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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最高級別楊義殺官開庭 庭外民眾聯名求輕判

引起極大社會關注、被害人為目前國內已知拆遷命案中職務最高官員(區建委主任,管委會副主任公告期)的遼寧撫順「4·8」拆遷血案,10月27日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公訴人否認被害人事發當天是去「拆遷」,指控兇手故意殺人;被害方辯護律師當庭請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是在反抗暴力拆遷時自衛殺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阿波羅網 aboluowang.com)

     引起極大社會關注、被害人為目前國內已知拆遷命案中職務最高官員(區建委主任,管委會副主任公告期)的遼寧撫順「4·8」拆遷血案,10月27日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今年4月8日,遼寧省撫順高灣經濟區建委主任王廣良帶領隊伍和堆高機到黎明特鋼廠「執法」時,被釘子戶楊義用尖刀刺死。這起因反抗強遷而引發的命案,被認為是繼遼寧本溪張劍反逼遷殺人事件之後的又一「以暴力對抗暴力」的典型;又因被殺者為當地「高官」,更引外界對案件走向的關注。

     庭審現場辯論激烈。公訴人否認被害人王廣良事發當天是去「拆遷」,並對被告人楊義控以故意殺人罪;被害方辯護律師更是當庭請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引起旁聽席一陣噓聲;被告人辯護律師則認為,楊義並無蓄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是在反抗暴力拆遷的自衛中一時激憤殺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並請求從輕處罰。

     現場爆發的另一次騷動,是在證人李春文(其獨生兒子李玉亮4年前被逼遷者打死,)出庭後,提及「俺們家孩子被打死」時,旁聽者「嗡」地紛紛議論,公訴人當即制止李春文,不讓說他自己的事,讓問什麼答什麼。

     僅100多座位的旁聽區站進了200多群眾。另據記者了解,開庭當日,被害人王廣良之妻並未到庭。

    庭審披露血案諸多細節

     現年36歲的楊義,初中文化。10月27日上午9點30分,當身高約為1.8米,短寸頭,身穿紫紅色看守所囚服的楊義被押上被告席時,旁聽群眾紛紛站起,爭睹這個當地最著名的「兇手」。整個庭審楊義面部表情平靜,只在休庭起身時,回頭找到坐在旁聽席上的親屬,並示以微笑。

     隨著庭審的展開,這起半年前曾轟動全國的拆遷血案某些細節得以披露。

     公訴人稱,經撫順市警局偵查查明:楊義於2010年4月8日9時許,在位於撫順市高灣金地家園小區7號樓3單元501室的家中接到其弟妹王艷秋電話後,通過窗戶看見有許多人在其家樓下,認為系要對其弟弟楊勇經營的黎明特鋼廠進行強制拆遷,遂攜帶兩把尖刀來到黎明特鋼廠,在廠前空地見到來該廠進行資產交接工作的撫順市經濟開發區高灣經濟區管委會工作人員、被害人王廣良(男,卒年45歲),楊義讓其離開該廠,王廣良對其不予理睬,楊義遂上前用左手摟住王的頸部,右手持一把隨身攜帶的尖刀照王的胸部猛刺數刀,致王當場倒地,隨後又將上前制止其的被害人朱玉斌左手刺傷,後楊義被其他在場的工作人員制服。

     王廣良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王系被帶刃刺器刺扎右胸部,造成右肺破裂,心臟主動脈根部破裂導致大失血而死亡。朱玉斌的左手為輕微傷。

     北京市中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喬羽為被告人楊義的辯護人,他當庭質證,認為檢方起訴書「遺漏」了楊義行兇前的重要情節——「暴力拆遷」的「前奏」部分,而這與本案有直接關聯。

    律師喬羽稱,經律師調查,事發前半小時左右,高灣經濟區管委會組織的一支50多人的拆遷隊伍已進入黎明特鋼廠,準備實施強制拆遷。攆走了4名工人,並闖入廠內居室,將被告人弟弟楊勇及弟媳王艷秋和岳父暴力拖入隨行的麵包車,在此過程中,楊勇被毆打致傷。王艷秋情急之下給楊義打了電話:「哥,他們來人了,你快下來!」

     楊義接楊艷秋電話後從所住5樓窗戶向樓下看去,能清晰俯瞰整個工廠,院門口、院內50多人,有的穿制服,有的頭戴鋼盔,還停著推土機、麵包車等。楊義隨後下樓從後門進入廠內,並在一間辦公室工具箱取出兩把平時用來殺兔、殺羊的剔骨刀。此時工廠已清場準備強拆,就捅了看上去像個指揮強遷的人,而此前楊義和王廣良並不認識。

    群眾聯名請求法官輕判

     10月27日,楊義案庭審完後,大批當地群眾圍在法院門前展示聯合簽名。聯名信內容為:尊敬的法官:我們是撫順市的公民,我們證明:撫順高灣區的楊義家沒有得到分文拆遷補償款、在違法的暴力拆遷逼迫情況下,楊義情緒義憤激動後用刀捅了組織暴力拆遷的人。我們一致聯名請求法官考慮違法暴力拆遷的起因,對楊義給予從輕判處。

     為表示簽名的真實性,許多人留下了電話號碼。

     此案審理後未當庭宣判。楊義在做最後陳述時表達悔意並向被害人致歉:「因為我的過錯導致被害人死亡,對不起他。」「不是我本意,我是想制止他們拆遷的行為,沒想殺死他。」

    庭審焦點: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庭審辨論最大焦點,在於對案件的定性——公訴人和被害方辯護人均認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而被告辯護人則辯稱應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庭上,被害方辯護人遼寧三君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學玲披露了楊義的部分口供。楊義跑到廠院看到王廣良後,「看這個人就是管事的」,遂叫王出去,「他不出去,還白了我一眼」,因此激怒了楊。韓披露,楊口供還說過「誰要拆我們家房子,我就攮誰」「我現在就身體不行,好的話攮十個八個」之類的話,認為楊義「蓄意殺人」,並當庭請求法官「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此言一出,引起旁觀席一陣噓聲。

     楊義對此反駁,稱自己「不是窮凶極惡」,「沒想過殺死他,也不想殺死他」。

     喬羽律師辯稱,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雖然二者的結果相同,但犯罪人的主觀意圖不同。在本案中,被告人傷害他人致死發生在管委會暴力拆遷的前提下,且與受害人互不認識,素無怨仇,被告人並不存在任何殺害被害人的主觀動機和意圖,沒有事先預謀或準備刀具。相反,是在拆遷隊伍強行毆打、控制被告人親屬時,被告人在聽到呼救請求後,出於保護親人、自己和自家財產的需要,在拆遷現場順手拿了剔骨刀攮了被害人,屬現場激憤傷害致人死亡。

    「資產交接」還是「強制拆遷」?

     庭辯的另一焦點,是被害人王廣良當天帶領隊伍去黎明特鋼廠,到底是「資產交接」還是「強制拆遷」?

     公訴人證明當天王廣良是去進行資產交接工作,證據主要來自高灣管委會的證人及證言。但對這一說法,喬羽律師當庭予以質否。

     喬羽提供一份2006年8月9日由高陽分場(甲方)與楊義父親楊振祥(乙方)所簽訂《撫順經濟開發區黎明特鋼廠固定資產及承包費用分割清算協議》顯示,黎明特鋼廠地上建築物(含有產權和無產權房屋)歸乙方所有,即該廠房屋、設施和設備的所有權是屬於被告人家所有,而非高陽分場所有。

     喬羽當庭質詢:既然房屋、設施設備等資產所有權屬被告人家所有,「資產交接」是交接誰的資產?如果不準備強制拆遷,僅僅資產交接,為何把資產所有權人控制在麵包車內?為何要帶領50多人?為何要頭戴鋼盔手拎榔頭?為何帶推土機?

     被告辯護人還對管委會的拆遷資格進行質疑。法庭示證的高灣區管委會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顯示,「拆遷期限」為「2006年7月5日-2006年9月4日」,在2010年4月8日已過了有效期,喬羽認為此拆遷行為應屬無證拆遷的違法行為。

     另外喬羽認為,案發前的2010年3月9日,由高陽分場向楊義發出《強制拆遷通知》主體不當。高陽分場是企業性質,並無權力下達強制拆遷通知,有權發通知的須為法院、政府拆遷部門或者是拆遷人。而且,據現行《拆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喬認為,本案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並沒有達成協議,拆遷人想繼續拆遷,應先向拆遷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而高灣管委會未經行政裁決,自行組織強制拆遷屬於違法拆遷、暴力拆遷,屬於不法侵害被告人的家庭財產權益。

     在撫順當地,因逼遷而引發的「以暴抗暴」血案並非孤例——恰在楊義案發前一日,撫順石文鎮瓦房村29歲青年郭洪海被開發商以100元/天的價格請去幫助拆遷,也被對方姓丁的釘子戶打成植物人,並最終於上月去世。

     10月27日晚,記者來到撫順縣石文鎮瓦房村,輾轉找到了死者郭洪海的母親宋淑華。她向記者證實了此事的真實性。

     據宋介紹,今年4月7日,兒子郭洪海被僱請去充當拆遷的幫工,「是撫順市望花區一家房地產開發商,他們雇我的兒子,但現在不承認了。請我兒子去的,是他們公司一個外號『黃皮子』的人,還找了廟溝村兩個人,都二十上下的年輕人,那次請了七八個人,當時沒說是去打架,只是說去維護現場。其他人都沒事,就我兒子被打了。」

     宋說,被拆遷戶姓丁。去了後兒子就被這家姓丁的給打了,先是用棒子打在腦袋上,倒地後又用水泥塊給砸了。「腦袋中間有一個大瓮(方言,意中間裂開一個口子)。送到醫院後,醫院當時就說,手術完事也是植物人。住院後一直沒醒過來,呼呼睡覺,還抽搐。」在醫院躺了5個月後,「陰曆7月26,陽曆9月4日,我兒子就去世了。」

     據宋淑華介紹,該案發生後警局已立案,「到現在這案子,開發商說跟他沒關係,姓丁的,姓黃的都抓進去了,但一直都懸著沒有結果。」

     1981年出生的郭洪海是宋淑華唯一的兒子,已結婚並有一個5歲小孩。死後10餘天,法醫曾做屍檢,但屍檢報告一直沒出來,屍體至今還存放在撫順縣毛公殯儀館。宋淑華說,兒子是個大高個,很魁梧,體重有190多斤。

    連結

    江蘇宿遷王馬玲案:故意傷害 判刑5年

     2009年5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錦繡江南小區內,因不堪忍受拆遷人員逼上門的不斷騷擾與折磨,業主王馬玲等三姐弟與拆遷公司員工發生「對攻」,最終釀成1死6傷的「拆遷血案」。

     最近,江蘇高院推翻了一審法院對王馬玲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王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遼寧本溪張劍案:「防衛過當」 判3緩5

     2008年5月,張劍與遼寧本溪華廈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因拆遷協議問題發生爭執,5月14日,張劍在與該公司工作人員衝突過程中刺死保全趙君。2009 年9月4日,本溪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節,並系「防衛過當」,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來源: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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