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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感謝法》網絡瘋傳 奧運冠軍周洋違法了

中國網民起草一份《國家感謝法》,引申人大代表于再清觀點,嘲諷強迫性愛國主義。自由亞洲電台香港特約記者心語的採訪報導

近日「感謝國家」正在網絡上被瘋狂傳播,成為了中國的新流行語。知名80後作家韓寒,在3月12日晚上2010年中國汽車拉力錦標賽的賽前新聞發布會上開場白就說,「感謝國家,感謝黨,感謝組委會,感謝父母!」,引來全場的哄堂大笑。「感謝國家」成為新詞,原本來自於人大代表于再清在兩會討論中對冬奧會冠軍周洋沒有首先說「感謝國家」,而是先說感謝父母的批評。受到于再清的言論影響,在之後一次的電視採訪中,周洋已經被迫改口,把感謝父母放在了第五位。

新華社2008年:新華網快訊:中國奧委會副主席于再清在國際奧委會第120次全會上當選國際奧委會副主席。阿波羅網配圖)

于再清的言論引起了網民的連串抨擊,於是「感謝國家」很快成為人們的口頭禪。星期日,網絡上出現了一份洋洋灑灑的法律文本,這篇標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首先發自「法天下」社區網站,作者李紹章(網名「土生阿耿」)用超過 7000字的標準格式「約定」了中國公民在何種場合、對何種人必須「感謝」,共六章,55條。其中第5條第1款說,感謝應當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這樣的說法在中國教育守則中屢屢出現。35條第1款則說,感謝人以國家作為被感謝人的,應當充滿真情實感並保持純粹,不得同時感謝其它被感謝人。

這部「國家感謝法」,與其說是法律文本,不如說是諷刺作品,在其中反映了在中國官員和平民的差別,國家對民眾的忽視,以及教育對個體的摧殘,和諸多在「愛國主義」的幌子下所形成的種種扭曲現象。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者滕彪星期一向本台表示,"一方面是意識形態的問題,集體主義把個人總是放在最後,個人要服從集體,小家要服從國家。在民主自由的體制下,是個人主義的,每個人是一個主體,然後投票來選出公共的管理人員,而且各個地方都是自治的。中國的權力來源不是這樣,基本上和民眾的意願沒有什麼關係,就是一個專制的體制,沒有經過人們投票。" 

這份「國家感謝法」很快在網絡上被瘋狂轉載,一天之內有超過5000多個網站轉貼了這個文本,並在新浪微博和推特頻道中引發了熱烈圍觀討論。有網友說,按照此法,周洋肯定是「違法」了。還有網友說,這個國家有那麼多困難,好多民眾根本無力支持自己的病痛、教育,卻要人民先感謝黨和國家。

一位毒奶粉家長蔣亞林告訴本台記者:「國家應當作為中間人,一個公平的仲裁者站在中間,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維護孩子的公平合法的權利。但是,現在完全做錯了地方,現在還在到處打壓,前兩天派出所的還來,說讓我不要發帖,讓我消停一點,不要說話。要是他們不縱容,我的孩子會結石嗎?我會費那麼多心,操那麼多力嗎?我會現在寢食難安嗎?我當然感謝,我要一輩、一輩地感謝下去。」 

許多網友響應用「感謝國家法」來消解虛偽的強迫的愛國主義。網友霍炬在微博客頻道上表示,「我會一直感謝下去,直到一部分人聽到就條件反射的大笑,另外一部分人聽到就條件反射的嘔吐。」 
 
網友楊立才說,「為什麼在中國會有感謝國家、感謝黨的說法,首先是因為黨已經成為了最大的奴隸主,這個國家所有的資源,所有的人,甚至所有人的生命都被認為是黨賜予的。網友的說法是非常好,非常正確的。在一個國家壓迫宗教,壓迫甚至到社會的每個末梢的地方,如果不懂得去適應,可能生存上就會有很多麻煩。」

阿波羅網附:

李紹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網傳)

【土生阿耿按】冬奧會上,周洋勇奪女子短道競速滑冰1500米金牌。比賽結束後,周洋說:「拿了金牌以後會改變很多,更有信心,也可以讓我爸我媽生活得更好一點。」這個被認為充滿人性的獲獎感言感動了很多人。但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國際奧委會副主席于再清參加全國政協體育界別分組討論,談起有運動員奪冠後感謝父母,于再清說:「小孩兒有些心裡話沒有表述出來」,運動員得獎感言「說孝敬父母感謝父母都對,心裏面也要有國家,要把國家放在前面,別光說父母就完了,這個要把它提出來。」他表示,要加強對運動員的德育。這則消息一經報導,便立即引起熱議和質疑。
    那麼,作為體育總局高層官員,於局長、於主席這番話究竟有無道理?「先感謝國家再感謝爹娘」有無法律依據?面對如此「感謝爭議」,應適用什麼社會規範加以調整呢?
    近日,本文作者聯袂我的本名李紹章和藝名土生阿耿成立「立法委員會」,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經過反覆討論、修改,最終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調整感謝關係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共六章,55條。現予以全文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屆土生阿耿立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感謝的類型、形式和途徑
第三章 感謝人和被感謝人
第四章 感謝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感謝行為,正確調整感謝關係,預防並解決感謝糾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感謝關係。
    第三條 接受國家、社會、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幫助,應當心懷感激並表示感謝。
    本法所稱幫助,包括資助、救濟、請客、關心、鼓勵、施愛、教導、激發、協力、祝福、讚揚、許願等物質和非物質恩惠形式。
    本法所稱感謝,包括感激、答謝等心理狀態和行為方式。
    第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完善課程體系,培養學生的感恩意識,傳播感謝禮儀規範。
    第五條 感謝應當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
    禁止個人主義感謝活動。
    第六條 感謝應當遵循國家優先、黨和政府優先、領導優先的原則。
    第七條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對新聞傳媒公開實施感謝活動的,應當明確表達對黨和政府的感謝。
     非公開形式的感謝,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但應當不忘黨恩。
    第八條 當事人行使感謝權利、履行感謝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欺詐、虛偽、諷刺性感謝。
    以口頭形式公開表達對國家、黨和政府以及各級領導感謝的,應當認真嚴肅,表達熟練,必要時應當提前準備感謝材料。感謝人所在單位和公關人員應當提供協助。
    第九條 當事人對他人表示感謝或者接受他人感謝,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風俗,不得擾亂人際交際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當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交易活動,對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行為,可以表示感謝。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表示感謝。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感謝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規定的公民,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感謝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感謝的類型、形式和途徑

    第十三條 感謝分為重謝、中謝、小謝和微謝。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感謝人應當重謝:
    (一)被感謝人為擔任重要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
    (二)被感謝人對感謝人的前途、命運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導、控制、操縱等作用的;
    (三)感謝人在請求被感謝人提供幫助時明確約定事後重謝的;
    (四)感謝人有理由認為不實施重謝不足以打動被感謝人的;
    (五)有必要重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感謝人應當中謝:
    (一)被感謝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非黨員領導幹部;
    (二)被感謝人對感謝人的前途、命運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較長時期主導、控制、操縱等作用的;
    (三)感謝人有理由認為不實施中謝不足以打動被感謝人但又沒有必要實施重謝的;
    (四)有必要中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採取小謝或者微謝。
    具有教育、醫療等義務履行關係的,接受義務履行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不予感謝,但接受義務履行一方當事人自願感謝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確保生命、重大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中小型感謝不足以達到感謝目的的,應當及時調整感謝策略,實施重謝。
    黨員領導幹部等強勢群體包養情人,因中小型感謝無法撫慰被感謝人導致被感謝人有自殺、揭發或者其他不利於包養人利益傾向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以懸賞廣告形式承諾必有重謝或者當面答謝的,應當遵守承諾。
    公安等國家政府部門發布懸賞通緝等廣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諾,完成懸賞行為的人,不得要求感謝。
    第十九條 感謝人實施感謝活動,可以採取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物質形式,也可以採取行為、語言、性等非物質形式。
    不作任何表示的,視為沒有感謝,但確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條 物質形式的感謝,應量力而行,反對鋪張浪費。
    禁止以感謝為名義,實施賄賂、不當交易等違法行為。
    各級領導幹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舉行結婚、升職、參軍、入學、開業等慶典的,感謝人參與慶典活動,對領導幹部重金表達感謝的,屬於人際交際活動,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一條 下列行為,可以作為表達感謝的方式:
    (一)點頭;
    (二)點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燒香;
    (六)磕頭;
    (七)敬禮;
    (八)握手;
    (九)擁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規規定或者民間習慣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 語言形式的感謝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採用感謝信等書面形式實施感謝活動的,字跡應當清晰規範或者採取電腦列印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性利益作為實施感謝活動形式的,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被感謝人不得要求感謝人與其發生性行為,但被感謝人為領導幹部或者具有其他權勢足以犧牲感謝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感謝活動,感謝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或者為被感謝人提供適當的選擇機會和場所。
    第二十四條 感謝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謝人表達感謝,也可以通過被感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表達感謝。
    第二十五條 感謝人可以藉助電台、電視台、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媒介形式實施感謝活動。

                     第三章 感謝人和被感謝人

    第二十六條 感謝關係的當事人包括感謝人和被感謝人。
    感謝人是接受他人幫助並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謝人是向他人提供幫助並接收感謝的人。
    第二十七條 感謝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八條 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謝人,具有完全感謝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感謝活動,是完全感謝行為能力人。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為主要感恩來源的,視為完全感謝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感謝人是限制感謝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感謝活動;其他感謝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感謝人是無感謝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謝活動,但能夠自己親自實施的中小型感謝活動除外。
    第三十條 公民因取得成績或者進步實施感謝活動的,應當優先表達對所在單位的感謝,但沒有單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感謝活動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取得成績或者進步實施感謝活動的,應當優先表達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感謝。沒有主管部門的,應當表達對同級黨委和政府的感謝。
    不得在感謝主管部門或者黨委政府之前,感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成員以及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 感謝活動可以代理、代行,感謝信息或者內容可以傳達。
    第三十三條 被感謝人包括國家、執政黨、政府、單位、其他社會團體或者組織以及公民個人。
    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傳媒為他人提供表達感謝機會的,可以同時作為被感謝人。
    通過前款規定的新聞傳媒獲得作品傳播、廣告宣傳、形象推廣等精神利益的,應當對新聞傳媒表示感謝。
    上帝、神仙等不得作為被感謝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謝人實施感謝活動的除外。
    感謝人以蒼天、大地等自然物質世界作為感謝對象的,視為沒有被感謝人的單方感謝活動。

                              第四章 感謝行為
                       第一節 感謝行為的一般規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表達感謝和接受感謝的權利,特定人際關係中的當事人接受對方幫助的,應當表達感謝。
    被感謝人可以拒絕接受感謝人的感謝。
    第三十五條 感謝人以國家作為被感謝人的,應當充滿真情實感並保持純粹,不得同時感謝其他被感謝人。
    國際體育賽事中的獎牌獲得者,應加強德育意識,不得在感謝國家之前感謝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或者家庭成員。
    第三十六條 黨和政府履行為人民服務的義務,人民不得以被感謝人履行黨政職責為由免除感謝義務。
    災區人民接受國家、政府和社會救助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 接受來自單位或者團體的幫助,感謝人應當優先感謝單位或者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可能退休、離職、身體健康狀況惡化或者有其他變動的,感謝人可以直接感謝單位、團體或者其他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文化界、體育界、演藝界、商業界等行業和領域的公眾人物,公開表達感謝的,應當就感謝對象、感謝範圍、感謝方式、感謝途徑、感謝程度等事宜事先徵求主管單位的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批准。
    政界公眾人物,就職演說或者發表上任感言公開表達感謝的,應當感謝上級領導的信任和前任領導的工作基礎。沒有領導崗位工作經驗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慎重、妥當表達感謝。

             第二節 具體人際關係中的特別感謝規範
    第三十九條 對父母的養育恩惠,感謝人可以在生日、節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紀念意義的日期實施感謝活動。
    實施前款規定的感謝活動,不得與感謝國家、執政黨、政府和單位的活動發生衝突。
    第四十條 對教師的教育恩惠,感謝人可以根據下列情形,決定是否給予感謝:
    (一)感謝人住所地尊師重教的環境和風氣;
    (二)教師的威信;
    (三)實施感謝活動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換價值;
    (四)感謝人對師生關係的重視程度;
    (五)天氣變化;
    (六)感謝人的心情。
    對教師實施感謝的,不得高於對公務員的感謝程度。
    對幼兒園、中小學教師的感謝,學生因無法獨立完成感謝活動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代理。
    以學習專門技藝為目的的學徒對師傅的感謝,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體育運動員接受教練指導訓練的,應當感謝,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醫生的診治恩惠,感謝人應當遵守行業慣例,採取贈送現金、貴重禮物、稀有特產、高額消費卡等物質形式或者醫生喜愛的非物質形式實施感謝活動。
    對於醫院護理、檢驗等人員的感謝活動,參照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求職單位領導或者面試官員的恩惠,感謝人應當根據對方的興趣、性格以及傳遞的需求信號實施感謝活動。
    感謝人有理由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緊急情況的,可以提前實施感謝活動,但禁止以感謝名義從事賄賂等違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對文藝影視界的導演等劇組負責人的恩惠,感謝人應當根據性別差異、被感謝人的喜好以及感謝人預期達到的目的,實施相應的感謝活動。
    女演員應當解放思想,遵循行業慣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齡、價值觀、處世經驗以及社會輿論影響等為由拒絕導演要求的感謝形式。
    第四十四條 存在配偶或者戀愛關係的,男方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女方經常實施感謝活動,但女方明確表示拒絕或者正在接受其他異性公民感謝的除外。
    女方因過錯導致雙方發生爭執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終止感謝義務。
    夫妻之間因前款規定的事由導致離婚的,男方應當繼續履行感謝義務,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生活困難的女方提供適當幫助。
    第四十五條 存在權力隸屬關係的,處於被控制或者被操縱地位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實施感謝活動。
    存在人身隸屬關係的,處於控制或者操縱地位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實施感謝活動。
    第四十六條 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團體之間、團體和內部成員之間以及團體內部成員之間的感謝活動,依照行業習慣和規則實施,沒有行業習慣和規則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感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幫助應當感謝而未予感謝的;
    (二)違反感謝程序,不按感謝順序進行感謝的;
    (三)行使感謝權利、履行感謝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欺詐、虛偽、諷刺等表現的;
    (四)表示感謝或者接受感謝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感謝規範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口頭形式公開表達對國家、黨和政府以及各級領導感謝,不認真、不嚴肅,表達不熟練的,有關部門應當對行為人進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感謝人所在單位和公關人員沒有提供協助的,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對被感謝人重謝而沒有重謝的,應當根據被感謝人的要求,賠償損失;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對被感謝人中謝而沒有中謝的,應當根據被感謝人的要求,對其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補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際體育賽事的獎牌獲得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感謝國家前先行感謝父母等近親屬的,應當向國家賠禮道歉,並取消其剩餘項目的參賽資格;比賽已經結束的,應當保留運動員資格留隊察看一年。情節嚴重的,由國家體育總局解除其與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親屬關係。
    第五十二條 災區群眾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對黨和政府表達感謝的,有關部門應收繳已經發放的救災物資。  
    第五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感謝人,應當感謝而沒有實施感謝活動,或者感謝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感謝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感謝當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後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感謝法》公布了。儘管十分倉促,又帶有鮮明的國家主義、公權主義、政黨主義、功利主義色彩,但不影響依此對周洋感謝糾紛一案作出簡要點評。
    很顯然,首先,感謝法確立了愛國主義原則,即該法第5條第1款規定,感謝應當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冬奧會冠軍周洋在表達感謝時,應當遵循愛國主義原則。但其對國家的恩惠絲毫未提,而只是感激了「她爸她媽」,難以認為「這小孩兒」堅持了愛國主義感謝原則。
    其次,感謝法確立了感謝順位原則,即該法第6條規定,感謝應當遵循國家優先、黨和政府優先、領導優先的原則。這一原則寫進立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現實意義,但周洋的獲獎感言卻只有對父母的傳統孝敬文化,沒有領會到當今社會流行的國家優位、黨政優位和領導優位的文化觀念,顯然也不符合感謝法的這一順位原則。
    再次,感謝法在第四章第一節「感謝行為的一般規定」中,根據第一章確立的「愛國主義」感謝原則和「國家優位」感謝原則,具體規定了國家作為被感謝人時的感謝規則,即該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的,感謝人以國家作為被感謝人的,應當充滿真情實感並保持純粹,不得同時感謝其他被感謝人。對此,該條第2款又進一步作出規定,國際體育賽事中的獎牌獲得者,應加強德育意識,不得在感謝國家之前感謝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或者家庭成員。這是針對最近出現的國家體育賽事的獎牌獲得者實施感謝活動時缺乏愛國主義精神的實際情況,專門作出的特別規定,對加強國家體育運動員的德育教育、培養他們的愛國主義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周洋感謝爭議一案中,她正是顛倒了感謝次序,先行感謝了作為近親屬的父母,對本該置於第一順位的國家卻沒有提及。
    最後,對顛倒感謝順序的感謝行為尤其是國際體育賽事的獎牌獲得者違反感謝法規定的行為,該法第51條還專門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向國家賠禮道歉、取消比賽資格、留隊察看等。所幸的是,周洋在對其父母致謝之後,及時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感謝法基本原理,並真誠地作出了道歉。
    體育總覺高層官員于再清同志儘管深刻領會感謝法原理,但不幸的是,這位體育高官說出「孝敬父母感謝父母都對,心裏面也要有國家,要把國家放在前面」時,土生阿耿還沒有制定並公布感謝法,於是遭遇國民廣泛質疑。這麼說來,還真不能怪于再清,只能怪我的立法效率太低。感謝法要是早幾天出台,于再清至少不會這麼尷尬,公眾的矛頭可能就會更多地指向了感謝法的「良惡」問題了。不過,這也應驗了一個道理:立法總是滯後於現實。



             2010年3月11日下午、12日下午二氣於上海
                            (全文近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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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歡迎轉載,但須註明作者及出處。感謝國家,感謝諸位朋友批評指正、傳播推介!)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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