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則腐敗和公款浪費的新聞引起了輿論的大嘩。一是遼寧撫順科級女國土局長羅亞平,利用職權瘋狂斂財高達六千多萬元,2009年1月2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至今已開庭4次,尚未判決。另一是一篇帖子《一個貧困縣女檢察長和她的名車》引起了網友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帖子稱,「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阿榮旗這個偏遠縣城,女檢察長劉麗潔在到任後的短短兩年內,就為自己的新單位——阿榮旗人民檢察院購置了五台新車,一輛比一輛高級,一台比一台昂貴」,「而劉麗潔在坐了一年多的別克車之後,由於在路上出了一些小事故什麼的,她便將自己的公務車改為價值近百萬的大眾途銳,再令當地的官員及百姓咋舌。」而當事人劉麗潔則回應說途銳車是借來用的。真相如何,我們尚不得而知,不過,中國的基層腐敗與公款浪費可謂觸目驚心,引起了國民的強烈憤慨。
據媒體報導,著名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最近公布了《2009年全球清廉指數》調查報告,報告顯示紐西蘭、丹麥、新加坡、瑞典、瑞士是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索馬利亞、阿富汗、緬甸、蘇丹、伊拉克則是最腐敗的國家。
中國今年排名79,比去年下降了7位,得分3.6.10分為高度清廉,0分為極度腐敗,中國的得分偏低。另外,中國香港今年以8.2分排12位,台灣和澳門分列37和45位。
一方面,中國大陸反腐敗的力度越來越大,中央不斷掀起反腐風暴,僅今年就有12名副部級高官落馬,無數的廳級處級幹部栽倒,但另一方面腐敗也愈演愈烈,範圍從政府界、經濟界向教育、學術、文化、慈善、寺廟、兒童、少年等領域和群體大幅度滲透,腐敗金額一路攀升,腐敗被查處的概率越來越低,腐敗方式不斷花樣翻新,腐敗越來越生活化、家庭化、正常化。而且,腐敗窩案、串案頻繁發生,凸顯了買官賣官、權錢交易、官官相護、編織龐大權力網的腐敗特徵。
與腐敗同時發生的還有公款浪費。
一位德國學者說:「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貧窮國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浪費國家」。
據中紀委、國務院研究室、監察部的調研報告顯示,全國黨政國家機關系統違規違紀挪用、侵占公款吃喝、休假旅遊、出境出國讀書、送禮、濫發獎金福利,2006年度高達兩萬億元,超過國家財政收入的50%.
據報導:2004年,中國大陸公車支出4085億元,公款吃喝3000億,還有公費出國3000億元,另據最新數據,2006年,中國大陸公款吃喝高達6000億元。
廣東陸豐市某豪華公宴一桌吃掉15萬元,還贈送禮品,開餐費發票,包括10萬元一塊的勞力士手錶。廣東清新縣教育局以人頭馬招待扶貧志願者。廣東陽江「國際大酒店」因市政府公務吃喝打白條而瀕臨倒閉。貴州形成了「非茅台酒不出手,非茅台酒不喝」的潛規則,某貧困縣領導說,當地一年至少得用一卡車茅台酒搞招待。新快報報導:廣州市政府辦公廳177人就擁有172輛公車,市科技局日常支出達1.58億元,工商局的桌上型電腦預算每台竟達2.5萬元。
現在基層的公車基本都是索納塔、捷達、飛度,甚至豐田霸道,車費可以隨意報銷。老百姓即使再有錢,都說:我的車哪比得上公車?公車是用公家的錢辦自己的事。公車私用基本全面失控。
如何治理腐敗與公款浪費?關鍵是建立現代廉政制度,主要是建立「三陽光」、「三監督」制度。所謂「三陽光」,即陽光行政、陽光財政、陽光財產:「三監督」即新聞監督、公眾監督、人大監督。
陽光行政——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黑箱操作、暗室政治是造成腐敗和浪費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反腐敗和反公款浪費首先要實行陽光政治、陽光行政——所有的法律、規章、做法要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傳媒公開,或者通過公告欄、辦事指南等形式公開。辦事程序、辦事時限、承辦部門和人員、辦事結果、收費情況、廉政規定、監督辦法、責任追究措施等都要公開,對於一些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的決策事前要聽證、公示。要把政務公開列入幹部考核的範疇,同時設立市民投訴中心等外部評價和監督機制。
公共物品儘量採取集中採購、招標投標的方式,為了保證招標投標全過程的公正性、防止陪標、圍標、串標、以低價中標然後高價簽合同、買通評標專家、評標委是採購方代表而不是隨機抽取的專家、採購機關自收自支、回扣腐敗合法化等問題,有必要成立獨立的招標監督委員會。在已開發國家,一切政府採購都必須經過議會的同意,然後公開招標投標,在網上公布違規違法者的黑名單,取消其若干年內參與投標的權利,甚至繩之以法。
學者估計,由於行政不公開、行政限制和過多的審批,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每年損失20%以上;由於黑箱作業、官員庇護、一紙文件而瓜分國有資產、形成行政性壟斷,每年造成約5000億元的腐敗額。
陽光財政——就是要建立現代公共預算制度和公共財政制度。也就是說,公共財政的決策、資金的流向、使用的程序都應當是公開的,人民或者是其授權的代表(議員或人民代表)可以進行監督、質詢、問責、彈劾,未經納稅人同意的徵稅是不合法的。納稅的標準、國家的財政預算和支出也必須經過納稅人代表的同意,公共財政的預算必須詳細地列出每一項開支的具體情況,沒有列入開支預算的項目,不能夠開支,列支的錢不得挪作他用。職務消費必須規範化,接受民眾的監督。
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掌管錢袋子,擁有財政預算決算的審批權。同時,應當立法推動財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也就是說任何納稅人只要有證據,都可以對浪費公共資金的現象、對「三公」消費提起公益訴訟,美國和日本都有這樣的制度,追回的資金一部分用於獎勵起訴者。
目前,各級政府的財政已經集中在財政局,民眾可以通過專門的軟體查詢;國家也應該鼓勵人民查詢各個單位的原始憑證,或者通過網絡查詢各種公用支出如招待費、燃油費、私人費用財政報銷、公車私用的問題等,讓人民直接監督官員的消費問題。
陽光財產——就是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的制度。曾經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關於建立黨政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議案,全國各界反響強烈。但是據報導,97%的官員對財產申報、公開持反對的立場。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區出台《關於縣(處)級領導幹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據調查,阿勒泰地區也有七成的官員反對這一制度。
其實,在西方如今相當廉潔的國家,早在兩百多年前就開始探索和建立陽光財產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閱官員乃至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1883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財產申報的法律——《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
許多開發中國家,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也相繼建立了陽光財產制度。韓國1993年開始了「陽光運動」,墨西哥2003年實施《信息公開法》,越南2007年頒布了財產申報的法令。
中國1995年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頒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是,這些規定的權威性不夠,不是法律;可行性、可操作性很差,沒有實施細則,沒有稽查核實的手段,沒有後續監督的措施,所以,這些規定註定會流於形式。
以後,中國要建立集財產實名、申報、公開、監督於一體的制度。一是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公民的所有財產包括存款、股票、房地產等都必須以真實姓名持有;二是財產年度申報制度,公民特別是官員每年都必須申報收入和全部財產;三是財產公開制度,官員不僅要申報財產,而且其財產狀況要在媒體上向社會或者所在地區公開;四是監督制度,如果官員申報不實,公民可以舉報,有關方面依法查處。
新聞監督——新聞自由是腐敗和浪費的天敵,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必然腐敗泛濫,實現了新聞自由的社會遲早會形成廉潔節約的政府。有人反對這個觀點,認為印度、俄羅斯、台灣都擁有了新聞自由,其媒體大部分私有,但是仍然腐敗不堪。的確,新聞自由並不能單獨起作用,也不能馬上帶來清廉,可是隨著醜聞的不斷曝光,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這些國家和地區最終會變得乾淨。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和地區走在了通往廉潔政府的正確道路上,而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其腐敗和浪費永遠也不可能得到治理,反腐敗只是一句自欺欺人的口號,而現實情況恰恰是:越反越腐敗。
透明國際組織早有斷言:在反腐敗的諸多措施中,新聞自由是最重要的;對於中國,關鍵是建立媒體民有、新聞自由、監督官員、保護公民的現代新聞制度。
公眾監督——首先,中國要建立鼓勵舉報的制度,出台《舉報人保護法》,避免舉報腐敗者被迫害打擊的情況發生。第二,中國要鼓勵反腐敗反公款浪費的公益訴訟。所謂反腐敗反公款浪費的公益訴訟,也就是財政公益訴訟,也叫納稅人訴訟,任何公民只要有證據,都可以起訴揮霍公款、浪費公款的行為,起訴者可以分得追回的部分資金,作為獎勵。在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日本等都有這樣的制度。日本東京都知事即東京市長石原慎太郎,因為住豪華酒店,亂支交際費,被東京一個區的議員起訴,東京地方法院判市長等3人賠償40萬日元。以後在中國,老百姓只要掌握了官員貪污腐敗、浪費公款、三公消費的證據,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訴該官員,追回的資金拿出一部分獎勵起訴者。第三,中國要建立民主評議制度、民主選舉制度、彈劾制度。對於官員的人品、業績、廉潔情況,人民群眾定期進行民主評議,以投票的方式確定評議結果,對於評議不合格的,一律免職;由選民投票選舉出政務官,或者公推公選官員;對於選民不滿意、失職、違法、腐敗、公款浪費的官員,人民通過彈劾程序、責任追究制度讓其下台。
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既是權力機關、立法機關,也是監督機構,因此,反腐敗的重要途徑是加強人大的監督職能。一是人大必須確實具有官員的選舉權和罷免權;二是各級政府的重大決策應該提交到人大裁定;三是人大應當掌管「錢袋子」,財政預算決算、怎麼花納稅人的錢都必須由人大決定,而不是官員說了算。官員的工資、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水、對企業的財政補貼、對外贈款與援助等必須經過人大批准。
為了強化人大在審查財政預算決算與支出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進行重大的改革,讓其名副其實,不再是官員代表大會。人大代表應當精簡化、責任化、專職化、專業化,這樣他們才有能力、有時間審查財政預算決算和支出。
另外,為了遏制公款浪費,我們建議修改刑法瀆職罪,使之適用於國有企業負責人,並且設立浪費公款罪,出台瀆職罪和浪費公款罪的實施細則。
浪費公款罪或浪費罪,不是針對私人企業或個人,而是針對公共領域,針對揮霍公共財政資金,是針對大浪費,特大浪費。以前對於揮霍和浪費國家財產、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公款吃喝玩,都是以紅頭文件不痛不癢地處理,沒有起到效果,因此現在必須對之立法並嚴格執法。
日本就有浪費罪,以遏制公款吃喝、消費。1932年工農民主政府《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第26號規定了「浪費罪」。
有的人認為,可以利用現有刑法條款懲治使得公共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如瀆職罪可以適用。的確,對於政績工程等,可以分別在決策瀆職、可行性研究瀆職、建造施工瀆職等方面定罪。
對於公款為個人建房,可以以挪用公款罪進行懲處。
但是,對於三公浪費和公款建辦公樓,還是無法利用現有的法律進行懲處。它既不屬於瀆職也不屬於挪用公款,用黨紀政紀處分太輕,而其危害卻十分嚴重,僅三公消費每年揮霍上萬億元,是年度教育經費的數倍,是每年查出的貪污腐敗金額(100億元左右)的上百倍。所以,有必要立法解決。
還有人說,浪費公款罪沒有可操作性,但我們認為只要有決心去做,操作性只是細節問題,必定可以解決。如當地人大或全國人大可以設置一條線,規定省、市、縣機關大樓的標準;或者規定建造大樓的資金不得超過年度財政預算的20%的比例;或者如果政府辦公大樓的建設費用超過當地中小學、醫院的最豪華大樓,即可認定為浪費公款。在日本各地,最破爛的房子是當地政府,最漂亮的房子就是當地學校。
腐敗與公款浪費是國家之痛,誰能來撫平中國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