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襲警案發,到今日宣判,整整兩個月時間。奧運會的召開,讓楊佳多活了一些日子。
楊佳襲警案會如何判決,不要說是律師,就是普通民眾也能預料到結果。
我們關注楊佳襲警案,並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關注案件的作案動機、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以及發生案件的深層次原因。
楊佳襲警案,僅從表面上來看,案情並不複雜,也不特殊,以前也有類似的案件發生,只不過沒有殺死殺傷這麼多警察。
楊佳襲警案,是一起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一些遮遮掩掩的做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質疑。
楊佳殺人了,本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出乎預料的是,他竟然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難道民眾都好壞不分了嗎?到底是什麼原因,使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如此顛倒了呢?
我想,除了社會深層次原因外,可能是司法機關辦案中一些不透明做法。
在這起襲警案中,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楊佳母親竟然莫明其妙的「失蹤」了。她「失蹤」後,當楊佳父親委託的北京律師,來上海要求會見楊佳時,檢察院又拿出了楊佳的筆錄,說其只接受母親委託的律師。有了這份筆錄後,上海謝有明律師就在北京找到了楊佳母親,並辦理了授權委託書。這事有點離奇吧?
如果謝有明律師的授權委託有問題,則要影響到審判程序和判決的合法性。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辯護人進行辯護,當然,這個辯護人必須是依法委託或法院指定的。謝律師不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而是由楊佳母親委託的辯護人。假設這個委託不真實,一審判決是不是程序違法呢?
這個案件中,不可思議的還有,楊佳的精神病鑑定,是無司法鑑定主體資格的機構所做。我不知,檢察院或法院有沒有對楊佳重新做司法鑑定。如果沒有重新做過,而是以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鑑定,作為認定楊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那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就存在嚴重問題。
一審判決後,楊佳還有十天的上訴期限。如果上訴了,還有二審程序,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二審判決後,還有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程序。如楊佳不上訴,只直接進入死刑覆核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126條之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楊佳襲警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最長審限是一個半月。
7月1日案發,7月10日偵查完畢,上海警方將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7月17日,檢察院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不是因為奧運臨近,7月28日就要開庭審理。從中可以看出,公檢法對此案是速偵、速審、速判。
二審判決後,死刑覆核期限沒有明確時限規定,也就是說,可快可慢。
原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段義和炸死情婦一案,2007年8月23日二審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案件進入死刑覆核,僅用十天就覆核完畢,9月4日執行了死刑。段義和一案,7月9日案發,到執行死刑,只用了五十八天時間。我擔任律師的廖思齊死刑覆核案,案件在六月初就到了最高法院覆核,至今三個月了還沒有覆核完畢。
如果不是奧運會,楊佳一案也會象段義和案那麼快。
如快的話,也許在九月底之前,楊佳一案會走完全部程序,最遲不會超過十月底。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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