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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人之語:楊佳二審應該無罪

二審應該無罪


蘇占軍


被告木易人圭襲警案定於9月1日宣判。如果不出意外,被告將被判有罪。假設被告以人們所關注的事實作為理由提起上訴,二審該作如何判決?透過對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情況隻言片語的報導及此前已被公眾知曉的事實,我覺得應判被告木易人圭無罪。得出這個結論倒不是對法院有什麼偏見或者對被告木易人圭有什麼好感,而是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公開原則及被告有權獲得辯護之原則,就應該是這個結果。當然,依據同樣的事實和法律,不同的裁判者完全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來。

我杜撰了一個二審刑事裁定書,這是我的一廂情願。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原則,如果不以宣告被告無罪來作為對控方的懲罰,中國人權保障將永無進步。但願這個案子是中國的辛普森案。

刑事裁定書(杜撰且胡說八道版,與法院無關)

(此前略)......本院認為:公開審判及被告依法獲得辯護,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兩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獲得辯護。」之所以將公開審判、被告依法獲得辯護作為基本原則,是因為這些原則乃為世界各國所公認,非如此不足以保障人權及公正審理。《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現已生效。我國已經簽署,但未批准加入)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上述國際通行的人權標準及原則,亦規定於我國《憲法》之中。我國《憲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有權獲得辯護。」可見,公開審判及被告依法獲得辯護,乃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所公認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利。

查原審刑事偵查、起訴及審判活動,與上述兩個原則多有不合。現分述如下:

關於公開審判。一審於8月25日下午一點半開庭,之前數小時才公布這一時間,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應提前三日公告開庭日期之規定。該案已為社會廣泛關注,一審法院僅提前數小時公告開庭,而公開審理旁聽席位又為案件被害人所在機關人員全部占據,顯然,一審法院在公開披露開庭訊息之前,已提前告知特定機關人員前來旁聽,以填滿旁聽空間,使得社會公眾在客觀上失去了旁聽本案庭審的機會,致使公開審判完全落空。允許公眾旁聽,公開才有可能,否則,公開將是一句空話。如此「公開」不是公開,實與秘密無異。

關於辯護。被告之父為其聘請了北京律師,但該律師遭警方及控方百般阻撓,致使該律師會見被告不能。經查原審卷宗,原審之辯護人先獲被告之母委託,後獲被告確認。而被告之母在委託辯護之時,已被報失蹤,至今仍杳無音信、查無下落。此外,北京律師在獲得被告之父委託北上之後,一審律師卻南下找到被告之母,而今被告之母何在?一審律師守口如瓶,拒絕透露。既然被告之母失蹤,被告之母何能委託?再者,被告倘若知悉其母業已失蹤、無法為其辦理委託,定知其中有詐,豈能確認一審律師為其辯護?種種證據表明,一審律師乃為控方排斥北京律師後的刻意安排,意在配合控方指控被告有罪,該辯護行為已違反被告之根本利益。因本案為可能判處無期以上刑罰之案件,按照程序,被告獲得實質上的辯護為公正庭審所不可或缺;而徒有虛名之辯護,不是辯護。

審判活動實質上未得以公開進行,且被告未依法獲得實質意義上的辯護,在此情況下所進行的審判,註定是一場不公正的審判。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實體的正義;正義要實現,應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去實現(以上三句為法諺)。如果一審故意違反公開審判及被告有權獲得辯護之基本原則而本院對此熟視無睹、卻仍要維持一審對被告有罪之判決,即意味《憲法》、《刑事訴訟法》所確立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形同虛設、毫無意義。原則乃為貫徹始終之規則,除有法定例外情形,不得僭越。查本案之案情,並無可不遵循原則之例外情形出現。有鑑於此,本院無需再對控方據以指控上訴人殺人之事實予以甄別、確認,否則,二審程序將無異於捨本逐末。上訴人之上訴有理,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銷(2008)二中邢初字第001號刑事判決書;
二、被告木易人圭無罪。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作者博客http://suzhanjun.blog.sohu.com/98668977.html)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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