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網民「屠夫」在恩施優撫醫院見到了鄧玉嬌。
「屠夫」在博文中稱,5月17日下午,「屠夫」陪同鄧玉嬌父母帶著網友們的支持和鮮花到了優撫醫院去探望鄧玉嬌,由於是周末主治醫生沒上班,後經過向副院長的同意,鄧玉嬌母親如願以償的看到了多日不見的女兒,鄧玉嬌情緒不穩定,容易暴躁。
隨後,「屠夫」也進入了病房,見到了鄧玉嬌並與之合影。
「屠夫」不遠千里赴巴東縣,還會見到了鄧玉嬌,及時把消息向外界發布,讓大家知道了鄧玉嬌的一點近況,「屠夫」的行動令人欽佩。
對「屠夫」行為,我是很支持的。但我對他會見鄧玉嬌之事,卻要從律上來質疑公安機關。允許網民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有何法律依據?
早在5月10日,公安機關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她予以刑事拘留。由於因她精神上出了問題,將她送入優撫醫院和治療,但不允許親屬去會見。
案發後(或案發前),鄧玉嬌精神上出問題了。公安機關還是先將她予以刑事拘留,接著將她送入醫院治療。從法律上看,鄧玉嬌已經是一個被公安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從醫學上看,她是一個身患抑鬱症的病人。公安機關送她去醫院接受治療了,但她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沒有因此而改變。
一個犯罪嫌疑人在醫院接受治療,公安機關對此仍然負有監管之職,仍然要對她的人身安全負責。
從「屠夫」訴說來看,他們去會見鄧玉嬌,取得了醫院領導的同意。他沒有提到是否經過公安機關批准。如果鄧玉嬌只是一個患者,有醫院領導的同意就行了。但鄧玉嬌還是一個「故意殺人」嫌疑犯,其他人員去探視看望他,應該要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
難道公安機關不派警察在病房外站崗嗎?只要醫院同意了,除了鄧玉嬌的親屬,其他人可以隨便進入病房。萬一有人想「滅口」,或鄧玉嬌迫於壓力自殺了,該由誰來負責?
假使「屠夫」去醫院會見鄧玉嬌,事前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批准。我還是要質問,讓網民去會見鄧玉嬌,公安機關有何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等規定,除了辦案的司法機關人員和委託的律師,其他人是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之下,可以批准犯罪嫌疑人親屬會見。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沒有作出生效判決,就是親屬也不讓會見,更不要說同意網民去會見了。
由於鄧玉嬌有病要治療,是不能羈押在看守所。她進入醫院治療後,病房成了臨時羈押場所。在治病的同時,人身自由還是要受到限制,其他人員也不能隨便會見。
「屠夫」與鄧玉嬌父母去醫院會見,公安機關難道會不知道嗎?我想肯定是知道的,那麼公安機關允許網民參與會見,是不是為了回應網上的質疑之聲呢?
恩施電視台在鄧玉嬌一案的報導中,提到了鄧玉嬌是綁在醫院床上,鄧玉嬌還痛哭「爸爸,他們還打我-----」。
新聞節目的視頻在網上傳開後,引起了廣大網民的關注,譴責這種不人道的行為。對這件事,執法機關是不便於出面作出解釋,讓鄧玉嬌父母和網民去探視,允許他們拍攝照片公開,也許是最佳的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