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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共警察來敲門 這樣做你就不會被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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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這個社會,我們都主張法治,律師、記者、企業家經常面臨著風險,怎樣在警察敲門的時候和警察構建和諧,應該成為律師、企業家和記者的基本技能。

從98年到現在我大概經歷了7、8次,甚至10次之多被警察抓的事情。最長的一次被滯留的時間是12個小時,短得又2、3個小時,經歷了很多我們以前在文學作品中才能看到的恐懼,才能體會到那種興奮,所以,更加感受到我們黨的偉大、光榮和正確。

說說我的最近的一個案例。大概是2009年10月6日晚上,正在辦公室開會,突然我太太就給我打電話說,家裡來了兩個警察敲門,我聽到這種情況,立刻將手機打到免持,全體律師一起討論,警察到當事人門口,應該怎麼辦?全體律師集思廣益,立刻讓我太太跟警察要工作手續。我太太就隔著門問警察,先拿出工作證,警察一般都能拿出工作證一閃。我們律師說,光閃工作證不行,我們必須拿出進門的法律文件,如: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等。警察又在門外一閃拘留證,這個時候基本上看不清上面寫的什麼內容,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是非常緊張的,搞不清楚拿什麼東西,必須拿著照相機在門裡面拍一下展示的拘留證。這時候警察就勃然大怒、踢門,說就抓個人還用這麼麻煩嗎?我太太說,你只要不出示證據,就不給你開門。警察說,你要是不開門,我就在走廊里大喊,讓你的所有鄰居都出來,知道秦兵犯了什麼事。我太太說,你就儘管在走廊里喊,你要是喊不出來,我給你打電話把鄰居叫出來。警察一看我太太這種態度就說,你等著,到時候把誰誰抓起來,你別到我們這邊求情。同時,我們立刻給北京市**的110打電話,很快110也來了兩個警察。警察相互之間就問,該不該抓、該不該進門、有沒有帶手續,最後110來的兩個警察也跟我太太說,人家帶了全部的手續,你們必須開門,該帶走誰必須帶走誰。我太太說,既然他帶了全部的手續,隔著門給我看看,110的警察說不能看。我們公民有懷疑的權利、知情的權利,憲法保護我們的權利。然後,我們派了5個律師到我家去,律師成立一個小組,每一個人盯一個警察,把我們的律師證給他們看,要求他們出示要帶走秦兵的法律文件,僵持了10幾分鐘,中間的恐嚇威脅等。後來,幾個警察到樓梯口去商量,幾分鐘後,聽見警察下樓的聲音,律師開始追,4名警察跑到車上,一溜煙就沒影了,我們怎麼都追不上了。

第二天,我們律師就開始查警號,最後查到警察的警號,到派出所要求他們出示到我們家抓人的文件,什麼也不出示,並堅定的告訴你秦兵是一定要被抓走的,讓他儘快來自首。去自首要有立案通知,最後什麼也沒出,自首也沒自首成。過了一個月,**的政委到我們家去道歉,當時警察可能犯了A、B、C、D、E、F、G項錯誤,我們這次顯然是有不當的地方,請多多諒解。他認為面對被警察抓人的事情,最重要的是當時的那兩個小時,大部分人堅持不住,一般警察一敲門大部分都開門了,人可能就被帶走了,有可能最後關了12個小時後救把你給放了,但在看守所被暴打一頓、不讓吃飯和喝水,那個折磨會讓人產生心理陰影,大部分人是經受不起得,到了看守所裡面被迫寫很多的證言,不得不簽字,但是只要一簽字就不用想出來了。總結了一下面對警察抓人時,處理比較好的一些操作。

一、門最好是開孔的,屋內和屋外的人可以共同交流,但是屋外的人始終都進不去,只有觀察孔不行。

二、家裡還有錄音筆、照相機和錄影機,因為在那個現場雙方會有很多語言交流,錄音筆可以將雙發所有說的話都錄下來,照相機和錄影機可以將法律文件錄下來。

三、家裡一定要備一部分現金,而且現金要帶足,如果人要是被帶走,我們的律師要始終坐車跟著這幾個警察。維權的核心問題就是財政問題,律師也是經濟人,他不知道要有多大的風險。

四、警察敲門是先不要開門,先核實工作證、身份證和其他法律文件,上面一定要註明就是你們家的人。警察有時候執行一次職務身上帶著很多證件,千萬不要以為他拿出拘留證就是拘留你的,有可能是拘留別人的,只不過閃你一下而已。

五、一定要有個熟悉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建議找個熟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因為不能保證律師一定會去,他能給你安排好幾個律師過去。

六、打110,讓110的警察核實一下在門外警察的身份,律師只要到了一定要在屋裡把授權委託書寫好。手續完全合法,否則律師被認為妨礙公務。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七、假使被拘留,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要求見律師,如果有被毆打的經歷,寫筆錄的時候一定要在前面先寫,剛才第XX好踹了我一腳,如果不讓你寫,就不寫後面的,只有這樣人警察察才會越來越和諧。警察抓人和審人的共同原則是騙,先說點別的事,一點警惕性都沒有。我們一定要高度尊重自己的權利,特別是要積極行使我們拒絕和不合作的權利,這樣我們才能共建一個公民社會。只要你堅持,他們就會知道,在北京還有這麼一批人不害怕警察的,這樣我們大家的權利就都能得到尊重。


斯偉江:「十條須知」——當網民遇見警察
 

刑事司法制度對我們都十分重要。我們中的某些人和我們的家庭成員可能有過成為刑事被害人或被告人的不幸經歷。多數人可能足夠幸運,沒有親歷該制度。但是對於一個擁有剝奪自由和生命的權力的制度,保證該制度的公平公正運行,人人都利益攸關。任何信奉民主政治的人,都享有保證沒有任何一個人或者機構享有權力而不用對人民負責的既得權益。——戴維斯《專橫的正義》

@小斯在清遠:《當網民遇到警察:十條須知》有感於@變態辣椒兄被拘提。你如被警察拘提甚至拘留,你應當知道自己的法定權利,時間節點,休息權,沉默權,投訴權,請律師權,不上電視權等。請諸位同行指正。

一,注意時間節點

1,傳喚時間一般為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才可以延長12小時(但公安一般會濫用後面特別重大,複雜,都會用足24小時,但你可以提出抗議)不能連續傳喚,變相羈押。因此,24小時到了,要麼放你,要麼拘留你。

2,如對你出具刑事拘留證,這應該是馬上進看守所,最遲不超過24小時。法律規定是應當立即進看守所,你可以要求馬上去看守所,因為在看守所你有睡覺的時間,而在警局,可能夜把你銬在審訊椅上(俗稱:老虎凳。但公安往往是用足24小時,下面會談到你的應付方法)。

3,到了看守所,你會發現比在公安的審訊室日子好過很多,但仍會有晚上訊問,我們下面會講到,你可以拒絕。

二,你有權保持沉默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按照北大陳瑞華教授的觀點,其實這就是沉默權的基礎。你有權保持沉默,因為你不是律師,你不知道哪些是會被公安用來指控你犯罪的,因此,吃不準的,你一定要諮詢律師之後再說。公安往往說,法律還規定,你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你可以說,法律規定如果自相矛盾,那麼各取所需,你執行對自己有利的規定,不自證其罪,因為你不知道哪些是對自己不利的。如果法律規定不矛盾,那麼意思就是,除了對自己不利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說。因此,等諮詢完律師再說。

三,你有休息睡覺的權利

5,法律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必要的休息時間和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公安的理解是讓你在審訊椅上睡一會兒就是,怛你可以堅持要求平躺,另外,要求晚上睡覺。晚上拒絕審訊,因為公安往往是幾班人車輪戰的,因此,這個靠你自己堅持。如果他們用大燈照你,請你記住時間,地點,人物姓名,你可以要求看警察證,這是法律規定的。以後可以在法庭上申請排除這些證言(雖然法庭未必會支持)。

四,你有請律師的權利

6,法律規定,第一次訊日之日就可以請律師,而且,如果你直接說出律師的名字,公安是應該轉告律師。如果說不出律師名宇,則是轉告家屬。(這一點公安很少會做到,你可以用‌‌「律師不諮詢過,我不能說‌‌」來要求先見律師。)

7,很多重要的事實,你最好是等律師會見之後再說,會見律師時,要注意,雖然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得錄音,事實上,很多地方是錄音的(因為看守所也是公安管理的),對律師說時,非常重的的東西可以筆談。

五,你有修改筆錄的權利

8,我國審判中筆錄非常重要,而且,十有八九,公安會讓你說話,畢竟是專業運動員和業餘之間的比害(這裡西方的律師在場權就能看出專業對專業了),這時,你必須要看,公安是否如實記錄了你的話,有曲解的地方特別重要,必須改正,否則有權不簽字。文字殺人,必須較真。

六,你有投訴的權利

9,看守所有駐所檢察官,如果公安違法,那麼在公安對你違法審訊後,你可以向駐所檢察官投訴,讓他記錄,以備後查。

七,當心被騙,你沒有上電視的義務

10,因為是無罪推定,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推定你是無罪的,你沒有上電視悔改的義務,公安往往會對你說,這對你有利,配合了就放你。對於這種軟的,欺騙性的,實際上和刑訊逼供一樣是違法的,也是常見的,有殺傷力的。對於這點,你想想薛蠻子就知道了,上了電視,行政拘留變刑事拘留了。他完全符合了自證其罪。配合,結果如何,你都看到了。公安對你的口頭承諾大多是沒用的,因為,你沒有證據,同時,哪怕書面培你承諾(這不可能),看守所也可以把你收掉。在裡面,真正能靠得上的,只有你,還有律師。在很多地方,看守所里勸你認罪什麼的,很多可能是公安的線人,必須小心。在浙江,這樣的人尤其多。

這十條未必能保證你不被刑訊或者變相刑訊,或者被騙,但知道法律規定,總比不知道要好很多。核心還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要見律師後再說。我進去也未必能做到,如同一個警察被刑訊後說,我雖然知道紀委、檢察也就那麼幾招,(不讓睡覺),但就是熬不過去。但也有文明的警察,你可以和他討論沉默權,要求足夠的休息權。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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