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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蹤」在英美 責任都由銀行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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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涉及未經授權移轉電子資金的儲戶責任的糾紛或訴訟,都要由金融機構負舉證之責,證明該筆資金移轉是否已獲授權;若確為未經授權移轉之交易,儲戶行為是否滿足承擔損失和責任的要件,仍應由金融機構證明之。

「存款失蹤」若發生在英美,從舉證到賠付,都由銀行承擔

導言:近日中國頻頻爆出「銀行存款失蹤」的新聞。同樣的事發生在英美加澳等國,不管儲戶是因為掃地大媽還是行長的行為丟錢,調查舉證責任和損失承擔責任大頭都在銀行一方。

「存款失蹤」屬於銀行卡戶頭「非授權交易」,在中國,儲戶如果不能證明是銀行誘發且完成了此類交易,都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存款失蹤」,不論是出於儲戶還是銀行的被欺詐、盜劫還是瀆職,都屬於銀行卡戶頭的「非授權交易」。「非授權交易」指任何未經儲戶或任何被指定人知曉、同意或授權而作出的交易。在這種交易中,發卡行對其借記持卡人卡內資金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2013年對中國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和公報的總結,可以確定中國法院認為,對於此類案件應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持卡人既必須證明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對非授權交易的完成本身有責任,存在違約行為;又要證明銀行對非授權交易的發生有責任,即在交易全過程中存在著誘發此一非授權交易的過錯。持卡人如果不能完成這兩步證明責任中的任何一步,都只能自己承擔損失。如果「非授權交易」出於儲戶自己的疏失,比如讓人窺探到帳號密碼等,損失就只有自己扛。

在英美等國,如果發生「存款失蹤」,考慮到儲戶在紀錄證據力上的弱勢,舉證責任肯定在金融機構一方

但同樣的「非授權交易」糾紛訴訟發生在英、美、澳、加等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業規定都是按照不偏向合同擬定人(即銀行)的原則,規定由金融機構負舉證責任。美國的《電子資金轉帳法》、加拿大「金融消費局」的《借記卡服務守則》、澳大利亞銀行公會的《電子資金轉帳執行守則》、英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機構」的調解規定,都考慮了儲戶在紀錄證據力上的弱勢,規定在糾紛或訴訟中由金融機構負舉證責任。任何涉及未經授權移轉電子資金的儲戶責任的糾紛或訴訟,都要由金融機構負舉證之責,證明該筆資金移轉是否已獲授權;若確為未經授權移轉之交易,儲戶行為是否滿足承擔損失和責任的要件,仍應由金融機構證明之。

美國《電子資金轉帳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按儲戶要求進行反覆調查,其間可先暫時性地將爭議款項重新存入儲戶帳戶

既然舉證責任在金融機構方,那麼在限期內調查出結果的責任順理成章地全由金融機構承擔。例如美國《電子資金轉帳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接獲儲戶報告10日內完成初步調查,並通知儲戶決定結果,抑或者先暫時性地將爭議款項重新存入儲戶帳戶,並於45日內完成全部調查。若錯誤確實發生,應於決定後1個營業日內更正錯誤,若認為無錯誤,應於3個營業日內將調查結果寄交儲戶;儲戶於收受調查結果後,若認為錯誤的確發生,還可請求金融機構再次進行調查。

按普通法相關原則和英國在20世紀初確立的判例,英美等國如果有銀行交易糾紛,儲戶只需證明自己「無惡意」,無需證明「無疏忽」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普通法系一般認為銀行與儲戶的關係是一種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儲戶應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而據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法律的一般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權益不受己方損害。因此,銀行應該像經營傳統的櫃檯服務業務那樣,對消費者的權益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英、美、澳等普通法系國家,如果有銀行交易糾紛,儲戶只有兩項證明自己無惡意的責任,而並無證明自己「無疏失」的責任。兩項「無惡意」責任一是1918年一起判例確定的「儲戶開具票證時須合理注意,不能有意誤導銀行或偽造票證」的「麥克米倫責任」,二是1933年一起判例確定的「儲戶已知有對戶頭的不當使用或欺詐時,有責任通知銀行」的「格林伍德責任」。

在英美等國,除非銀行能證明自己已盡全力還是不能避免「非授權交易」,否則損失都由銀行承擔。若有意耍賴,儲戶可以要求按損失的數倍來賠償

在現今的普通法系國家,除非銀行或金融機構能夠證明,「非授權交易」系因自身已盡合理注意而仍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或偶發狀況,或儲戶已預先得知「非授權交易」將發生以外,這類交易對儲戶造成的損失由銀行負責全額賠補。若是銀行雇員個人的違規行為,損失責任肯定也是銀行機構承擔。而且在英國的《個人信貸法》、美國的《電子資金轉帳法》等法令的條文中,銀行若未依既定流程誠實調查儲戶所主張的錯誤金額,或在無合理理由時就自稱無辜、並未依規定對儲戶帳戶暫時墊款,則儲戶得就其實際損害之一倍或三倍,向金融機構索求損害賠償。

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儲戶在知悉非授權交易發生之日起的一段時間內報告,法律規定其自身承擔的損失最多只會在500美元/澳元以下

在現今的英美法系國家,借記銀行卡和信用卡的持有人在非授權交易中的損失和責任承擔是分階段的。以最典型的美國《電子資金轉帳法》和《誠實儲蓄法》而言,如果儲戶在知悉非授權交易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報告,其損失限定在50美元之內;如果其在接到銀行發出的載有非授權交易記錄的對帳單60天內報告,則損失限定在500美元之內;如果其接到對帳單超過60天仍不報告,則其承擔該非授權交易的所有損失。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規定與美國只有金額上的不同,例如澳大利亞是儲戶只承擔500澳元。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趙亮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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