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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向最高法院投訴上海市二中法院

(這封投訴信,已在今日下午通過中國法院網的舉報信箱寄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佳襲警案中的問題投訴

 

最高法院:

    我是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依據《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的投訴舉報監督權,現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楊佳襲警案中存在的兩個問題,特致信給你院投訴舉報,希望能引起你們的重視。

    第一個問題,將旁聽席位全給上海市警局,不讓媒體和群眾旁聽。

    8月25日,《財經網》記者報導了楊佳案在26日開庭審理消息。報導中稱:因該案社會影響巨大,上海政法高層對此案開庭時間,旁聽人員等俱作出「周密安排」。新聞發布「將由新華社發通發稿」。

    8月27日新華社報導,楊佳故意殺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在8月26日下午一時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同日,《新京報》則報導了記者被法院拒之門外,不讓旁聽楊佳案的情況。報導中提到:「當記者準備登記進入法院時,被告知媒體謝絕入內。而在法院門外,還有幾名打算旁聽此案的上海市民。據他們反映,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此次庭審並不對外發放旁聽證。」「之所以出現開庭後旁聽席即滿的情況,是因為上海市警局已預定完座位。」

    從上述報導可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阻止了媒體和群眾旁聽楊佳案件,並且將旁聽席位全讓給上海市警局預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允許各界人士旁聽的立法本意,而且還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

    《意見》第16條規定.,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增進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了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楊佳襲警案,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在全國有著重大的影響。這個案件既能屬於公開審理,那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意見》規定,就應當允許社會各界人士去旁聽。

   既使旁聽人員很多,小法庭無法容納,就應當安排在大法庭開庭,儘可能滿足各界人士旁聽案件要求。雖然法庭的座位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因為座位有限,而將旁聽證全給某個機關的人員,最起碼也得給來旁聽的眾多媒體派代表去幾張旁聽證,留出幾個位子吧?

    由於將旁聽席證全給了上海市警局,導致前來旁聽的20多家媒體和不少民眾無一人進去旁聽。這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疏忽造成的?還是他們有意不想讓媒體和市民旁聽案件?

    只讓公安機關的人員旁聽,而不允許其他各界人士旁聽,如何使民眾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在8月20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會將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消息,通過本院網站上的「開庭排期」欄予以公告。可是從8月20日起,該院就取消了在本院網上發布「開庭排期」信息。至到楊佳襲警案審理後的第二天,即8月27日,該院才恢復發布「開庭排期」公告。不在本院網上公告開庭日期,顯然是不想讓社會各界人士知曉楊佳案的開庭時間。

   8月26日,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全國大法官「大學習、大討論」研討班上提出,要大力推進司法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進對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發展司法民主方面,儘可能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讓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知曉司法、監督司法。

    王院長在講話中,還特別強調不要搞司法神秘化。(以上內容請見8月28日《人民日報》)

    對照王院長的講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佳案中,明顯沒有做到公開透明。特別是在發放旁聽證上,涉嫌搞司法神秘化。

   第二個問題,對楊佳的精神病司法鑑定。

    由於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拒絕媒體旁聽庭審,我無法從報導中知道楊佳一案審理的更多情況,不知道該院是不是對楊佳重新做了精神病鑑定?

    如果沒有重新做司法鑑定,沒有對楊佳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那麼法院的審判程序,則嚴重違反了規定。

    7月7日,上海市警局就楊佳襲警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從媒體的報導中知道,上海市警局曾在7月5日,委託了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為楊佳做了精神病鑑定。經該研究所鑑定,認定楊佳無精神病,有刑事責任能力。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不是醫療機構,其所做鑑定應屬於無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決定》第7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隸屬於國家司法部,故其無鑑定主體資格,無權對外開展司法鑑定業務。

   2007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委託『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的請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決定》規定,對此問題做出了答覆。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時,不能委託「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

    最高法院批覆,雖然只是規定法院系統的司法鑑定,不能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去做。但是,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決定》是法律規定,那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同樣也應遵守。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是不能以公安機關委託的這份鑑定為依據。

    公安機關抓獲楊佳後,之所以會為他做精神病鑑定,也是認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病。公安機關的懷疑並不是全無依據,因為楊佳曾經患過心理疾患一直沒有去醫治。

    襲警案發生後,一些心理和精神科專家也認為楊佳有人格偏執。由於公安機關委託的精神病鑑定屬於無效,法院就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對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鑑定,以避免對無刑事責任人進行司法判決。

    楊佳襲警一案,直接受害對象是無辜警察。但楊佳與這些警察無冤無仇,他是通過傷害警察來報復公安機關。從這個角度來看,上海公安機關也是襲警案中的受害者。

   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也是一起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僅要做到實體公正,還要做到程序公正,維護好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請求最高法院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佳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由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個案件,容易受到來自地方權力的干涉和影響。為了保證案件能得到公正審判,在此案沒有做出判決前,建議最高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變更此案的管轄權,指定由外省市法院依法審判。

                   此致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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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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