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楊佳上訴案,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故案件的最長審限是一個半月。從9月12日起計算的話,本案應當在10月27日內審結。
今天下午,有人告訴我說,楊佳一案有可能在本星期五開庭。於是,我登陸了上海市人民法院網,從開庭公告上沒有發現楊佳一案開庭的消息。為了進一步證實,我撥通了楊佳的二審辯護人翟建律師的電話。翟律師說,他沒有接到開庭通知。
在電話中,我們聊起了楊佳是否有精神病問題。
翟律師認為,楊佳很可能有精神病,已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申請,要求為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
我說,司法部司法鑑定研究所應無司法鑑定的主體資格,其鑑定也是屬於無效。
翟律師說,已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但思路與我不同,他不想主張鑑定無效,因為鑑定人員有資質。如無效的話,無非是再走一個程序而已。他認為,從現有鑑定中是可以得出楊佳有精神病的結論。再者,這家鑑定機構的全名是「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前面沒有「司法部」三字。
我多次登陸過這家司法鑑定機構網站,其全名是「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 http://www.ssfjd.com/index/index.aspx,簡介上稱是隸屬於司法部。我以為,前面是否冠名「司法部」,這並不重要。關鍵的是其有沒有與司法部徹底脫鉤。
一審時,上海市二中法院之所以認定鑑定有效,也是認為鑑定人員有資質。但我以為,鑑定報告是以鑑定機構名義作出的,如鑑定機構沒有資質,僅是鑑定人有資質,這份鑑定也是無效。
翟律師是上海名律師,相信他的辯護一定會比一審的辯護更加精彩。
以往對重特大的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訴後,一般會很快開庭審理。現楊佳一案上訴近一個月了,不知何故還不開庭?
如有關心此案的上海網友,不妨抽點時間去看看上海高級法院的電子屏幕公告。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