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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律師界泰斗張思之大曝審四人幫內幕

張思之披露,因為當事人身份特殊,並且想速戰速決,一審終了,因此中共中央成立了一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

儘管當時審判有電視轉播,但張思之披露不是直播,當中比如江青和法官對罵這樣一些事全掐掉了,庭內也只有經過批准的國內記者,沒有國外記者。

張思之披露案件正式開庭前,兩個特別法庭都做過正式彩排,彩排前還有不是很嚴格的排練。

證人都經過培訓,要證人配合起訴,證明起訴的是事實。

張思之承認當時自己是「典型的是一個『馴服工具』,老實得很,讓幹什麼幹什麼的。」

他強調說:「如果現在來審這個案子,他們可能不會讓我去。如果讓我去,這個戲會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實事求是,我絕對不會你們說什麼就是什麼,我絕對不干!」

特別法庭全景。主席台中央的國徽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並列。

律師界泰斗張思之。CFP供圖

庭審中的「四人幫」,從左至右依次為: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江青。

韓福東翻拍江青被帶入法庭。資料圖片

原標題:張思之:如果現在審,我不會讓幹什麼就幹什麼

現實發生的大多事件,會伴隨時間流逝變得模糊,然而歷史的一部分真相,卻會在大浪淘沙中逐漸清晰。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宣判,這場公審長達兩個余月的「共和國大審判」至此畫上句號。曾經敏感的審判細節,近年被親歷者不斷披露。

在螺旋前進的社會變遷中,現實會在一些時刻與歷史相疊,呈現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歷史中的細節,不止步於揭示曾經,或能啟迪我們更好地觀察當下。值此「兩案」審判32周年之際,辯護小組組長、律界泰斗張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報的獨家專訪,揭秘「兩案」特別法庭和辯護小組的幕後故事。

特別法庭內幕

彩排庭審,培訓證人,法庭被迫特別布置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出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集團反革命案進行公開審判。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特別法庭分為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第一審判庭負責審判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和陳伯達5名「文職人員」。第二審判庭負責審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5名原軍人主犯。

由於案件重大而特殊,「兩案」的審判程序在如今看來有許多非常規之處———例如案件經過多次預審,在正式開庭前做過彩排,證人經過培訓等。在開庭審理期間,全國6萬多名代表旁聽,他們也都發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見,更多的人直接投書法庭、審判長、審判員。

就特別法庭的布置而言,也顯得不同尋常。法庭的主席台中央掛著一個特製的國徽,國徽下是60個法官和檢察官的座位,自同個方向對著觀眾。牆邊也有兩排座位,一側是被告辯護人,另一側則是特別法庭書記員……

南都:為何當時成立了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

張思之:這個是中共中央決定的。中共中央當時成立了一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殊,一個是當事人的特別身份,另一個也是想要速戰速決,一審終了。

南都:也就是說「一審終了」是特別法庭成立的實際意圖?

張思之:其實成立特別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這個(一審終了)。我認為是這樣的,當然他們誰也不會講這個,實際上骨子裡就是這個問題。

南都:這和當時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有何淵源或衝突?

張思之:沒有衝突,這恰恰是當時運用了刑事訴訟法,來指導這一規則的訂立。

南都:審判的過程可能會涉及國家機密,也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狀況,為何最終還是選擇公開審判?

張思之:這個經過反覆討論的,開始的時候並沒有想公開。如果用黨的語言講,覺得要「教育群眾」,擴大影響力。

所謂的國家機密,肯定在預審的過程中給篩掉了。審這個案子最基本方針,叫做「審罪不審錯」,不審人們的錯誤,而審人們的罪行。錯誤比如有些國家領導人也會有,這個一律不審,審的都是罪,這個是一個說法。另外一個說法就是,路線問題不涉及。所以這樣的話就把你提出的問題給解決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個問題,所謂的公開審判,名義上是公開審判,實際上是有組織的公開審判。旁聽群眾是有組織的,不是誰想來誰能來的。

南都:但當時也通過電視進行了轉播,另外也有媒體進入採訪。

張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審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統統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對罵的片段。當時(國內記者)是要經過批准的,國外記者沒有,只能看轉播的錄影。

南都:整個審判過程經歷了兩個多月,為何那麼長?是因為涉案人多,還是因為審理方式或者審理策略?

張思之:時間拉得長不是主觀因素,是審理過程中客觀上的形勢迫使他們不得不拉長。因為每一次的審判,一些主要的人物並沒有按照他們原來的預審計劃去審訊。那不可能,特別是江青。你比如他們準備審兩個小時,最後審了20個小時。

另外,證人的情況,他們也可能估計不足。你看像證人幾次在法院上跟當事人扯皮吵架,像這些情況都不是可以預計到的。

南都:證人當時在庭上是怎樣一個情況?

張思之:我對證人這一塊一直有一些情緒。我們證人是經過培訓的,這個不好,這個不應該。證人,他看到什麼他聽到什麼,應該如實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實,那就夠了。你怎麼可以培訓人家呢?

南都:「培訓」內容包括哪些?

張思之:當時有一個小組,是專門管證人這一塊的。小組的負責人是我的一個朋友,我知道是有這個情況存在的。他們具體怎麼樣運作,我並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條:他們主要的是,要證人配合起訴,證明起訴的是事實。這就不行了,這樣就沒有公平了。

南都:庭審前的彩排是怎樣的,一共有幾次?

張思之:總體上正式的彩排,兩個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這樣的排練,但不是那麼嚴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當時法庭的布置,為何和我們說的那種傳統意義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嗎?

張思之:法庭的布置,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個背景,當時特別檢察廳的檢察長,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黃火青,他是井岡山時期的老革命,他堅持我檢察院和你們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國家我也代表國家。既然是這樣的話,為什麼你坐中間,我坐旁邊?那個時候有一個法庭工作小組,把法庭的布置已經安排好了,法官們把他們擺在中間,這邊是檢察,那邊是律師。但他們不幹了,認為「我們怎麼和律師是這麼一個關係」。為這個事情爭論了很久,彭真拿黃火青沒有辦法,老革命啊。所以就變成後來那樣,在法台上兩家並列。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後來特別法庭有一個總結,是江華做的,江華講:審判這個案子,我們是具有典範意義的,但是法庭的設置,下不為例。他也只能講到這種程度了。

南都:在參與全案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審判環節和細節讓你覺得從法律角度做得不夠?

張思之:我的想法是,這個案子從上層,從高層,包括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他們選的審判員選得不好。因為你是審案子,這是個專業,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從專業的角度來選你們國家最優秀的審判員。

但最後被政治化、群眾化了,選了各個方面的人士組成一個所謂的法庭、審判員。這個審判員裡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邊,有些連怎麼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們去幹什麼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審得很精彩。包括我們特別法庭,像特別法庭一個副庭長,他不懂業務,但因為他是副庭長,也要主審,自然會出一些讓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說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覆覆地堅持一條———張春橋,你不吭聲,你沉默,就是承認對你的控訴了。他不可以這樣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權利,不能因為他的沉默就認為他認罪了。另外你比如說,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辯論「誰怕誰」。實在是荒唐,「老娘」當時哈哈大笑。對我們來講,這應當是教訓,但他們並不這樣考慮。

揭秘辯護小組

「基本原則」:不能動定性,事實不能變

在中央決定審判四人幫需要有律師介入後,司法部給北京派了「任務」,從北京要4個律師參加兩案的審判。當時,張思之在北京律師界領導班子選舉上,剛剛被選為常務副會長,另外他還領導了一個法律顧問處,被稱為是「北京市的律師頭」。司法部便通過北京司法局黨組將任務交給了張思之,讓他另外再找3個人加入辯護小組。

這是一場根本不會勝訴、政治風險高,也不會帶來好名聲的辯護。當時許多法學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絕了這一請求。最終,由於原負責人陳守一因故缺席,張思之便成為17人辯護小組的組長。他們當時被安排住進國務院第二招待所,並被告知要嚴守秘密,甚至不能與家人聯繫。這一辯護組,最終共為姚文元、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辯去了13項罪名。

南都:在律師介入之前,你們了解中央對這個案子的定性、審判程序乃至預審結果嗎?

張思之:定性當然是清楚的,我們去的時候起訴書的草稿是給我們看的了,所有當事人的起訴書的內容都看了。因為我們這個小組成立的時候,司法部對我們有約束。

成立一個律師組的第一件事,當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時,他們就制定了一個活動原則。這個《律師小組辦案基本原則》,我給它概括一些,實際上就是這麼兩回事:第一不能夠動定性,第二事實不能變。

南都:你以前提到這個原則時,曾經用「太糟了」來評價它。

張思之:我當時拿到這個基本原則,第一反應是蒙了。這樣我們幹什麼呢?還能做什麼呢?它裡面第一條,例如說,可以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傻子也可以講這句話呀,要律師幹什麼呀。

南都:當時除了定性,對於犯人的量刑已經有了大概嗎?

張思之:這個應該沒有,因為後來對於這個問題爭論很大。如果原來已經定了,後面就不會有爭論。包括對江青判死緩在內。

南都: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上,你們遇到的情況是怎樣的?

張思之:那我們不會受限制,把話講直一點就是「畢竟是你要我來的」。

南都:那為何辯護小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離開庭只有一周時間?

張思之:當時個別人認為,這樣的案子這麼大,從國家的整體考慮需要有律師,但是事實上在運作過程當中,肯定對律師不是那麼很重視。所以當時儘管律師小組成立很久了,律師們還是無事可做,因為材料不給我們看。我們當時只能通過司法部,去進行一些呼籲也好、要求也好……我們自己找誰去?兩案辦公室我們都不知道的。

南都:辯護組的工作情形大體是怎樣的?

張思之:開始在國務院二招,後來轉移到一招,事實上就是因為泄密的問題。在審判真正開始前,老百姓沒人知道誰是辯護人,一直到起訴書公開。

我們在二招的時候,就是律師小組自己在那裡研究問題、討論問題、考慮問題,起草幾個文件,商量怎麼辦。在一招的時候,當然這些事情延續下來。到後來,我們就想辦法介入,比如說我們去看過他們的幻燈片———看完之後感覺很失望,因為那個幻燈片完全是配合起訴書證實被告人罪行的記錄,而不是一個客觀的過程。這個對我們律師來說作用是不大的,因為它跟起訴書一模一樣,但是我們(時間)是花在上面了。

還有比如說我們去會見被告,時間都很短,一般都是兩個多小時。因為大部分被告人都關在秦城,回來要兩個多小時,所以說真正會見的時間並不多。

南都:在開庭前會見過幾次被告?

張思之:這個不一樣,開庭前陳伯達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鵬是兩次,一般別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種說法,認為當時你們的辯詞「都是上面定的,律師只是念念而已」,這種說法準確嗎?

張思之:這種說法絕對不是事實。辯詞100%是律師起草,是經過上邊要審、要定,這是事實,但並不是上面寫的。我們這5份辯詞都是在小組裡經過反覆討論的,怎麼能說是上面定的我們念念而已……

南都:這個「上面」具體是指司法部還是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審後會修改很多嗎?

張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說江騰蛟這個(辯護詞)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審完之後交給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劉復之在那裡做辦公室主任。劉復之定完之後,交給張友漁。中央定呢,是張友漁最後把關。張友漁最後定了,就定了。

當時經過司法部也有道理,當時司法部有個專家叫賈潛,我們國家審理戰犯的時候他是審判長,通過司法部實際上是通過他來審這個稿子。

南都:律師看到的定稿主要刪改在哪裡?

張思之:都是題外問題。因為定性我們誰都不敢動,那個是鐵定的不能動。事實部分審的這些人他們也不敢動,他們也要尊重律師的意見。

比如李作鵬的這個辯護詞,當時有兩處,一處是我講「我們參與了法庭調查,我們認為法庭的活動是符合程序法規定的,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當時講這個話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樣是為了讓上面聽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說我們律師有這個資格有這個權利,對你們法定活動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我們有發言權,我要爭取這個發言權。

第二個我們參加的(第二審判庭審判的)都是幾個武將。我堅持一個觀點,文武兩邊是兩個集團,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認為也不一樣。我認為這邊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可以諒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顧的地方很多、可以從輕的地方很多,這個需要有所表達。他們認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後這句話講得非常委婉。

南都:這樣做會有一定的政治風險。

張思之:是的,誰都知道這樣做搞錯的後果是什麼。當時就是怕什麼呢,怕說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麼錯誤了。

南都:律師參與這樣的案子做辯護,除了有政治風險,也會被視作「為壞蛋辯護」。你們遇到的情況怎樣?

張思之:當時還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討厭我的,給我起了個外號叫「殘渣律師」。意思是「四人幫」的殘渣餘孽,這種說法都是見了報紙的。

南都:在多個場合中你提到,當年做兩案辯護的時候,並不是個人的選擇,完全是組織的安排,是因為這兩方面的壓力?

張思之:你別看我現在跟你說話能張牙舞爪的,在那個時候,我典型的是一個「馴服工具」,老實得很,讓幹什麼幹什麼的。作為一個制度來講,中國的律師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開亮相,你總要亮著還像個樣子吧。一點都不像個樣子的話,中國律師以後還怎麼做。

對於我來講,我是個專業的律師,我不能不做這樣的考慮。如果萬一有什麼不幸,也只好是做個人犧牲,那有什麼辦法呢,你攤上了麼。當時也只好如此,沒有別的出路。

與被告的故事

我應該對江青再耐心,為李作鵬作無罪辯護

由於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師,同時辯護小組內也沒有人願意主動給她辯護。在最初,張思之便被指定為江青的辯護律師。在秦城監獄中,他與江青進行了一次會面。然而會見結束後,江青認為張思之「態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來的」,堅決拒絕了張思之為她辯護。最後在特別法庭上,江青沒有辯護人,自己辯護。

之後,張思之擔任了李作鵬的辯護人,並最後通過辯護為其免去起訴書中「參與在南方另立黨中央」和「謀殺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兩條重要罪名。最後,法庭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審判完後,張思之去見了李作鵬,李作鵬將辯護小組的工作比喻為「敲邊鼓」,並說自己寫了首詩,20年之後再給張思之。2001年5月16日,正好20年的當天,張思之與李作鵬久別重逢。李作鵬在開門時候手上就拿著當時寫的詩文。詩的題目叫做《評律師》,全詩一共四句: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南都:江青辯護人的確定過程經歷了很多波折。

張思之:你比如說讓我去見江青,誰願意呢。我當時去見韓大姐(韓學章),我是半玩笑態度,我說「韓大姐,這個看來,江青只有你去嘍?」當時她就翻臉了,「給誰都可以給她絕對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訴你,我現在看江青和那時候看江青不一樣了,真的不一樣了。我現在並不認為她好,但是我現在認為應該公道地、客觀地、理性地去衡量這個事情,而不單是從個人的好惡出發去考慮問題。從個人的好惡出發,我當時講過,我每個細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對待江青這個問題上,你一直有一些遺憾……

張思之:我畢竟還是做得不好,那個時候也只能是那樣了。現在這麼多年了再考慮這個問題,不能拿著那個時候的想法來要求你自己,那樣也不可能。但作為我來講,我應該再耐心,我畢竟是個律師,你沒有別的選擇,你不是她的對立面。

南都:和李作鵬之間的關係,與其他普通當事人有什麼不同?

張思之:我和李作鵬的關係很好,我對他沒有情緒,而且我覺得他這個人可愛。

南都:20年後再見到了李作鵬,他將那首詩如約交上,你讀到時候是什麼感受?

張思之:用他的話來講,我覺得也可以理解。我並不感覺到委屈,因為實事求是來講,我現在也這麼看,李作鵬案件當時的辯護,一點都不精彩。

南都:你後來自己評價那場辯護「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實上你已經為他辯去了兩項罪名。

張思之:那是最起碼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為當事人對你有這樣那樣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實我當時還真的希望他講得更多一些,因為後來我也是過分遷就他的身體情況。本來就律師問題我想跟他談一次,結果還沒有談(李作鵬)就走掉了。

南都:為何你在一篇回憶錄里寫「如果今天再讓我來辯護這個案子,我也不會像當年一樣」。

張思之:我肯定會為他做無罪辯護,這是絕對的。

南都:你認為他是無罪的?

張思之:什麼林彪反黨集團,(李作鵬)不是那麼回事,工作關係,哪有這麼回事。而且我可以這麼講,如果當時毛林發生矛盾,公開了,他絕對是站在毛一邊的,百分之一百是跟著毛澤東,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後來說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謀害毛澤東,不是那麼回事。

南都:在這樣的案子中,律師只能像李作鵬詩里所提到的,充當「敲邊鼓」的角色嗎?

張思之:當時只能是敲邊鼓。「核心」那裡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意義

審判無法徹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檢法被砸爛,律師作為「資產階級的辯護人士」,與許多法律工作者一樣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體無完膚。弔詭的是,這些律師群體噩夢的製造者,在審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師這個角色,來守衛他們的基本人權。

這樣敏感的案件中,律師常常要面對個人情感、職業信條以及國家使命的衝突。當價值觀發生碰撞時,什麼是可以幫助律師判斷的準則?

張思之曾言:有人讓我顧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讓我顧全大局,那麼他得告訴我什麼是大局。既然不告訴我,那麼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辦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達到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不可侵犯,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沒有大局。

南都:審判結束後,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就撤銷了。我們提出一個假設,如果「兩案」的審判發生在現在,還會成立「特別法庭」嗎?

張思之:特別法庭成立的時候就非常明確,就審這一個案子。(對於假設)我認為還會有特別法庭,畢竟有「老娘」(江青)啊,畢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現在,庭審會有什麼變化?

張思之:不會有什麼變化,從高層來講,不會有什麼變化。當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樣了,旁聽的人也不會從各省市組織來了。

南都:還會公開審判嗎?

張思之: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現在來審這個案子,他們可能不會讓我去。如果讓我去,這個戲會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實事求是,我絕對不會你們說什麼就是什麼,我絕對不干。

南都:至今已過去整整32年,以你現在來看,這場兩案審判的意義是什麼?

張思之:如果說我們講意義的話,兩案審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來看的是什麼:畢竟是從「老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過渡到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這個根本性的轉變是從兩案開始的,而這一步應當說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說如果這一步走得好一點,就會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義來講,還是有的,只能說並不怎麼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當時來看,有這樣一個形式已經不簡單了。就是說,把「用法律解決問題」作為領導思想這個轉變,我覺得還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說法認為,這場審判從形式上來講是要恢復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但就實際意圖和效果而言,是要通過公審來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張思之:這種講得不太好,因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兩案」審判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徹底嗎?

南都:以你現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眾雙重壓力的案件中,律師應當怎樣定位自己?

張思之:你總該像個律師的樣子吧,我們做得都不太像個律師的樣子。律師有一點,自己思維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權唱對台戲,我不是反對這個政府,我是跟你們所掌握的權力發生一定的矛盾和對抗,我有責任制約,我要在這個責任上起作用;而這個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話,對於這種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幫助。

南都記者張舟逸發自北京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於飛

來源:南都記者張舟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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