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維權 > 正文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一

 

L:我們是9月8 日的火車,9月9日到達上海的。

到上海以後當天上午,我,李士兵,還有楊佳父親及其好友,總共6人來到閘北公安分局找到他們領導。找他們領導的目的是,因為楊佳殺死的都是警察,這些死傷的警察都是無辜的,既然他父親來了上海,他父親希望通過閘北公安分局的領導向死難的警察家屬帶去慰問,也可以說是替兒子來向他們謝罪。不管怎麼說,楊佳襲警殺人他父親來到上海找死難者警察家屬就是希望表達他的心情,也符合社會最基本的倫理道德。

之後我們馬上趕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時間大約是在10點左右。門衛問「你們什麼事情?」我們說「我們這次來是找信訪部門反映情況。」門衛再次問「你們到底有什麼事情?」我們答「我們找領導反映事情」門衛說「信訪部門在另外一個地點辦公,你們到那邊去」。當我們準備走的時候,保全又問「你們具體什麼事情?」,我們說「不去信訪辦也可以,我們找王智剛法官」「找王法官。」準備叫傳達室打電話,後來聽說我們是為了楊佳的事情,他就說「那你們要找他也必須通過信訪部門」。

我們來到二中院的信訪室,在接待室我們按照他們的要求,填寫了信訪登記表。內容大致是,來訪的事由,登記職業啊,身份證啊。

我們對接待人員說來二中院有二件事情,第一想找王智剛法官要一份楊佳案的一審判決書,第二是楊佳父親希望會見楊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的家屬要會見被羈押人員,首先需要辦案機關的同意,再公安機關的批准。因為楊佳一案剛剛判決下來,在不知道楊佳是否上訴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辦案機關還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待我們人員非常熱情,他說「我給你們打電話聯繫一下。」他們說的上海話,我們也聽不清楚也不明白,大概是告訴電話那邊,什麼人來了什麼事。但是接待人員告訴我們說「王智剛法官有事,來不了接待你們」我們說「那能不能找其他的法官,或者找刑事廳的廳長副廳長都可以,哪怕是審判員也行,書記員也可以。」他說「那我再打個電話」。他又打了個電話過去,還是說的上海話,掛了電話他說「我已經叫其它法官去找找他們,你們就在這裡坐一下」。過了大約十分鐘,接待室的人說「你們這麼多人,你們可以到我們樓下一個單獨的會議室接待室,你們在那坐會等等可以嗎?」他們一直的態度都是很好,我們也就同意了。

到了樓下,我們坐了將近二十到三十分鐘,來了兩個法官,一男一女。我們問男法官的姓,他說「姓徐」,我們問他「你是廳長嗎?」他說「不是」又問「那你是副廳長嗎?」他沒有否認.他說「你知道我姓什麼就可以了,至於職務就別說了」,女法官姓屈。兩個法官問我們「你們有什麼事情?」我們就又把那二點重複了。同時把我們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還有要求要判決書的申請書和要求的判決書。他都拿去複印了,他說「好,我上去我們廳里研究下,一會答覆你。你們在這裡等會」我們同意,兩個法官就上樓了。

大約三十分鐘過後,又兩個法官下來了,也是一男一女。下來就問「楊佳一案的。」我說「對,我們都在這裡。」這個法官姓葉,叫葉劍平,是楊佳案的一個審判員,來的女法官估計是書記員。來了之後說要給我們做筆錄,女法官做筆錄,葉法官就針對我們第一個問題做答覆,對楊佳父親說「你在9月5日給楊佳寫的上訴狀,還有給楊佳的一封信,我們於9月8日都收到了。今天上午我們有法官去看守所提訊了楊佳,楊佳做了一個筆錄,他說不想父親介入這個案件。」他們馬上把筆錄給楊福生看了,筆錄內容大約有兩張紙,兩頁都有楊佳的簽名及年月日,其中有一行提到上訴問題,大意是楊佳提起了上訴,但是書面上訴狀還沒有寫完,還有一條就是希望他的父親不要介入這件事情。接著說「你們提出需要一份判決書,可以給你一份」。當時我就提出「我重複一下,法官那個筆錄能不能讓我看看?楊佳是否上訴了?」他答「楊佳當庭宣判的時候就口頭上說了要上訴。」我說「據媒體報導,沒有說要上訴啊?」他說「有口頭上訴,就是上訴狀沒有寫」。得到這條認可後,我提出「法官,我們要求會見楊佳,理由都寫了,你看我們是否能去會見。」他說「既然楊佳不希望他父親介入這個事情,你們還有必要去會見嗎?」我說「楊佳不希望他父親介入這件事,並不表明楊佳不要他的父親去會見。你最好還是讓楊佳的父親或者是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去會見,由楊佳親自對他的父親或者父親聘請的律師說不要他父親和他父親的律師介入,那大家就都無話可說了。因為被告人有權力拒絕某人做他的律師或者是會見」。

下午,李勁松律師和秦凱律師等幾人到了上海市看守所要求會見楊佳,到了看守所以後,看守所還是不讓進,他們與看守所的人員交涉了幾個小時,從4點多開始直到7點才離開,最後好象看守所的人答應要向上面請示,但是到現在一直沒有下文。

昨天上午,張建國律師等幾名律師到了上海市名江律師事務所,到了事務所後,大門關閉,門口貼了一份7月8日的告示,大致內容是不接受媒體採訪,不見當事人,本所有其他事物。但是他們把門敲開了,進去後,一名江律師事務所的人很警惕,就問「你們要幹什麼?」,他們答「我們有個案件需要諮詢。」當一提到楊佳,他們就開始不高興了,雙方發生了爭執,對方都報了警,警察知道這件事後也沒有說什麼。

他們此行去名江律師事務所的目的是兩個,一是向他們了解楊佳母親的下落,因為謝有明律師在7月的時候說在北京找到了楊佳母親,並辦理了授權委託,那麼大家都希望知道楊佳母親到底在什麼地方,為什麼至今下落不明。二是想了解下案情,一審的情況如何?能否向我們介紹下,還希望看到他的委託書。楊佳的父親當時也去了,但是這也是沒有辦法的,昨天上午他們再一次去了上海市二中院,也是希望通過法官了解楊佳母親的下落,為什麼要找法官呢?因為熊烈鎖律師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領取一份判決書的時候,他們打電話給王智剛審判長,得到的答覆是「不能再給你們一份判決書了,已經給楊佳母親一份判決書了」。這就表明他們也知道楊佳母親的下落,不然的話你怎麼給楊佳母親判決書。但是他們並沒有接待,只是信訪辦的人接待,接待員只說什麼都不知道,說找楊佳母親與他們無關。

 

楊佳這個案件,我一直在關注,關注的時間比較長,我寫了十多篇文章。

關注這個案件,儘管網絡上有許多輿論,但是我並不是支持楊佳殺人,我們關注就是因為感覺這個案件有特殊性,受害的是警察,同時上海閘北公安分局也是一個受害對象。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案件嚴格來說,本來涉及到自己的案件,他更應該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辦理此案,不能有遮遮掩掩。

就現在的案情來看,司法機關在辦理這個案件中引起民眾的質疑,開始的作案動機現在一直不明確,後來楊佳母親無緣無故的失蹤,還有一個是執法機關有沒有過錯這方面。上海市警局在7月7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說的很明確,楊佳會為了一個盤查行為積怨幾個月,去殺了6個人,這件事情是不是這樣簡單?如果案情確實是這樣簡單,如果公安機關對他的盤查完全是文明執法,執法有依據也沒有任何的不當行為或者暴力行為的話,那我們就會感覺,如果楊佳因為這樣去報復行兇,我覺得他真的是精神病,是不是必須是有這樣的一個精神病的患者才會有這樣的做法。如果公安機關完全是文明執法的話,你為什麼兩次上京調解,並答應賠償一部分錢。在這點上看,你不能說明你沒有過錯,至少做法也有些不當,以至引發這個暴力事件。

楊佳這個案件,楊佳的辯護律師也有問題,當然很多網友質疑他是政府的法律顧問這個身份處置的問題,這個方面上看,雖然他不是閘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顧問,但他是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但是我不知道,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是否需要負責閘北區下屬的行政機關的所有法律事物,是否由謝有明律師負責。如果是的話,他確實是發生利益衝突。如果不是的話,律師法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他是沒有衝突的。我是這樣看問題的,必須要客觀分析去看問題。在律師這個問題上我感覺,在7月份熊律師孔律師在受楊佳父親委託來會見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批准的,因為修改後的律師法,今年6月份實施以後,寫明了律師會見是不需要批准的。那麼檢察官來的時候又拿出一個筆錄,那個筆錄你又怎麼使人相信這個確實就是楊佳本人的真實願望表述。在這種情況下,本來應該讓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去見一下楊佳,可以不談案情,就針對你父親聘請的律師來了,你是否同意,首先核實這點。如果楊佳說同意,那楊佳母親又聘請了律師,那麼只能選擇一方律師,因為辯護人只能有兩個。而上海檢察院又沒有做,這有留下了疑點問題,而且那時候已經證實了楊佳母親失蹤的問題。楊佳的姨媽都找不到楊佳母親,楊佳母親是真的失蹤,還是假的失蹤,或是被哪個機關控制起來了。在這種情況下,檢查機關不讓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去會見,而只讓楊佳的母親委託的謝有明律師會見,這樣就造成只能別無選擇委託謝有明律師了。我們奇怪的是,謝有明律師怎麼知道楊佳母親的下落。

*********************************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二

前面的疑點我們就不說了,那麼到審判階段,法律規定是要公開審理的,法院需要發公告。發公告有兩種做法,以前在法院門口都有公告欄張貼出來,有些法院各種配套設施比較先進,大門口有電子屏公告。開庭公告要求提前三天公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自己的官方網站,在今年7月17日,我得知楊佳案件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起訴的時候,我一直都在關注他們的網站,因為網站上有開庭排期公示會公布三天後的開庭排期。直到8月20日就沒有任何開庭時間公布了,當時我以為是網站出現故障。直到楊佳案開庭前一天,有人告訴我說楊佳案是8月26日開庭,直到那時候二中院的網站上還是沒有消息。到8月27日二中院的開庭排期又顯示正常了。從這裡也可以看出來,他之所以不敢在網上公布這個開庭排期,就是不想讓更多的人知道這個消息,或者是讓更多的人去旁聽或者讓媒體去採訪。8月26日,20多家媒體不讓進入採訪,連中央電視台新華社的記者都沒進去。法院的解釋是審判庭的旁聽席都被公安機關預訂了,你這樣的公開,不向社會公開只向受害一方公開,我想這樣的公開審理並不是我們立法本意上的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應該是社會各界都可以旁聽,應該讓媒體介入,因為楊佳案是一個引起社會廣大群眾關注的案件。你不讓媒體去採訪去報導這個案情案件,民眾怎麼知道和了解這個案件,因為絕大多數群眾是無法前往法院去旁聽,只能通過媒體去了解。這樣的做法讓大家更加懷疑,是否這個案件有很多事情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

一審結束後,楊佳父親聘請的孔律師,他們的遭遇更加曲折,他們任何法官都沒有見到,打電話也沒有用,判決書怎麼都要不到,到看守所也不讓見,他們也去警局和高院投訴了,但是都沒有結果。那麼我們這次去,情況前面也說了,就拿了一份判決書原件,了解到楊佳已經上訴了。

楊佳案件還有一個重大疑點,這也是二審辯護律師發回重審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楊佳的精神病鑑定。

7月1日謝有明律師被檢查機關帶去見楊佳,因為楊佳要求只有見了律師才會回答相關問題。但是謝有明律師在見過楊佳後接受媒體訪問的時候說「楊佳意識很清晰,有很強的法律意識」但是謝有明律師在見了楊佳後,出來希望公安機關給楊佳做精神病鑑定。一個律師在見了犯罪嫌疑人後,向公安機關建議給嫌疑人做精神鑑定,我認為起碼從謝律師和嫌疑人談話的過程中,是否初步判斷出嫌疑人是有精神病,不然的話你不會提出要公安機關給嫌疑人做精神鑑定。當然律師不是醫學專家不是精神病科專家,他只是通過自己的生活閱歷和生活經歷對嫌疑人的一個判斷。公安機關也接受了謝有明律師的建議,我想公安機關接受這個建議也是經過自己的判斷,不然的話為什麼律師提出的建議你就接受。9月5日他們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委託了司法部司法科學鑑定研究中心研究所給楊佳做精神鑑定。當天該所4個工作人員到看守所對楊佳進行精神鑑定,前後只用了半天時間就鑑定結束,按照司法規定必須是一個月才能出鑑定結果,而他們卻說特事特辦,所以半天就有了結果,結果是楊佳沒有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他必須接受法律追究楊佳的刑事責任。

這個鑑定我認為是無效的鑑定,為什麼說它無效,是因為它沒有司法鑑定的主體資格。依據有三方面,第一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而司法部司法科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它不是醫院也不是醫療機構。第二,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有一條「人民法院和司法機關不得設立司法鑑定機構」,而司法部科學鑑定研究所是隸屬於國家司法部的,它是司法部下屬的一個事業單位。也就是說2005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決定》實施以後,這個鑑定機構應該撤消的,你不撤消最起碼你不能做鑑定工作。第三個,最高法院的一個批覆2007年6月的時候,山東省最高法院就司法部司法鑑定研究所的一個鑑定能不能採信的問題向最高法院有過一個請示,即山東省最高法院他們審理的一個案件中涉及了一份鑑定,也是上海這家司法部鑑定研究所做的司法鑑定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法院給山東省最高法院明確批覆為「不能採信上海市司法部精神鑑定研究所的鑑定」。這個批覆的依據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第七條。綜上幾點來看,楊佳的精神病鑑定應該是無效的,由於這家鑑定機構沒有主體司法鑑定資格,但是法院的判決書上卻說它有鑑定資格,我想上海二中院沒有想到我剛才上面提到的三個依據。當公安機關和辯護人都懷疑被告人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而所做的精神病鑑定又是無效的,是否需要重新給楊佳做一份精神病鑑定,即在法律上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鑑定,以確定楊佳是否有精神病和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還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你必須在確定這個前提下才能開庭審理,否則這構成審判程序違法。

我看了判決書後發現,楊佳的一審辯護律師謝有明對它的鑑定也持有疑義,謝律師再次表示懷疑楊佳有精神病,但是一審法院不重新做精神鑑定而做出判決,我認為這個判決很可能是錯誤的。如果該案上訴到二審的時候,這個精神鑑定需要重做。

針對楊佳的司法鑑定,我曾經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過二封信件,既楊佳案件還沒有開庭的時候,一封是經快遞遞給二中院的院長王信芳法官,另一封是通過二中院官方網站上的網上信訪寄過去的。網上信訪這個郵件在一個星期以後收到回復內容是「你這個情況只能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也沒有告明什麼有關部門。我用快遞寄出的郵件他們沒有回覆。楊佳案判決後我給最高法院寫過一封信,也是通過最高法院網站上的一個舉報信箱寄去的,至今也沒有得到回覆。

給最高法院的信是針對二個問題,一是二中院公開審理的問題,二是關於楊佳司法鑑定的問題。公開審理我前面也談了,包括不讓媒體採訪旁聽,不讓民眾旁聽,所有的席位都被公安機關預定,像這樣的公開審理是違法的是一種變相秘密審判。關於精神病鑑定我也充分闡明了對楊佳做的精神鑑定是無效的。在沒有確定楊佳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就開庭審判,這樣的審判程序不合法。如果這樣的判決下來,一旦生效,很容易使患有精神病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為按照刑法規定,患有精神病的無完全刑事責任的人是不用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果患有精神病或者是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話要從輕審判。

***********************************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三

楊佳案既然已經二審上訴了,我們希望二審審判能夠公開,能夠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審理這個案件。現在很多律師對案件的關注,包括一些網民的關注,大家主要都是針對司法機關在辦理這個案件中的一些程序上的一些質疑意見,希望司法機關能夠依法進行審理此案。並不是說要支持楊佳這種暴力襲警的行為,假如楊佳真遭到毆打,那麼毆打他的人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當然這樣襲警也是必然受到法律追究的。我也是這樣同他父親說的。

Z:今天是2008年9月11日,也就是說他上訴的最後一天。那楊佳是在幾號上訴的呢?

L:葉法官告訴我的是「楊佳當庭就說了要口頭上訴」。

Z:你是說在當庭說的口頭上訴嗎?

L:葉法官說「楊佳已經口頭上訴了」我就問什麼時候,葉法官就說「他表述過要上訴」。可能有這樣的情況,有些是帶你回去的時候,需要楊佳簽字的時候,給他判決書的時候,因為給判決書的時候,即使你們旁聽了,你們也沒有看到法官給他判決書。因為判決書被告人必須要簽字。這個上述期限是從簽署的第二天開始算,估計當庭判決後把楊佳帶下去的時候或者是到了看守所的時候或者是離開法院的時候,是需要楊佳簽一個筆錄的,給他一份判決書,也許就是在簽判決書的時候還沒有離開法庭的時候說的。法院說的那個當庭並不一定是指在審判廳,也許就是在宣判結束後,把楊佳帶下去的時候,讓楊佳簽書一審判決書的時候上面有一欄,寫著你是否上訴,或者是簽字的時候楊佳表示說法官我要上訴。楊佳只要說了這句話就可以。只要法院認同了楊佳的口頭上訴就可以。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上訴有兩種,一種是口頭上訴,因為如果我是文盲沒有文化的話,你要我書面上訴是不可能的,我怎麼去寫上訴書,還有一種是寫好一個上訴狀由看守所人員遞交給法院這也表明你上訴了。

我不清楚媒體明天會不會發布消息,但是我們那天去見葉法官的時候,我們5人在場,二中院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也在場,我想他這個話說的也很清楚了。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葉法官不會也不敢騙我們或者說謊話。

Z:那麼二審是什麼時候,排期有沒有出?

L:到今天為止是不可能的了,因為申訴期限還沒有過。二審也應該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要在案件開庭的前三天公布案由,時間、審判長、地點、被告人姓名,這些都要公開,還要允許旁聽。那麼到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會怎麼做,我們現在確實無法預料。

 

Z:那麼在二審期間楊佳能不能再聘請新的律師呢?

L:應該有權力。從目前來看一審在沒有接到楊佳的確認,可以說從我們所了解的情況二審的律師還沒有。因為法官也沒有告訴我們謝有明律師是否繼續做他的律師,還有以前謝有明律師和楊佳母親簽的委託書是只是一審還是包括二審。如果那時候簽的協議包括了二審,那麼楊佳如果提出要更換律師的話,楊佳也有這個權力。就是如果聘用了謝律師,那我要解除你也是可以的。如果只是簽的一審的委託書,那麼楊佳父親請的律師又不讓介入這個案件。那就意味著楊佳二審沒有委託律師,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檢測規定,二審法院應當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為楊佳做辯護人。因為楊佳案是死刑案件,所以必須為他指定辯護人。至於楊佳的辯護律師是他母親委託的還是法院指定的到目前還不能確定。

Z:那楊佳母親在一審的時候是否應該出庭?

L:這個沒有規定。如果一審的時候楊佳母親是證人的話,楊佳母親就不能去旁聽,如果楊佳母親不是本案證人,她要申請旁聽是可以的,她也可以去,也可以不去,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從一審判決來看,楊佳母親不是證人。如果楊佳母親包括楊佳父親申請旁聽的話,法庭都應該讓他們旁聽。

Z:那楊佳父親為什麼沒有去旁聽?

L:這個案件我在8月25日大概是下午1—2點時候,我給楊佳父親打了電話,告訴了楊佳父親這個消息。楊佳父親認為去了也是這個結果,所以楊佳父親沒有去。那麼這個案件在宣判的時候,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當天開庭排期上公布了,我馬上把消息告訴楊佳的父親,楊佳父親還是那個態度,就是審判結果就是那樣,所以楊佳父親還是沒有去,只說了「我從你博客上看消息就可以了。」

我們這次來,我是看了熊律師孔律師無共功而返,連判決書都要不到。我想判決書為什麼不給他,我很奇怪。7月份的時候熊律師去的時候,只帶了楊佳父親給熊律師寫的委託書,到了公安機關他們就說「怎麼證明這個就是楊佳父親的簽名。」,這個確實很合情合理,你拿著委託書如何證明楊福生是楊佳的父親。公安機關就說我們需要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向北京公安核實。第一次他們受到了刁難,這次他們就接受教訓,由楊佳父親所在派出所開具了父子關係證明,楊佳父親到公正處辦理了一個公正授權書,即使是這樣他們也沒有拿到判決書。所以這次我們叫楊佳的父親去,我認為效果會比較好。所以我邀請了幾個律師和楊佳父親面談了,因為不知道那時楊佳父親是否上訴了。我們是在8號見的面,那麼離上訴期還有三天了,那時候我們就提出需要你本人親自前往,無論如何都要拿到一份判決書,你沒有判決書如何進行二審上訴,上訴狀都不知道怎麼寫。還有能不能會見,你本人帶律師去了好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楊佳父親才同意前往,至於他們父子之間有什麼事情,我作為律師我也不了解。

 ***********************************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四

 

Z:那麼楊佳他知道他母親的下落嗎?

L:我認為楊佳肯定不知道,誰會去告知楊佳他母親的下落呢?在很多事件中,親屬是看不到被告人的。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到審判判決生效之前,一般情況下家屬是不能見到嫌疑人的,只能委託律師前往,看守所有個條例規定「人犯在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家屬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公安機關的批准可以會見和通信。」實際中很多都看不到不允許會見的。

Z:那就是說,楊佳到現在也並不清楚他母親已經失蹤?

L:我可以斷定說,楊佳肯定不知道,我相信司法機關完全沒有必要告訴楊佳他母親已經失蹤。因為對這種重犯很多消息是封鎖的。我原來做過一個死刑的案件,就是到最高法院覆核的案件,我去會見被告人的時候,看守所的人都會告訴我,不能說這個案子你沒救了,你就是死刑,因為他的情緒會波動。如果看守所的警察告訴楊佳,你的母親不知下落了,或者法院或者檢察院的人告訴楊佳這個消息,這樣楊佳情緒不是更不穩定嗎?因為我立案起訴了,不立案怎麼授權,侵犯我律師的職業權,因為我律師接受了委託,你不立案應該給一個不予立案授權書。你不能說就是不能立案然後強行把律師拉出法院,我認為朝陽法院立案庭不是針對楊佳案是這種做法,很多案件或者是比較敏感的案件,律師要求立案他們都是這樣做的。我覺得律師應該不能訴訟法院立案庭也應該投訴控告法院的做法。

楊佳案件他的母親為什麼他們那麼敏感,我是覺得很奇怪。楊佳母親只能是在楊佳襲警案中對楊佳以前與上海警察之間的一些糾紛矛盾是一個知情人,那麼作為知情人警察找他去調查,這個也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只要協助調查完以後,楊佳母親應該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能限制她,當然還包括變相的限制她。從現在看來楊佳母親莫名其妙的失蹤。

北京的警方說7月4日楊佳母親自行離開派出所了,我不知道她到那去了,上海警方不回應了。我曾經寫過文章質疑過北京警方,你把楊佳母親7月2日帶到你大屯派出所協助上海警察調查,這基本上2天時間,楊佳母親在知道事情以後她心理上是否受到了刺激?派出所你發現楊佳母親精神恍惚,你是否應該護送她回家?如果楊佳母親精神恍惚因為兒子襲警受到精神刺激而突發精神病而走失了,我認為警方有責任。還有說楊佳母親被上海警方帶走協助調查了,但是這個消息沒有得到證實。但是楊佳母親應該沒有出意外,不會像網上說的,她死了之類是不可能的。如果楊佳母親已經死亡,謝有明律師是如何找到楊佳母親辦理的授權委託,法官又怎麼說判決書已經給楊佳母親了。據我知道的消息是說,楊佳母親很可能是在外地,但是也無法證實,這個也不能保證這個消息百分百準確,只是一個說法而已。楊佳母親的姐姐向北京警方報案以後,北京警方為什麼不去查找?並且沒有把這個消息掛到北京警方的人口走失網上發布,這個問題楊佳父親和楊佳姨媽都說過,沒有看到關於楊佳母親走失的消息。這就反映了二個問題,一是北京警方知道楊佳母親不是失蹤,那就沒有必要掛到公安網站上讓其他公安機關協助去查找。二是你不登上去,我可以告你工作失責,你沒有履行你的工作職責,既然你接受報案並且立案了,應該掛到網站上去,讓其他公安機關協助查找。現在二個多月了不知道下落,我們當時給北京警方提供的消息是,謝有明律師在媒體上披露了他在北京找到了楊佳母親辦理了授權委託,這個消息是上海市律師協會發布的,是真實的,不是假的消息。如果是假消息的話,那謝有明律師作為楊佳案的辯護人的話根本就沒有權力,那你這就是個假的授權委託了。如果這是個假的委託書的話,那麼這樣的話一審判決都無效了。所以我們相信謝有明律師在北京找到楊佳母親這個消息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北京警方是不是有義務去找謝有明律師了解楊佳母親的下落,然後告訴楊佳姨媽你報的失蹤案應該撤消並告知楊佳母親在什麼地方。因為謝有明是楊佳母親失蹤案中的一個知情人,他完全有義務協助北京警方去調查楊佳母親失蹤案件。只要北京警方打電話或者發公函或者親自到上海去,謝有明律師都有義務協助北京警方查找楊佳母親下落。北京警方為什麼不去做,說明什麼問題?現在還有一個說法楊佳家,就是在慧中里小區407樓因為離奧運村非常近,是否擔心楊佳母親離開派出所後有很多媒體採訪,或者是某個部門覺得不方便就把楊佳母親帶走了。這些我想民眾肯定會提出很多疑問的,包括我們在上海的時候我們也問過,他們不做回應。我們到閘北分局也和信訪辦的人聊了,他的解釋是「找楊佳母親你們還應該到楊佳所在地去問一問,你們在哪報的案就到哪去詢問」其實這個警官的建議是對的。關於楊佳母親失蹤的看法,民眾的看法很大。

楊佳案還有個最大的疑問,我始終認為楊佳殺人這我是不能支持的,但是按照社會的一般道德基本價值觀來說,殺人犯肯定會受到民眾的譴責。現在就有個疑問了,我們從網上看到竟然有不少人認為他是英雄是個大俠,民眾應該是理智的能夠理性的看待這個事情。那麼為什麼現在顛倒過來了,是什麼原因使得這個價值標準顛倒過來?我認為二個方面,一是多年的警民關係,警察總是在執法過程中態度粗暴,有時還有違法行為發生警民關係緊張。二是在針對楊佳案,公檢法機關做法遮遮掩掩,不透明不公開,使民眾認為楊佳有天大冤情才會去殺警察。一般的人遭到了警察執法的不當行為是不敢這個報復的。

他是否遭到毆打這個問題,謝有明律師也提到了「楊佳有可能遭到毆打」通過判決書和證人的說法來看,沒有明確說出楊佳遭到毆打。我更多的相信楊佳肯定是受到暴力執法的可能。但是這也不是很大的問題,我可以這樣說現在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態度粗暴或者使用暴力,這不是新聞,我覺得這類事很多。像警察刑訊逼供或者遭到毆打,這些都已經不是新聞了。你可以追究那個打了楊佳的警察,如果司法機關公正處理後,我認為公眾不會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質疑的。我記得河南就有過這樣一個案件,把犯罪嫌疑人打死了。廣東也有一個打死犯罪嫌疑人,還把嫌疑人丟出窗外,偽造嫌疑人自殺,最後都查處了很多公安人員,這樣也沒有造成整個社會對公安機關的看法。雖然這個是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違法產生的後果,但是只要公正處理,民眾還是很支持的。楊佳案最讓人不可理解的就是遮遮掩掩,使得民眾覺得楊佳受到天大委屈,以至大家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產生懷疑,這對司法機關影響是非常大的。這個影響還不僅僅是公安機關是否打了楊佳,而是因為在整個處理過程,公安機關遮遮掩掩的做法,使得民眾嚴重懷疑公安機關的執法不公正。

與楊佳案件相關的造謠案件,我覺得公安機關這樣的做法也是不對的。在網上散布說楊佳遭到毆打並打壞了生殖器,公安機關查出是散布謠言。只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安處罰行為。而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自然人,公安機關是不能構成犯罪對方的。我記得7月7日上海市警局新聞發布會上有一個消息,說賈散布謠言的行為損壞公安機關的形象,但是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個人。這樣就不構成誹謗犯罪,即使構成誹謗罪也不應該有上海市警局去辦理,也應該由犯罪所在地當地公安去辦理。我就寫過一篇文章叫殺雞焉用牛刀,一個誹謗案件由上海市局去辦理,對這個案件這樣重視,其中是否有很大原因。就算是誹謗了三個公安民警,那也應該是三個公安民警去法院提起申述。但是現在把他做成一個公訴案件處理,賈發布的帖子根本沒有說是哪三個警察人員,沒有說他們的名字也沒有說他們的警號,也沒有說是那個派出所。僅僅只說了公安人員,我看過帖子了,我認為賈這個誹謗沒有指特定的人員,按廣義上的刑法賈是不構成誹謗犯罪的。因為檢察機關在批捕的時候說他是誹謗公安機關,一個單位不能成為一個誹謗對象,所以賈不構成犯罪。綜上幾點,這樣就導致大家對楊佳案件議論很多。

我想,通過楊佳案件反映了很多問題,從實際上看應該是普通的殺人案件。你看現在網上很多帖子都被刪除了,至今為止楊佳案件我寫了50多篇,被刪除的將近30篇其中包括新浪博客鳳凰博客。甚至有些網友轉載我的文章被封了博客。我現在的博客限制了評論,不是我自己限制的,有些網民說「你的博客怎麼不能評論了」,他們以為我限制了,其實不是我限制的,這個可能是新浪設置的。

在這個案件中的這些做法,更會使民眾引起質疑。他們可能是希望大家逐漸淡忘掉,使得這個案件不要成為一個社會焦點。今年像這樣的警民衝突發生了好幾起,最有影響的就是汶安,還有雲南的案件,楊佳案件就不是一般的警民衝突,是一個暴力犯罪的行為。當然雲南案件還有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多年的社會矛盾積累所造成的。雲南的也是企業和民眾之間的經濟問題最後引發警民衝突,因為有些領導參與到企業的投資入股什麼的。雲南省委就有認錯的態度,但至今楊佳案件,我沒有看到上海市政府有任何的態度,這是否存在更深層的問題。因為楊佳案件是很特殊的一個案件,從盤查到案發這麼多個月,按照常理,一般的盤查即使是被打,這個矛盾也會慢慢的淡化下去,不會以至惡化下去,這是否說明上海市政府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楊佳在當時自己被盤查是受到不不公正的待遇後投訴過程中,他轉變成一個訪民,他曾經向公安部反映過,也寫過信給上海公安反映,但是都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因為在北京來上訪的訪民有很多,我接觸過很多,他們的上訪過程很艱難,上訪問題也很難得到解決。前幾年陝西也有一個案件,就是審判不公,最後那人就拿炸藥把法官炸死了。所以我希望出現這樣的事件的時候,我們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訪民所反映的問題應該受到重視,應該妥善的處理,不能漠視和無所謂。楊佳之所以這樣去報復督察,肯定是上訪的時候他們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方式方法上楊佳很不滿意。

***********************************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五

 

我們會繼續關注此案,楊佳父親委託我們二審辯護的手續我們都已經遞交了。也不知道會不會轉交給楊佳,也不知道楊佳是否同意我們做辯護,可能還要等這個消息。如果他還是不同意的話,我們律師要介入還是比較難的,只能提一些質疑意見。我們舉報也好控告也好,有關部門也不理不睬,作為律師我們不可能像網上有些網民說的那樣,你們可以申請遊行示威。這個我們肯定不會去做的,作為律師我們肯定是依照法律程序去做。

Z:假設你們受楊佳父親委託,並且代理了楊佳案件二審的辯護呢?如果你們見到楊佳,你們會有一個什麼樣的對話?

L:楊佳父親已經委託我們了,但是現在就是上海市警局阻攔我們不讓我們會見,假設他們讓我們會見的話,我們首先肯定是要了解這個作案動機的,案件的事實,這個是必須了解的。還有經過我們對他的談話,我們通過自己的判斷楊佳是否有精神病,如果我們感覺楊佳有精神病,肯定會提出要求重新鑑定。即使從表面分辨不出來,我們也還會申請重新精神病鑑定,因為精神病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人是瘋瘋癲癲這種是外在就看出來的,但是有一種是外表是看不出來的,有的精神病人外表很正常。據媒體報導楊佳去年五月患過病,卻沒有錢醫治。還有就是謝有明律師經過與楊佳的談話就感覺楊佳有精神病。謝有明律師在一審辯護的時候就提出了精神病鑑定。作為我們判斷楊佳也有精神病。如果楊佳接受我們的委託,我們是有權力看案卷的,從案卷中來找辯護的突破口,在確實判定楊佳故意殺人的情況下,我們希望法院從輕減輕宣判,如果他有精神病的話,是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能是從輕減輕處罰。現在最大問題就是見到楊佳,無法讓楊佳同意由楊佳父親聘請的律師做辯護律師。

Z:那你覺得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L:現在還是呼籲,二審的公開公正。更應該的是我覺得還是呼籲精神病鑑定的問題。因為我為什麼說要呼籲精神病鑑定。因為精神病鑑定從法律上來說確實是應該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楊佳有精神病的話,他對這種盤查進行盤查也是正常的。

 

楊佳案件殺人事實成立,如果公安機關真的有毆打楊佳的事實的話,很有可能是不能判死刑的。如果當時只是一般性的盤查,我作為第三方人說話,因為我畢竟不是楊佳的辯護律師。如果我是楊佳的辯護律師我不能去做這樣的假設和分析。當然我們作為律師對案件有個基本的判斷,案件會有個什麼結果,也可以根據法律依據和案件事實來做個判斷。當然我們不會去對外說。我們從第三方來看,楊佳殺的是無辜的警察。上世紀80年代新疆就發生過有人開槍打死了一個副院長還有二個醫生,後來由於受到社會廣大關注,認為這幾個人有嚴重過錯,因為他們散布謠言說她有男女關係,她就患了精神病,在後來治療好了以後在一次民兵訓練中偷到了槍把人給打死。那個醫院的副團長還是副團級,後來審判宣判的是無期。包括現在很多案件被海害人有嚴重的過錯,很多地方是不適用死刑的。我看謝有明律師在一審辯護中他也提到這個問題,考慮到公安機關也有過錯,不應當適用死刑。因為謝律師對這個案件是相當了解的,公安機關到底有什麼不當行為,我們也不清楚。因為我們也沒有看到案件,只是提出很多疑問。

 

Z:那麼就是謝有明律師提出的是很關鍵的幾點,但是給公民的印象是,謝律師幫助楊佳關鍵提問的問題,好像都說的是很表面話的東西,沒有更深刻的東西。

L:我們看判決書列出了謝有明的辯護觀點,但是這個觀點只是摘要性的,不可能把謝的辯護詞全部列出,我不知道辯護是否提出的觀點他都說了出來。關於精神病的鑑定這個辯護,我也不知道謝律師是否列出了我上面說的那些觀點。他沒有指出依據,只是說懷疑楊佳有精神病,不知道他是否說出這個鑑定主體資格有問題。應該一一列出,而不能泛泛而談。這些我們也沒有看到辯護詞,從審判來看楊佳在一審過程沒有怎麼說話。判決書中是這樣說的,辯護人傳喚當年盤查楊佳的警察,因為他們是證人,沒有獲得法庭的准許。他就以法律訴訟有失公正為由,拒絕回答法庭中的詢問和發問,控辯雙方的言論楊佳也不發表意見。等於就是楊佳沒有為自己辯護。僅僅只是謝有明在給楊佳辯護,至於有人說宣判的時候律師也沒有說話,楊佳也沒有說話,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判的是時候是由審判長宣讀判決書,辯護人是不能發表意見的。

L:楊佳的案件,我想關鍵的問題是,案卷中對當年盤查他的警察,這個是否

在盤查過程中毆打了楊佳,這個詳情,我們不是辯護人是看不到的案卷的。我們也不可能去找當年盤查楊佳的警察,即使找到了,他們也不會說。楊佳的投訴信是否全是電子郵件,法庭上宣讀了電子郵件,我不知道這個電子郵件是否經過公正,因為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話很可能需要公正。因為你無法確定發件人就是楊佳,當然書面的信件是可以證明的,有他的簽名。對楊佳案件他母親也是個關鍵人物。當年警察是如何盤查楊佳的?我想應該說楊佳母親是了解的,警察兩次到楊佳家裡來談這個問題,我估計警察有錄音,因為上海警察公布他們執法過程中都會錄音,那麼他們去找楊佳談問題的時候估計做了錄音。他們應該有錄音,但是如果他們一口咬定他們沒有錄音,我們也沒有辦法。還有在盤查過程中在派出所有沒有錄影的問題,這個錄影也能說明問題。

至於我們只能是呼籲高層來關注這個案件,因為這個案件的公正審判才能使民眾樹立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現在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前段時間一直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的活動中,王勝俊法官也提到了司法應該公開公正透明。我們只能這樣去呼籲來引起高層的關注。確使楊佳案件在二審過程中能夠公開公正透明,包括聘請辯護律師這塊。如果這些方面能夠做到的話,公眾對整個案件有所了解的話,也不會說楊佳殺人是英雄和大俠的觀點也能恢復原狀。

Z:我不知道這個二審周期有多長?

L:二審最長的是一個半月到一個月,但是很多特殊的案件會很快。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殺人案件不是很有影響嗎?從案法到審判總共58天,偵察,起訴,一審,二審,死刑覆核就用了58天全部完成。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期限一般是1個月最長1個半月,但是我估計他會很快的,既然楊佳提起上訴了,我覺得最多10天就會開庭,這個案件很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就是說最遲在這個月二審會下判決,這個應該很快。7月7日就移交檢查院,17號就提交一審法院。如果不是奧運會期間,估計現在二審判決都已經出來了。從7月1日到17日移交到法院半個月的時間,就走完了刑事偵察,起訴都是非常快的。我估計案件10天左右就會開庭,應該當庭就判決。假如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那麼就進入了死刑覆核。法律上沒有規定死刑覆核的期限是多長。但是在法律實踐操作中,正常的是二個月,從二審把全部案卷集中報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收到這個死刑覆核後開始算二個月。當然這不是法律規定,只是一般的習慣做法,快的也有非常快。去年國家藥品監督局局長這個案件,他們死刑覆核也非常快,最多半個月。這樣看來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估計死刑覆核最多到下個月中旬。很有可能不會超過10月份就要執行死刑的。因為這個案件在全國有很大影響,所以他不會拖下去的。因為楊佳案件越拖下去,對上海市司法機關的壓力越大,包括我們這次去,可以看出他們對這個案件確實很頭疼。

我也一直在關注。在二審知道開庭後,我也不知道我們這裡會不會派出律師去旁聽,但是要看我們當時的情況。如果又想上次我們今天下午才了解到,那麼明天就開庭,這樣的話我們就不去了,因為這個時候去,如果要辦旁聽也是辦不到的了。即使會面向社會讓大家去旁聽的話,實際上上海也很多人關注這個案件,那麼旁聽證也是他們先領取了,畢竟旁聽席位還是有限。或者像上次你們一樣在另一個法庭讓你們在屏幕上看審判,即使這樣還是座位有限。

 

Z:我們上次去看就是看屏幕。

L:還是單獨一間吧,這樣席位也還是有限啊。

這次二審也不會隨便讓人進去的。因為只有在審判的時候發現問題,但是二審不會太過分的,一審所有的證據都要拿出來,針對你這個判決有不同用異議的審判。就是把審判宣讀,被告人辯護人有什麼意見?從判決書上民眾也看不出什麼問題。那你被告人上訴,你對什麼不服。或者那些違法,你說出來。你對一審那裡不服什麼地方不服?二審的程序相對一審的程序相對簡單。所以我估計二審會讓媒體去報導,應該更多的是國內的主串流媒體去報導,但是肯定中宣部有個通知說不能太詳細的報導這個案件。但是現在看來開庭的消息很難得到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他沒有開庭排期的。如果要是讓媒體報導也是明天開庭了,今天讓媒體報導出來。這樣的話大家也來不贏。

********************************

08.09.28 關於楊佳案 劉曉原律師訪談 六

 

Z:那你們還在積極爭取?

L:對,我們還是想做楊佳的二審辯護人。但現在問題就是被他們否認了,因為我們見不到楊佳,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他的親屬可以為他提請上訴,但是必須經過被告人的同意」。但是要楊佳同意,必須讓我們會見,不讓我們會見怎麼知道楊家同意與否。他只給你搞個筆錄。

我們肯定會一直關注這個案件,包括我們還在爭取做楊佳的辯護律師,相關的委託授權已經寄給法院了。我所擔心的就是公安機關就是不予答覆,就是認為楊佳父親你們參與沒有依據的,訴訟你也可以提起,但是立案容易嗎?昨天法院你去了是吧,你看一個這樣的案件立案遭到了這樣的刁難,何況在那邊看守所里。即使他們態度好點,他也可以拖你,拖著拖著就已經槍斃了。陝西高考移民案件,法院馬上給我們立案,一審判決的時候已經高考完了,現在進入到二審。但是當然針對個案沒有意義了,對以後相關案件應該是可以互利的。針對本案的原告意義已經不大了,可能對以後的案件起到影響。即使法院給你立案,一個月以後開庭,所以我們現在需要的就是媒體呼籲也好,民眾呼籲也好就希望引起高層的關注。特別是在二審應該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開審理,發現違法行為應該在二審過程中糾正過來。當然最高法院對死刑覆核也可以糾正,但是也是發回重審。但是這樣民眾如果想關注就更難了。因為死刑覆核不存在公開的問題,二審要公開審理,媒體民眾應該都可以去旁聽。我現在所擔心的是太晚了,太晚了就進不了裡面去的話就意義不大了。我們去了法院站在門口也沒有意義,作為律師的話更希望是能夠旁聽,我們希望看到這個審判過程是否合法,公訴人的反駁意見,公訴人的上訴,哪些問題存在哪些問題,包括判決書一般民眾就看不明白,我們就能看出問題。判決書是不會讓一個普通民眾發現漏洞和問題的,如果是這樣的那法院的判決書的製作就太低級了。像我看到這個一審判決,我始終認為這個鑑定就是無效,他們的解釋是「上海市司法鑑定機構的名冊中有這個機構」但是我認為法律規定他不行,你們地方規定不能大於法律規定啊,上海市司法局把他列為一個有資質條件的鑑定機構,並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這就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們必須依法來辦案,這個問題就出在這。

 

完.摘錄自紀錄片素材,有刪節。

 **************

艾未未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aiweiwei

 

艾未未的:
艾未未的: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來源: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家在美國 放眼世界 魂系中華
Copyright © 2006 - 2024 by Aboluowang

投稿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