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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驚現割兒童眼皮慘劇 路人報警警察拒出警!

昨天親見的割兒童眼皮案及110的反應


    文章提交者:楚無名


     昨天親見的割兒童眼皮案及110的反應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也就是西安事變72周年的今天,南京大屠殺紀念日的前一天,時至今日我們這個民族卻還在放任自身對自身的慘劇發生!我在上海地鐵2號線張江高科方向的列車上遇到一件我將永生驚悚難忘的事:當列車開到世紀大道站的時候,有一個戴眼鏡的女的,有點土,領著一個小孩,沿途乞討,女人什麼也不說,牽著小孩的衣領走著,小孩則用已經嘶啞的嗓音機械的重複著:「謝謝叔叔阿姨,幫幫忙吧。」走過場一般,一如所有類似的有組織的乞討活動,很符合行業標準。然而直到小孩的臉朝向我這邊時,我被猛的驚了一下:小孩子的兩個眼睛上的眼皮都是被剪掉的!!我馬上痛苦的轉過臉去,差點尖叫出來,像被雷擊一般要癱倒過去。四下一看,周圍的人沒有任何反應,臉上只是麻木的表情,而那個戴眼鏡的土女人已經領著小孩走開去了,間或有人掏錢出來,表情複雜。


    下了地鐵,我掏出手機報警,被110雷到了:
    - 那,你說的這個情況,你是要向民警反映什麼事情呢?
    - 我剛剛說,那個小孩的眼皮被割掉了呀!
    - 如果是自願被割掉,博得同情,那民警也沒有辦法的呀。
    - 可是,難道不是小孩子眼皮被別人割掉了嗎?
    - 那你到底是要民警做什麼處理呢?這樣好吧,我給你地鐵的執勤電話,你向他們反映一下好吧?
    我自知仿佛在無理取鬧,只能掛電話。


    回到寓所,跟在德國攻讀刑法博士的朋友提及此事,被告知:


    「只要有刑事犯罪的嫌疑,刑事偵查機關拒絕介入就是在瀆職,更何況這件事已經表明嚴重刑事犯罪(故意傷害罪是跑不脫了,保不齊還有什麼別的侵害人身權利罪)的重大嫌疑。小孩的眼皮是不是自願剪掉的,本身就很模糊,需要公安介入偵查才能知道,難道110和他們有親有故,這麼清楚事情的經過?110這麼肯定地推測他是被自願剪掉的,然後拒不出警,這於情於法都說不通。


    「更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完完全全的自願,也只涉及排除犯罪性的可能,不等於說就可以一定排除。這個案子在刑法原理上可能套用「被害人承諾」的相關理論。我國的刑法總則部分並沒有直接規定相關的情況,只能根據一般性原則來參照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精神來「靈活」掌握。但即便承認了此案的「被害人承諾」,情況也絕對不能像110那樣推卸責任般的樂觀。須知:被害人承諾是有條件的,根據我國刑法的一些原則,被害人承諾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重大社會價值!這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根據涉及法益的不同,被害人承諾可以從完全有效到完全無效。如日本普遍認為身體權的被害人承諾範圍有限(中山研一),德國也明確規定,當人身權的損害被被害人承諾時,這種承諾不得違背公序良俗(Hauf, 另見德國刑法第228條)。中國理論界也強調公序良俗和不得有害於社會原則!這個案子的割眼皮行為中,人們看不到任何有益於或至少無害於社會的理由,十分殘忍可怕,無論從德日等被害人承諾理論的成熟國本身的司法實踐來看也好,從我國刑法13條但書的「社會危害性」條款也好,都不可能有一絲一毫排除犯罪性的考慮範圍,否則刑法就形同虛設了!因此就算退一萬步說,小孩同意被割,也絕對有構成犯罪的嫌疑,而且是嚴重的犯罪,110是在玩忽職守,也涉嫌犯罪。


    「而在有嚴重刑事犯罪的嫌疑時,公民不僅有權利,甚至也有義務向公安部門舉報要求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注意,這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一條最重要,涉及兩個意思:1.首先應當審查。這個是公安機關的義務。審查的過程不是110接個電話就可以輕易判斷的,像這個案子明顯需要刑事偵查隊伍派出民警才能審查。這案子涉嫌故意犯罪,社會危害性如此明顯,110這樣的態度實在有放縱犯罪的危險。」
    
    得到這樣的技術支持後,我拿起電話再次撥打110,再次被雷到:


    - 同志,您反映的情況已經是兩個小時以前的事情,110隻能根據當時的情況派遣民警前往,現在這樣的情況我們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如果是正在發生的案件,是可以派遣民警處理的。
    - 可是,我當時就有打電話,得到的答覆是,小孩的眼皮是被自願割掉的,你們也沒有辦法啊。
    - 這位同志,我們這邊同事處理得不當,我代她向您道歉。
    - 向我道歉?這件事跟我有什麼關係,我只是履行我作為公民的義務而已。
    - 我知道,那如果您願意的話,我這邊呢給您一個地鐵的執勤電話,您可以向那邊反映一下好嗎?52419110,他們看到的話,會留意的。
    - 這難道不是你們警察應該處理的事情嗎?按你的意思,這是我私人的事情咯?
    - 不是,我沒有這樣說,只是您現在的情況,我們沒有辦法處理。
    - 你們內部不能溝通嗎?你們如果拒絕受理,我會向上級主管部門提請複議。
    - 這位同志,110隻是負責接聽緊急報案,然後派遣民警到現場。
    - 相當於一個呼叫中心嗎?你們為什麼不能和地鐵民警聯繫呢?
    - 我們沒有辦法和他們聯繫,我們有規定的。
    - 你把規定的條款念給我聽。
    - 這位同志,我已經向您解釋過了,如果您對我們的答覆不滿意,有什麼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您可以撥打警局的熱線電話962110,好嗎?
    - (沉默)
    - 這位同志,我要掛電話了,好嗎?
    
    我知道,呼叫中心的人晚上加班也很辛苦,而且相當於公務員性質的工作會是這樣子的一個狀態。當然他很客氣啦,他的工作要求他如此,而且因為有錄音,他也並不能說出會讓上面覺得不妥當的話語,也或許他在心裏面覺得我無聊(這幾乎是肯定的,然而我扔固執地認為,作為一個自然人,一個human being,在聽到這件事的時候應該覺得不妥當才對,而不是理所當然)。這裡的對話錄得不完全精確,畢竟我並沒有錄音,110那邊是有錄音的,大概的就是這個內容。
    
    本文僅陳述一件事情的完整始末,沒有添加任何評價或內容,寫出來是因為心裏面感覺到必須得寫出來,請讀者自行評判吧。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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