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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依法追究上海警局警員濫用職權罪

——關於依法追究上海市警局警員濫用職權罪法律意見書

作者:
   舉報人:李勁松 男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A512 郵遞區號:100038 電話:13691124988
    
    舉報人:李蘇濱 男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A512 郵遞區號:100038 電話:13366121891
    
    被舉報人:上海市警局看守所警員(見錄音稿件)。
    
    事實及理由:
    
     2008年9月10日下午15點30分左右,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程海受楊佳父親委託,依法會見被關押在上海市警局看守所的被告人楊佳。讓人感到意外的是,當看守所當班的警員查驗律師會見的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規定後,仍拒絕律師依法會見。為了推脫責任和規避法律的制裁,該警員竟謊稱並非是他們有意刁難律師,而是在執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令(還有鼻子有眼的說上海市高級法院曾親自給他們打過電話,事後經我們調查根本無此事)。無奈之下,李勁松、李蘇濱、程海三人遂向上海市警局監管處投訴,但交涉近兩個半小時至夜晚19點仍無結果。
    
     舉報人認為,上海市警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自身職務的過程中,褻瀆了國家法律,腐蝕了國家的肌體,敗壞了國家機關的信譽,破壞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望,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依法懲處。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檢、法舉報」等規定,特向貴部舉報,請貴機關依法追究該警員等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及時向舉報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此致
     上海市政法委
     上海市警局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李勁松 李蘇濱
     2008年9月12日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於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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