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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一審判決沒有詳解楊佳作案動機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9月9日上午,上海市二中法院給了楊佳父親一份判決書。

看了這份判決書後,對楊佳作案動機,我仍然是似明非明。

法院判決書中提到,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楊佳在滬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而受到上海市警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簡稱"芷江西路派出所")廵邏民警詢問和盤查。之後,楊佳向公安機關投訴並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一萬元等要求。閘北公安分局派員疏導勸解。楊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決意對閘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兇報復。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對楊佳作案動機說得非常簡單。

楊佳的辯護人申請傳喚了三個證人出庭作證,但沒有獲得法庭准允。為此,楊佳以訴訟程序有失公正為由,拒絕回答法庭審理中的訊問和發問,對控辯雙方宣讀或出示的證據不發表意見,他沒有為自己作辯護。

楊佳的辯護人,即兩位謝律師當庭宣讀了2008年7月29日會見楊佳的筆錄,請求法庭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對楊佳盤查時的相關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並經法庭同意,還申請法庭傳喚證人顧海奇出庭作證,據此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對楊佳的盤查缺乏法律依據,且不能排除楊佳在接受盤查的過程中遭公安人員毆打的可能性,而警方對楊佳的投訴處置不當是引起本案發生的重要因素。

2、楊佳認為,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吳鈺驊對楊佳的投訴處理不當。楊欲對吳進行報復傷害,其間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攔。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楊佳的意料之外,且楊佳未對保全人員實施加害。因此,楊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參與部分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與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迴避,因此,所收集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4、楊佳很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異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對其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重 新進行鑑定和評定。

此外,辯護人還以楊佳案發時表現良好,到案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等為由,請求法庭對楊佳慎用極刑。

針對兩位謝律師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

1、被告人楊佳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連續刺戳,其追求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且在被制服後聲稱"夠本",充分表明楊佳有殺人的故意。

2、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偵查人員,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不存在需要迴避的情形,因此所收集的相關證人證言合法有效。

3、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及參與對楊佳精神狀態鑑定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人員均具有法定資質,因此,其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4、公安人員對楊佳騎無牌照自行車進行盤查合法有據,楊佳被盤查一節不能成為楊佳對被害人行兇,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傷的理由。

5、楊佳以極其殘忍的手段非法剝奪六名無辜民警的生命,還致其他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全員受傷,社會危害特別嚴重,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以嚴懲。

法院的判決書,對楊佳作案動機照樣也是輕描淡寫。判決書中稱: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佳於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徑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廵邏民警依法盤查,由於楊佳不配合,被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後,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法院查明的作案動機,與被檢察院查明相比,只是略為明了一點。

經過庭審舉證和質證,法院認定了29份證據。其中被害人陳述四份,證人證言15份,涉及到二十個證人,其中四人保全,四個營業員(楊佳購買作案工具商店的營業員)、十二個警察。其他證據則是物證、視聽資料、鑑定等。

被害人陳述與十二個警察的證人證言,只有四個人提到了去年十月五日的盤查一事。他們強調盤查有依據,沒有毆打過楊佳。

從證人證言所說,我隱隱約約感到楊佳有可能遭過不當執法行為。

證人陳紅彬,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他在證詞中提到了楊佳的投訴問題。他說:"之後,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進行疏導工作,並提出支付給楊佳300元錢補償他的長途電話費,但是楊佳拒絕接受,並提出要求賠償一萬元人民幣的無理要求。後楊佳及其母親還是通過信訪途徑繼續投訴我所民警。在正常信訪回復後,2008年3月間,所里再次派民警顧海奇赴北京與楊佳及其母親見面並進行疏導工作,但是楊佳及其母親提出還要派出所出具沒有打人的書面證明等無理要求。因為,我所民警在處置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就拒絕了楊佳及其母親的無理要求。"

陳紅彬的證詞中,提到民警第二次來京處理投訴之事,有一點令我無法理解。既使沒有打人,為何面對楊佳投訴,還兩次來京做工作?

還有一個無法理解,公安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楊佳投訴要求開除警察,法院判決書中卻沒有提到這個問題。

針對楊佳一案的判決,我認為最突出的問題還是在程序方面,程序方面的最大問題是精神病司法鑑定。就司法鑑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對楊佳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結論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及參與對楊佳作精神病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人員均具有法定資質,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且與本案的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應予採信。辯護人沒有提供楊佳精神狀態異常,具有精神疾病的相關依據。因此,辯護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意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准許。

法院認可這份司法鑑定,確實是令法律界人士感到荒唐。

難道法官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精神病司法鑑定,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難道不知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決定》第7條規定嗎?難道不知道最高法院針對這家鑑定機構是否有主體資格問題,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嗎?

7月5日,上海市警局之所以會給楊佳做精神病鑑定,是基於謝有明律師的建議,謝認為楊佳可能有精神病。上海市警局接受了謝律師的建議,肯定也是經過了自己的判斷,也是懷疑他有可能患有精神病,否則,也沒有必要為楊佳做鑑定。由於公安委託的這份鑑定是無效的,法院是不是應當重新做一份鑑定呢?

在沒有合法有效的司法鑑定認定楊佳有刑事責任能力前題下,法院就開庭審判並作出判決,程序顯然嚴重違法。如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按照《刑法》規定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楊佳已經提起了上訴,司法鑑定的合法性,是二審中的關鍵問題,這可能是本案發回重審的突破點。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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