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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學者上書總理請求取消高考戶籍限制 溫家寶被微博敏感

建議書稱,只要在未來實行全國統一高考,並在原則上對各地域實行平等招生,「異地高考」問題就自然可以得到解決。此消息被「財新網」官方微博引用,但由於「溫家寶」是敏感詞,只能把題目寫成如此:【15學者上書溫\家|-寶 請求取消高考戶籍限制】。

 

2012年「兩會」上,教育部官員表示將於年內出台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政策。距離教育部表態已有兩月余,教育部尚無關於將出台新政的具體消息。5月23日,十五名學者上書國務院及教育部,對正在制定中的「異地高考」方案提出建議。

  「異地高考」政策直接關係到上千萬「隨遷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和參與升學考試的權利。所謂「隨遷子女」,即因為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工作,隨同父母來到異地就讀中小學的未成年子女。2005年以後,中國高考報名嚴格限定實行「學籍」和「戶籍」雙認證,學生只能在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非本地戶籍學生沒有在常住地參加高考的權利。從2010年開始,京滬等地的隨遷子女家長持續推動,希望子女能夠經常居住地「就地高考」,截至上月,他們發起的「教育平等公民聯合行動」已經獲得逾10萬名民眾簽名支持。

  名為「關於教育部制定隨遷子女學籍地高考政策的公民建議」的建議書(下稱「建議」)被標明呈遞給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及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建議書的簽名者包括著名憲政學家、人稱「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暉,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李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

  5月23日上午,北京新啟蒙公民參與立法研究所主任熊偉與近十名家長代表一道將該建議書送達教育部。教育部信訪辦工作人員接受了建議書並簽發一張收條,表示收到該建議書。

  建議書指出,教育部表示不能影響原戶籍居民考生的利益,可能導致目前發達省市在大學招生考試中的既得利益被固化,而使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受到忽視。教育部在「兩會」上表態將出台的方案將實現「就讀地高考」的時間表制定權下放給各地方政府,可能導致政策執行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將為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設置苛刻條件,或者拖延開放時間。

  建議書認為,有鑑於上述原因,教育部應該制定有強大約束力的「異地高考」具體方案,不應給予地方政府過大的自主裁量權。學者主張,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方案包含具體的時間表,明確規定各地實施時間的底限,並指出北京隨遷子女家長提出的在2014年以前取消全國範圍內的高考戶籍限制的要求是合理的,中央政府應當予以重視。北京、上海、廣東等外來人口集中的地區,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需求更為迫切,這些省市出台相關方案更應及時。目前,京滬等大城市的本地戶籍高中生源已經趨於萎縮,已具備接納非本地戶籍高中生就讀的條件,完全可以儘快落實相關政策。

  學者要求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方案包含具體計劃,明確統一規定「隨遷」「學籍」等隨遷子女參加高考所必須符合的基本條件,並要求學校自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其學籍檔案。建議書指出,教育部規定的高考條件應立足於隨遷子女的受教育需要,而不是家長的財產擁有狀況等其它不相關因素,否則必然加劇「高考移民」傾向。如果規定條件過於苛刻,則將在隨遷子女當中產生新的歧視。

  學者強調,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方案應明確規定,在學籍地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按當地標準同等錄取,以防止在分省命題體制下折合不同區域考試成績帶來的任意性和不公平。針對關於「異地高考」將導致嚴重高考移民的擔憂,建議書認為目前分省錄取下各省市錄取機會不均的現象本來就不具備合理性,只要在未來實行全國統一高考,並在原則上對各地域實行平等招生,這一問題就自然可以得到解決。

  上書的學者要求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方案具有嚴格的執行力,並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裁量權。他們希望教育部切實監督地方政府對相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避免地方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無法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高考改革方案。

  學者建議,給予各省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但教育部的方案必須明確隨遷子女認決標准和實行「就讀地高考」的統一底線,規定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具體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以防止地方部門拖延推諉。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於隨遷子女高考資格認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有權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附:

  關於教育部制定隨遷子女學籍地高考政策的公民建議

  尊敬的溫家寶總理、袁貴仁部長:

  今年「兩會」期間,教育部袁貴仁部長、杜玉波副部長就隨遷子女在學籍地高考問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教育部將於2012年上半年出台總體方案,並要求各地於年底以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教育部近期將要制定隨遷子女在學籍地高考的政策,體現了國務院和教育部領導對隨遷子女受教育權的深切關懷,令人振奮鼓舞。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有如下擔憂,因而藉此機會表達出來並提出我們的建議。

  一方面,教育部曾表示,北京、上海等發達省市的高考改革難度較大:「既有要解決的問題,又有不能碰的問題」;要考慮城市承載能力,尤其要考慮影響原戶籍居民的考生利益。我們擔心,這種顧慮可能會加固發達省市在大學招生與考試方面的既得利益,忽視廣大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利。另一方面,教育部曾表示,將要出台的隨遷子女高考「方案是相關的原則」,沒有統一的取消戶籍限制的時間和附加條件,時間表的「最後實現年限」似乎由當地政府決定。我們擔心教育部所制定的政策可能不夠明晰,或將權力授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如果全國統一政策不夠具體明晰並缺乏強制執行力,那麼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能就會對隨遷子女在學籍地高考設定苛刻條件,或者無限期拖延開放時間,致使數千萬留守兒童和父母分居兩地,數千萬的隨遷兒童讀書難、上學難。如此,則涉及兩億多人口的重大民生和社會問題將遲遲得不到解決,顯然不利於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

  基於以上擔憂,我們特向國務院和教育部領導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應當包含具體的時間表,明確規定各地實施時間的底限。我們認為,北京市推動教育平等的志願者們提出的基本訴求是值得重視的,即2014年之前在全國範圍內取消高考戶籍限制,允許滿足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學籍地參加高考。需要重視的是,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國情,取消高考戶籍限制已經刻不容緩;北京、上海、廣東等發達省市的隨遷子女人數眾多,他們在學籍地接受教育並參加高考的權利尤其需要受到重視,因而這些省市必須及時出台取消高考戶籍限制的具體方案。如果延續不公正、不人道、不合理的高考戶籍限制,必然會加劇廣大隨遷子女家庭的焦慮和不滿,嚴重影響中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第二,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應當包含具體計劃,明確統一規定「隨遷」、「學籍」等隨遷子女參加高考所必須符合的基本條件,並要求學校自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其學籍檔案。我們認為,北京市推動教育平等的志願者們提出的方案是合理的,即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資格年限不超過4年。教育部規定的高考條件應立足於隨遷子女的受教育需要,而不是家長的財產擁有狀況等其它不相關因素,否則必然加劇「高考移民」傾向。如果規定條件過於苛刻,則將在隨遷子女當中產生新的歧視。事實上,就城市承載力而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目前的高中教育資源均供大於求,完全有能力吸收隨遷子女就讀,並允許他們在當地參加高考。

  第三,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方案應明確規定,在學籍地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按當地標準同等錄取,以利促進和實現教育公平,並防止在分省命題體制下折合不同考試成績帶來的任意性和不公平。值得重視的是,中國《憲法》和《教育法》都規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是國家的重要使命,教育部所制定的政策有義務保證基本的公正與平等。過分保護既得利益實質上是對不合理、不公正與不平等的認可和維護,也是對數以千萬計的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的漠視,是對近兩億流動人口及其子女的嚴重歧視。至於同等錄取是否會吸引越來越多的「高考移民」、加劇城市資源緊張,則是招生與考試體制改革時需要解決的長遠問題。只要今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考試,並在原則上平等招生,「高考移民」問題將自動消失。

  第四,教育部在制定政策過程中應通過公聽會或論證會等正式渠道,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尤其要重視隨遷子女家庭的需要和訴求。教育部的高考改革政策也應該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改革方案過程中通過公聽會或論證會的形式聽取社會意見,尤其是隨遷子女家長的意見。隨遷子女家長在所在城市長期工作並納稅,有權享受平等的公民待遇,並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訴求。

  第五,教育部所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應規定嚴格的執行力,並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的裁量權。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教育部的基本職能包括「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領導「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因而制定政策一定要對各級教育主管機構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並由教育部切實發揮監督實施職能。否則,地方政府很可能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壓力,很難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高考改革方案。

  在制定具體方案過程中,各省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以適應當地的實際情況,但是教育部的高考政策應規定隨遷子女認決標准和改革時間表的統一底線,並明確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具體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以防止地方部門拖延推諉。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於隨遷子女高考資格認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有權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我們期待,在國務院領導下,教育部將及時出台合理有效的隨遷子女高考改革政策,嚴格監督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解決和完善隨遷子女在學籍地高考的具體方案,切實推進教育與社會公平改革,促進中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

  建議人:

  郭道暉:中國法學會教授

  李楯: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

  湛中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熊文釗: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應平: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曲相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小楠: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練軍: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婧娟:北京聯合大學法律系教師

  牟效波:北京行政學院法律系教師

  楊世建:河南商丘師範學院教師

  熊偉:北京新啟蒙公民參與立法研究所主任

  陸軍:北京益仁平中心總協調人

  李志強: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

  張千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實習記者 王箐豐)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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