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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程海律師致上海市看守所所長的公開信

作者:
    (程海律師致信上海市看守所所長:要求立即調查9月9日律師寄給楊佳的快遞是否依法送達給楊佳)
    
    上海市看守所所長、副所長:
    
     我們是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李勁松。受「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父親楊福生的請求和委託,擔任其為楊佳提出上訴和楊佳二審辯護人事宜,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等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008年9月9日下午我們陪同楊福生去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楊佳,徵求他對代擬上訴狀和是否同意他父親代為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的意見。4點40分我們向貴所遞交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律師所函、楊福生的委託書以及他和楊佳為父子關係的證明、代擬的刑事上訴狀和證據等資料。接受材料的貴所005564、 005592號警察(不願意告知姓名)把我們遞交的資料一張張撕下來複印,「請示」後告訴我們說,上海市高級法院刑庭通知說楊佳說不要他父親介入此事,你們要見與上海高院聯繫(9月10下午,高院刑庭電話查復李勁松律師,說案子還在上訴期沒有移送來,即使移送來我們也沒有權利這樣做),我們問高院什麼時間、什麼通知方式、何人通知以及聯繫方式,均無言以對。我們告訴他按照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和楊佳父親的委託,律師依法有權會見楊佳,看守所有義務安排會見。005564說不要和他說法,他不懂法。我們要求見看守所所長反映他的違法行為,他不告訴,自稱自己就代表看守所所長了。
    
     我們認為,楊佳接不接受他父親為他聘請的律師和代為上訴,屬民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應由楊佳本人當面回絕,當然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回絕。如果他委託法院辦理回絕父親為他聘請律師的事宜,應當與法院簽訂委託合同,至少也要有書面委託書,委託書上應當寫明受託人受託辦理的回絕事項和代理權限。顯然,楊佳沒有委託任何法官辦理此事。法官的筆錄只能是楊佳有這種想法的證明,不可能是楊佳作出的民事行為本身。因為法院和法官是楊佳案的利害關係人,即使有楊佳的書面委託,也應迴避。
    
     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新律師法實施後,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門仍然以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衝突為由,拒絕執行律師法。為此,全國人大以法律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強調,二者衝突時應當執行律師法:「全國人民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24號(政治法律類137號)提案的答覆」中明確說:「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其基本原則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的警局、檢察二分院和一審法院、均沒有告知楊佳其父一、二審均為他聘請了律師的事實,並拒絕律師會見楊佳,侵犯了楊佳的知情權、楊佳會見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的權利以及他選擇律師的權利;侵犯了楊福生為兒子楊佳聘請律師、徵求楊佳意見上訴的權利;侵犯了律師會見楊佳等數項合法權利。
    
     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規定,律師和被告人都有通信自由,律師有與被告人通信的權利。 9月10日下午,我們給楊佳寫去一封信,告知他其父為他聘請我們擔任他二審律師的事,隨信寄去我們代擬的上訴狀和他父親的委託書,徵求他對上訴狀的意見和是否同意我們擔任二審辯護人的意見。
    
     根據公務員法、警察法以及行政機關的管理規定,公務員和警察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你們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負責人,對005564號警察非法阻撓律師會見應當知情,如果不知應承擔失職責任,下屬的違法行政行為,你們有依法糾正的權利和義務,違法警察的行為就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行政行為,依法你們必須承擔全部管理責任。因此,請你們按照公務員法和警察法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1、立即調查005564警察非法拒絕律師會見楊佳之事,並立即糾正其錯誤,通知和安排律師會見楊佳。
    
     2、立即調查9月9日我們寄給楊佳的快遞是否依法送達給楊佳,如果沒有送達請監督和負責立即送達。
    
     3、立即查處005564、005592兩警察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
    
     如果在合理期間內你們仍不糾正上述侵犯律師會見權、侵犯律師和被告人通信自由權的行為,我們將依法向有關機關投訴控告你們的嚴重違法行為。雖然我們在9月10日下午到了貴所,但無法見到你們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主張,也無法獲得你的辦公電話,只得寫信。
    
    
    
     請求人:程海
    
     2008年9月14日
    
    
    通信: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海淀區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遞區號100034。010-63990628,13601062745。
    
    附件:
    1、2008年9月10日從上海快遞給楊佳的信(送信地址時上海市看守所內),以及代楊佳擬的《刑事上訴狀》,他父親楊福生的委託書等略。
    2、2008年9月9日4時40分交貴所005564號警察的律師所函、律師證複印件,楊福生委託書變更委託書、身份證、父子關係證明。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於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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