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袁顯臣因此被以「煽動顛覆國家罪」審判
2009年1月12日,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赤腳律師、黑龍江雞西市維權人士袁顯臣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兩位北京律師李方平和黎雄兵,為袁顯臣在法庭上做了無罪辯護。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法庭不准袁顯臣在庭上自辯,以及當局拘押他超過八個月的時間而不作審判,表示強烈關注,當局對袁顯臣作「超期拘押"是嚴重違法,並違反司法程序。
袁顯臣於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當地警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雞西市警局正式拘捕。據報他曾與發動「不要奧運要人權」的黑龍江維權人士楊春林聯絡,並聯絡礦工及失地農民簽名支持該活動。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檢察院於去年11月7日作出起訴,指2005年5月袁顯臣撰寫及散發一篇《實行真正民主法制,挽救中國》的文章,「呼籲國家實行真正民主,反對一黨制」,「爭取建立民主體制」,內容被指謾罵中國共產黨。另外,2007年袁顯臣接受「大紀元」網站訪問三次,其中2007年8月13日「大紀元」網上報導袁顯臣願意畢生致力推動中國的民主運動,「向老百姓宣傳民主的理念」,並呼籲中國的人權律師起來幫楊春林辯護。以及2007年袁顯臣分別接受「維權抗暴聯線」和 「中國維權聯盟」人民幣五千元及兩千元的資助,並參與「中國維權聯盟」網的工作。加上袁顯臣自2005年6月開始撰寫廿多篇被認定為「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反動言論文章」。
2008年初,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雞西礦業集團滴道煤礦假意破產,以礦產買斷工人齡的名義將三千多名工人辭退,買斷年資錢最多的只有二萬四千多,最少的則只有幾千元。事實是滴道煤礦訛稱破產逃避社會責任,工人被辭退後失去社會保險。於是工人找袁顯臣幫忙,循法律途徑提出訴訟,可惜袁顯臣因此被誣告為試圖召開企業全體職工大會鬧事。
袁顯臣因撰寫要求民主法治的文章、接受海外傳媒的訪問而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現被羈押在雞西市警局第一看守所。我們認為當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然剝奪人民理應享有,並受到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他為滴道煤礦工人維權一事是以他的法律知識協助工作爭取應有的權益,履行他作為法律工作者的義務。加上袁顯臣被拘捕後,有關當局未依照法例程序向袁的家人出具任何手續、通知書,又不准許袁顯臣法庭自辯,當局並「超期拘押」袁顯臣逾八個月尚未宣判,期間不許家屬探望,法律界人士亦批評當局做法是違法的。我們促請當局儘快依法處理案件,展開公平公正的審訊,撤銷對袁顯臣的控罪,早日釋放這位為人民服務的赤腳律師。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09年1月29日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雞檢刑訴 [2008] 63號
被告人袁顯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為230304196411024018,
漢族、中專文化,系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業主,住雞西市雞冠區局東委十組(戶籍所在地,雞西市適道區白雲一委7組)。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當地警局刑事指留,同年6月30日經雞西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當日由雞西市警局執行。
本案由雞西市警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顯臣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袁顯臣的辯護人李方平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審查後於2008年8月2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同年10月8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 2005年5月,被告人袁顯臣因其經營的滴道東興法律服務所辦理執業證和人員年檢註冊等事宜進京上訪,在上訪期間寫了題為《實行真正民主法制,挽救中國》的文章,內容大意是「呼籲國家實行真正民主,反對一黨制」,「中共是全中國的太上皇,是民主法治最根本、最龐大的破壞者」,謾罵「中國共產黨獨裁」、「呼籲廣大中國人民行動起來,努力爭取建立民主體制!」,「廢除中共獨裁體制,才能挽救中國!」。在北京南站附近的複印社打字並複印後,給在北京上訪的人員散發了二、三十份。
2. 2007年袁顯臣非法接受境外「大紀元」網站紀者方曉採訪三次,其中2007年8月13日在「大紀元」網上報導了袁接受採訪的內容,大意為︰「呼籲中國廣大軍人覺醒,解放中共,表示在他有生之年致力於推動中國的民主,願學習楊春林(楊春林系佳木斯人,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叛有期徒刑五年),做無名英雄,向老百姓宣傳民主的理念。」 「希望藉助媒體呼籲,中國大陸的人權律師能站出來,到佳木斯或富錦為楊春林辯護。」
3. 2007年冬先後接受潘晴(中國自由民主黨中央委員會主席)以境外「維權抗暴聯線」名義資助的五千元人民幣和鄧太清(「中國維權聯盟」分類版主)以「中國維權聯盟」的名義為袁提供的經費兩千元人民幣。袁顯臣用鄧太清提供的兩千元購買照相機,將下崗職工會名拍照後上傳給鄧太清,用以支持鄧太清在「中國維權聯盟」網搞的「敦促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聯名活動。同時袁顯臣參加了「中國維權聯盟」網,並被鄧太清任命為該網站黑龍江版主。
自2005年6月至案發,被告人袁顯臣撰寫大量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反動言論文章二十餘篇,案發後被偵查機關查獲。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袁顯臣在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物證︰《實行真正民主法制,挽救中國》、《批駁中國大陸中共〈憲法〉違背事實和世界民主憲政》等反動文章原件;
2. 書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
3. 證人於金財、張淑芝等人的證言;
4. 被告人袁顯臣的供述;
5. 雞西市警局文字檢驗鑑定書;
6. 視聽資料︰取款錄影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顯臣接受境外網站採訪,散布反動言論,接受境外網站的資助,其行為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二款、第一百零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雲榮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袁顯臣現羈押於雞西市第一看守所;
2. 證據目錄1頁;
3. 證人名單1頁;
4. 主要證據複印件115頁。
雞西市警局起訴意見書
雞公國訴字 [2008] 03號
犯罪嫌疑人袁顯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漢族、中專文化,系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個體業主),戶籍所在地適道區東興派出所,現住雞冠區局東委10組,身份證號碼為230304196411024018。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袁顯臣有以下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袁顯臣2005年5月在北京撰寫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性文章,並印刷二、三十份進行散發,其中一份給了全國人大信訪辦,其餘的均散發到全國各地在北京上訪人群中,該煽動性文章的標題是《實行真正民主法治,挽救中國》,內容大意是漫罵「中國共產黨獨裁」、「呼籲廣大中國人民行動起來,努力爭取建立民主體制!",稱︰「廢除中共獨裁體制,才能挽救中國!"。2007年非法接受境外「大紀元」網站記者方曉採訪三次,其中第二次在「大紀元」網上報導了(大紀元8月13日),袁接受採訪的內容大意為︰「呼籲中國廣大軍人覺醒,解散中共,表示在他有生之年致力於推動中國的民主,願學習楊春林,做無名英雄,向老百姓宣傳民主的理念。」「希望藉助媒體呼籲,中國大陸的人權律師能站出來,到佳木斯或富錦為楊春林辯護。」(楊春林系佳木斯人,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冬先後接受潘晴以境外「維權抗暴聯線」名義資助的五千元人民幣和鄧太清以「中國維權聯盟」的名義為袁提供的經費兩千元人民幣。其中鄧太清提供的兩千元錢明確了款項的用途系用於購買取證用的照相機,袁參加了「中國維權聯盟」網並被鄧太清任命為網站黑龍江版主。2008年2月末,袁以國有企業破產法律觀察組的名義,以維權法律顧問的身份,夥同於金財,組織滴道媒礦被開除和買斷年資的職工起來,與滴道煤礦清算和分配在企業的財產。袁為了達到將工人組織起來的目的,用李志英(自稱北京維權人士)通過網上郵箱給袁顯臣發過來的以國有企業破產法律觀察組的名義撰寫的題為「黑龍江省雞西礦業集團滴道煤礦職工開始清算和分配在企業的財產權力」的文章,夥同於金財印刷成傳單千餘份,在滴道礦散發,鼓動礦工進行所謂的「維權」。2008年2月末至4月8(袁顯臣逃匿之日)止,袁顯臣、於金財在袁的辦公處所,即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以為滴道媒礦職工維權為名,組織滴道煤礦職工登記簽名,據不完全統計登記人數近三千人,在登記期間,袁見前來登記的礦工日漸增多,便與於金財進行了分工,於金財負責登記簽名,袁本人負責給前來登記的礦工辦班講課,講課內容的大意為︰傳單的內容和誣衊我們國家沒有人權、不民主等,並計劃每百人選10名代表,擬在7月份進京「維權」。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袁顯臣的行為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
局長鮑華
雞西市警局
2008年7月21日
注︰
(1) 犯罪嫌欵人袁顯臣現羈押在雞西市警局第一看守所。
(2) 附本案卷宗共二卷116頁。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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