多疑點沒有揭開,有疑點存在,媒體就要質疑。一個負責任的公權機構,在面對媒體質疑時理應及時給予回應,或解釋,或反駁,或道歉,總之應該表個態。可是,上海警方卻對這些問題採取了置之不理的態度,一味地保持沉默。這就讓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將案件移交以實現異地審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資料,還不肯向外界透露楊佳母親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無私,那還有什麼必要遮遮掩掩?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對輿論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對公眾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戲,那麼我們國家級的司法機關為何不進行必要的干預?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應該主動介入,關注這件影響重大的案件。聽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權」,楊佳襲警案就極有可能成為不明不白的「葫蘆案」。

    楊佳襲警殺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懲處楊佳要懲處得明明白白。只有這樣,法律的尊嚴才能得到徹底的維護,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鄭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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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龍律師給上海公檢法的公開信

上海市警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謹以個人的名義向上海襲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員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傷正在康復中的警員及遇難警員的家屬表達問候!向為維護上海市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忘我工作的廣大幹警表示敬意!

楊佳上海襲警,剝奪了六名警員的生命、嚴重損害了五名警員的健康,給死者的親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痛苦,給廣大幹警心靈上造成了永久性創傷,血案震驚了全國上下,社會影響巨大,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已上升為一個公共事件,其影響及意義已遠遠超越了一個刑事案件的範疇

楊佳殺害警員的犯罪應當受到懲罰,引起這起血案發生的原因及真相應當及時公開,本案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的公正性應得到保證,案件的承辦及審判應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公眾的知情權應該得到保障,楊佳應該享有的辯護權利應該得到保證。因為此案影響巨大,若處理不當,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會喪失公、檢、法機關的公信力,會進一步惡化警民關係,會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自案發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檢察機關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也做了許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並非無可挑剔之處,僅以本人一般般的專業水平就發現幾處不妥,現予以提出。(為不讓公眾懷疑我具有諂媚執法機關之嫌疑,特以公開信方式提出,以讓公眾如同監督執法機關的執法一樣監督本人),希望能夠得到上海市公、檢機關的理解和重視。

一、對刑拘及追究「造謠者」郟嘯寅「誹謗罪」的異議。

我國刑法第246條關於規定的「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此條犯罪位列於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項下,說明制定此條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機關;其次,從條款中可以明確看到,構成這一犯罪的受害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體;第三,構成此種犯罪損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譽」;而你兩機關所承辦的郟嘯寅誹謗一案卻稱是「郟嘯寅誹謗了公安機關的名譽」,非常明顯,即使郟嘯寅具有所稱的「捏造事實」行為也構不成此項罪名:因為上海市警局是「公安機關」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 「人格權利」、非法人單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譽權利」,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還是人民政府,這些「機關」都不是由公務員集資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獨立法人」,這些機關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說這些機構的「關格」或「府格」受到損害,在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有權決定其訴訟權利的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這些機關本身。

不難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郟嘯寅而偵辦的「誹謗」一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局、院錯誤理解或曲解了國家法律。

二、對知道楊佳作案動機和指證上海市警局的人連連採取隔離和強制措施讓公眾心生疑惑。

楊佳殺害警員後果嚴重有目共睹,構成犯罪無可辯駁,具有應受懲罰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眾當中卻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甚至有許多為楊佳抱不平的聲音。經我對網際網路上的部分網絡觀點的歸納發現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聲音是因對上海市公、檢機關案件承辦中不能公開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經發生,楊佳已構成殺人重罪,但公、檢、法機關卻不能因急於懲罰犯罪而違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違法、不透明的執法甚至是違法的執法為代價來懲罰犯罪。公眾對上海市公安機關的質疑主要集中在:

1、楊佳母親是楊佳方面除了楊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楊佳與閘北公安分局糾紛真相的人,本應該是楊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實真相的證人,而上海市警局卻以「協助調查」之名將楊母隔離,這是明顯的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讓知情者作證、真相不能公開,審判怎能公正?

2、郟嘯寅所發的帖子不管事實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證上海公安實施傷害楊佳行為的證人,上海市警局作為被指證人、講的不客氣一點就是「傷害楊佳嫌疑人」 本身沒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證不實、確實有捏造、作偽證之行為,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不予採信就是了,審判機關可以對其偽證行為進行處罰;而上海市警局絕對是沒有依據、也沒有資格去抓捕並刑拘指證你違法或犯罪的證人的,這是明顯的迫害證人、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如此一來等於向全社會公告你局已被郟嘯寅的指證嚇破了膽,無奈之下只好不擇手段地去「殺人滅口」。如此辦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眾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檢方拒絕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的行為不當。

楊佳是否接受其父為其聘請的律師為其辯護,應由楊佳自己決定,這是《》中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的權利。即使楊佳不同意兩位北京律師為其辯護,也應該由楊佳在與律師見面後當面申明,而不應由上海檢方從中傳遞。上海檢方拿出一份其給楊佳所作的筆錄作為楊佳不接受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證據拒絕北京律師會見楊佳,至少有五處疑點可證明檢方此舉不正常。

1、楊佳在未與其父溝通、未與北京律師見面的情況下,他是怎麼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說明上海檢方已提前將此消息與楊佳溝通過,為何要提前溝通?提前溝通之目的何在?怎麼能證明不是上海檢方借楊佳之口在拒絕北京律師?

2、北京律師與楊佳並不熟悉,更不知楊佳寫什麼樣的字、簽什麼樣的名,在未見面之前,檢方憑什麼證明筆錄上籤的字就一定是楊佳所簽?這是根本證明不了的;作為公訴機關怎能用這樣不專業、缺乏說服力的方式而對待律師?這豈不更讓公眾懷疑上海方面在阻撓外地律師介入嗎?是不是標準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3、在手拿所謂「楊佳簽名的筆錄」接待北京律師時,客觀上上海檢方在充當著楊佳的代理人,這一點十分不妥:楊佳是上海檢方公訴的對像,他沒有任何信任檢方的理由;如果楊佳信任上海檢方,當初何不通過向上海檢方申訴以解決糾紛、何至於走到襲警殺人的地步?

4、上海檢方為楊佳指定的律師,除了其本身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法》及職業規範以外,其數次向媒體說出侵害楊佳權益的話,國人共睹,不知上海檢方是否已把謝律師公之於眾之言論也通報給了楊佳?至少北京律師沒有作出此行為;楊佳不選擇其父為其聘請的北京律師而任用上海方面為其指派的律師有何理由?

5、上海檢方稱楊佳只信任其母為其聘請的律師,我認為此說法也令人無法接受。對楊佳的起訴程序已正式啟動,而除了辦案機關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楊佳母親在何處,楊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報警尋人,楊佳更不知其母在何處,楊佳母親怎麼能、何時才能「為楊佳聘請律師」呢?這不等於說沒有楊佳母親聘請律師楊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檢機關共同為其聘請的律師了嗎?

不過從這一句話中我就可以判斷出:楊佳的母親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警局的控制之下,否則決不會提此條件,否則也不會趕走北京的律師!

四、不能公開楊佳與閘北公安機關發生糾紛的全部過程無法令人信服。

感謝上海公安機關具有如此現代、完美的執法記錄。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頭初遇楊佳時的查車對話都錄的清清楚楚,並稱「辦案過程記錄完整」,那麼就應公開楊佳在派出所6小時全過程的錄音錄影,全國人民都在洗耳等待,這也是澄清郟嘯寅捏造不實之詞和了解楊佳多次投訴、索賠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證據;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鐘的內容來!六七個小時的錄音只公布開頭的四分鐘,到底是什麼原因?上海市公安機關事到今天總不能說「只錄了開頭、其餘沒錄」或「不慎遺失」了吧?

出示證據有頭無尾、取其所需如何能還原事實?如何能讓公眾信服?

五、上海警局新聞發布會上公布:楊佳在去年10月糾紛發生回到北京後「多次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向閘北分局交涉索賠及要求處分警員的事情,上海警方並兩次派督察人員赴京與其「協商」、「做工作」。既然有楊佳的投訴,理應一併公開,公眾自然可以從中看到楊佳投訴的經過和看到其投訴的理由,這也是讓公眾了解事實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毆打過楊佳的很好機會,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難以讓公眾接受。

…… ……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國人民一樣,都希望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審理楊佳殺害警員一案,查明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維護公眾的知情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我認為上海市公、檢、法機關應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對黨中央負責、對被害警員及家屬負責的態度來偵、訴、審此案,公布真相、公開審訊、公正判決,實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應藏藏掩掩,含糊其詞;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上海市警局此前及現在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才能證明上海警方心中無私不怕見光,才能彰顯上海市的司法機關的公正性,才能展現上海市有關領導博大的心胸,才能讓中央放心,讓全國人民滿意;才能告慰於死者;只有溯根尋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部分公眾對公安機關有對立情緒,是因為多方面的原因產生的,責任不應當全部由公安機關來承擔;但如此重大的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正確面對現實、正確處理已經發生的事件,那麼問題就應另當別論了。

時代已不是過去的時代,中國已不是往日的中國,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隱瞞事實、掩蓋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機關的聲譽,靠違法的強權和令人反感的專制維護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於面對、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所發生的事情才能促進上海社會的和諧與正常發展。

當前國家正在集中力量開辦奧運會,這是關係到國家形象和聲譽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檢、法與上海市委能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重大問題及楊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頭蠻橫地對付一切,堅決不做經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魯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檢察、司法機關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實、能堂堂正正任由楊佳選擇辯護律師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強加律師給楊佳;如果能夠以允許直播的形式公開審理此案,那將是十分令我肅然起敬的事情,我將購買《解放日報》一個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檢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楊佳任何刑罰楊佳都不會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證全社會公眾都會從內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檢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與坦蕩;若如此,則證明上海的公檢法的執法是嚴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偉大的,上海社會的是真正和諧的。不知我的願望能否實現,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檢、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執法實力和有關領導有沒有這個雅量了。

我期待著奇蹟的出現。

如有不妥歡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劉子龍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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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襲警案今日庭審因故取消

《財經》記者 陳中小路    [07-29 14:29]

之前未公告開庭時間與旁聽人選,可能推遲至北京奧運會之後

  【《財經網》專稿/記者 陳中小路】原定於2008年7月29日下午開庭的楊佳襲警案並未如期進行,開庭時間可能推遲至奧運會之後。
  7月1日上午9時,北京籍男子楊佳闖入上海市閘北區政法辦公大樓(上海市警局閘北分局所在地),連續捅傷九名民警和一名保全,並致其中六名警察死亡。楊佳隨即被當場擒獲,該案隨即引發全國關注。
  7月10日,上海市警局宣布,經過九天「深入偵查和廣泛調查取證」,閘北襲警案現已偵查終結並移送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7月17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楊佳提起公訴,指控楊佳涉嫌故意殺人罪,該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市二中院)負責審理。
  7月29日中午,上海市二中院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向《財經》記者表示,此前確實計劃於7月29日開庭審理楊佳案,但現在該案的開庭時間將予以推遲,推遲至什麼時候還不好說,「一切以法院公告為準」。
  此前,上海市二中院未曾公開發布過任何楊佳案開庭時間等信息,在該院網站的「案件查詢」欄目里也無法查詢到楊佳案的情況。
  來自上海司法系統的多位人士均稱,和其他敏感案件一樣,楊佳案的開庭審理時間將推遲至奧運會之後。不過對於這一說法,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分管新聞聯繫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均未置評。
  至於為何「推遲」,上海高院和上海市二中院也未明確作答。有上海法律界人士稱,楊佳案在全國引起的爭議,已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因此此案審理必須慎重,這也是此番開庭時間予以推遲的原因之一。
  楊佳落網之後,其作案動機,也就是他與上海市警局閘北分局就楊佳因所騎自行車無牌照被審查以及相關糾紛,廣為社會所關注。但截至目前,所有相關情況均來自於上海市警局的通報。而楊佳方面,與其共同居住的母親在案發後已「失蹤」,連其家屬都無法與之取得聯絡,更不可能向媒體談及此事。楊佳的辯護律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的謝有明等人,因其「上海市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的官方頭銜,以及他在最初接觸楊佳後發表的一些不利於楊佳的言論,也引來不少非議。
  7月18日,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劉子龍的一封致上海公檢法系統的公開信,就上海市公安及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提出質疑;7月23日,北京億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就楊佳案向北京、上海兩地有關部門寄出實名舉報函,提出楊佳之母可能被綁架,並提醒法院對楊佳辯護律師的資格作進一步審查。針對上海是否應該將該案移交異地審理等,一度成為各方熱議的話題。
  因此,楊佳本人、其辯護律師以及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控辯過程,將是向社會公開案情經過的一個最佳途徑。楊佳案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公開審理,至關重要。
  上海高院一位分管領導向《財經》記者強調,不管什麼時候開庭,該案都會按照程序「公開審理」,記者和公民均可憑有效證件申請旁聽。但他亦指出,旁聽人數受制於法庭的大小。
  不過,「旁聽席已沒空位」已經是常用的迴避公開審理之理由,這在上海各級法院審理一些敏感案件時屢見不鮮。就楊佳案而言,亦有消息稱「旁聽人選」均已內定,媒體與公眾恐難獲得旁聽資格。■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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