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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薄案兩大疑點及其政治影響

當年熙來往上爬,大展拳腳、為所欲為之時,並未受到黨和國家體制性的約束,以致幾年之中竟在重慶這個直轄市搞了一場十年文化大革命復辟的預演。他的失敗卻是偶然的,是內訌的結果。主子給奴才的那一記響亮的耳光,意外地打翻了自己的船,也意外地減少了我國人民和執政黨的損失。

新華社2013年9月22日電,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至此,薄熙來案件基本上可算告一段落。所謂「基本上」,無非還有兩條尾巴:

一是薄熙來上訴;

二是上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兩條尾巴,幾無懸念。

然而,如果跳出這次薄熙來案件審判的小範圍,回到整個大範圍的薄熙來事件本身來看問題,卻是懸念甚多。我這裡主要談兩點。

控方為何避重就輕?

一、對於許多廣為人知的薄熙來違法犯罪問題,薄案控訴方為何避重就輕?

薄熙來在重慶大張旗鼓開展,並欲推向全國的「唱紅掃黑」運動,全中國、全世界都知道,檢察院難道不知道?起訴書為何對此隻字不提?

動用黨政權力和國家財力開展的「唱紅」,實質上就是大歌大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大歌大頌暴力、大歌大頌救世主毛澤東,公然對抗中共中央關於否定文革、否定個人崇拜的決議,公然對抗億萬中國老百姓對於十年浩劫和極左路線的血淚控訴和歷史性的唾棄。

「掃黑」實際上是黑打,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在營造大規模、疾風暴雨式階級鬥爭的國家恐怖主義氣氛之下,剝奪公民人權、私設公堂、濫設刑罰、大搞逼供信,製造了千百起血淚冤案,冤死了七十餘條人命。以「掃黑」的名義剝奪了私營企業家億萬資產。這些合法的私有財產成了二十一世紀「打土豪分田地」的戰利品,經薄熙來、王立軍之手「充公」,相當一部分由其自肥,剩餘一部分由其任意支配用於籠絡人心、沽名釣譽、欺騙民意,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

據悉,重慶「掃黑」共沒收資產一千多億,其中只上繳國庫不到十億元,即不到1%。其他那將近一千億元到哪裡去了?為何既不查、也不追,甚至在起訴書中隻字不提!如果檢方認為這些數據還不夠準確,那也有必要去把它搞準確,並通過司法程序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重慶的私營經濟在薄熙來、王立軍的黑打之下,已陷於滅頂之災。時至今日,薄熙來肆意違反憲法和法律、破壞私營經濟、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嚴重罪行得不到懲罰,其政治影響十分嚴劣:

第一,薄熙來黑打無罪,被黑打的成千上萬公民平反無據、伸冤無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威望損失無法挽回。

第二,黑打無罪導致公民被非法沒收的財產難於追回,而相關掌權者們對於已經「黑」到自己手裡的財產迷戀不舍,貪心便愈益膨脹,「膽量」將愈益增大,後患無窮。

第三,黑打無罪的示範作用無邊,今後其他省市自治區的黑打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四,黑打無罪,導致國家發展私營經濟的法律政策受到懷疑,使私營經濟「二等公民」形象愈益「增色」,破壞中國經濟

第五,黑打無罪,意味著公民生命與合法財產不受保護,進一步降低社會主義社會的可信度和吸引力。

第六,守法公民的安全感喪失或受到威脅,是近來幾年、十幾年中國人口外流的主要原因之一。據調查資料顯示,中國富人中出國移民傾向在日益增加。如果黑打無罪的局面不改變,這種離心去國現象不但難於扭轉,還可能加劇。其政治影響之險惡,不言而喻。

暴露政治制度什麼弊病?

二、中國政治制度在薄熙來事件暴露了什麼弊病?能否「亡羊補牢」?

據一審判決書提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餘元。・・・・・・

然而,正是在此期間,薄熙來所擔任的職務越來越高,並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國直轄市重慶的中共市委書記。可以說,薄熙來的官場病越來越重,官位卻越來越高。正如民間俗話所說,他是「帶病提拔」的官員之一。人們不禁要問,這種能夠帶病提拔官員的政治制度和組織人事制度本身是不是有病?是不是需要從根本上加以治療和改革呢?答案恐怕也是不言而喻的。

對於薄熙來帶病往上爬獲得高位應當承擔責任的有兩部一首長,即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以及提名薄熙來為政治局委員候選人的中央首長。由於他們的工作失職或失誤,導致薄熙來上篡得逞,給人民、給國家、給中國共產黨帶來了無可估量的損失。但是到目前為止,未見上述兩部一首長中任何人站出來向人民、向共產黨謝罪和承擔責任。這難道不說明黨和國家的人事組織制度已經病入膏肓了嗎?

中國共產黨章程四十四條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利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當地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然而,薄熙來從大連市到遼寧省、到商務部、到重慶市所犯大量違反黨紀國法的罪行,有哪一條是由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和處理的呢?

世人都知道,薄熙來罪行的揭發,並沒有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功勞。紀檢委在薄熙來案件和其他許多類似案件中都是後知後覺、效率頗低、有負眾望。這難道不需要從制度上找找原因,動動手術嗎?

其實,紀律檢查權本來就是與同級黨委的執行權分立的。現行中共黨章第十九條已經規定,黨委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一同由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兩個機構理應平行、互不統屬。這是起碼的形式邏輯。但是黨章隨後有一個重大失誤,它規定紀檢委受同級黨委領導,使其難以對近距離的同級黨委實行紀律檢查,大大降低了紀檢工作的效率。這是懲治貪官污吏工作長期滿足不了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要求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政治體制需要分權制衡

薄熙來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國共產黨黨內製度的缺陷。當年他往上爬,大展拳腳、為所欲為之時,並未受到黨和國家體制性的約束,以致幾年之中竟在重慶這個直轄市搞了一場十年文化大革命復辟的預演。他的失敗卻是偶然的,是內訌的結果。主子給奴才的哪一記響亮的耳光,意外地打翻了自己的船,也意外地減少了我國人民和執政黨的損失。

重慶事件說明什麼問題呢?說明政治體制需要分權制衡。我們這套集權的制度太危險了,一個人只要大權在手,就可以濫殺無辜,可以滅口,幹什麼都行,因為他覺得天下可以一手遮。直到偶爾陰謀敗露,失去權勢的那一天,他才自嘆倒霉。只有分權制衡,才不會使這種令人感到恥辱的事情一再重複。

可惜的是,時至今日,薄熙來案件的審判都快要落下帷幕了,但對薄熙來事件的總結,還遠遠沒有上升到政治體制的高度,沒有從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採取應有的措施。我們基本上還躺在有可能重複產生薄熙來,有可能再次發生文化大革命的體制上睡大覺哩。

朋友們,危險啊!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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