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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連潮:中方不參與南海仲裁案是一個重大失策

——正確對待南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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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不參與此案是一個重大失策,失去了抗辯和提供證據以及影響最終裁決結果的機會。根據仲裁庭的程序,本案的5名仲裁員中2名分別應由爭端雙方任命,可以任命本國國民。剩下的3名由雙方協商任命,協議不成可由常設仲裁法院院長任命。最終裁決由多數票決定,仲裁員的不同意見也成為裁決的一部分刊出。北京在常設仲裁法院有4位資質優秀的仲裁員,均可擔任本案仲裁員。參與和不參與仲裁程序直接影響裁決結果。

菲律賓船員向中國海巡船擺出姿勢(資料照片)

持續三年的南海仲裁案終於以菲律賓勝出在海牙落幕。

由5名國際頂尖海洋法專家組成的仲裁庭在以下五個方面做出一致裁決:

1.裁定北京在其所主張「九段線」海域內的資源並不具有歷史性權利;

2.裁定爭議地區中所有島礁均為岩礁或低潮高地,不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3.裁定中方在爭議地區干擾菲方捕魚及石油開採活動、填海造島活動、未能阻止中國漁民捕漁等行為為非法;

4.裁定中方大規模填海造島破壞了海洋環境,違反了條約義務;

5.裁定中方在菲方啟動仲裁後的行為加劇了爭端。

上述最終裁決,幾乎完全同意菲律賓提出的各項訴求的立場,超出了許多專家的估計,使南海仲裁成為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

公平而論,仲裁庭是依據國際法,以及相關程序,公正地就菲律賓提交的訴求進了裁決,顯示了5名仲裁員的一流的海洋法專業知識和正直的品德。他們都是獨立的法學家、學者、法官,並不涉足政治,所以不屈從來自任何方面的政治壓力,只會尊重法律,依法裁決。

然而在裁決前後,北京政權不僅在國內大肆借南海仲裁煽動極端民族主義情緒,而且全面動員大外宣機器,全球攻擊這一裁決。中共官員和媒體粗暴地將仲裁指責為「一場鬧劇」、「爛劇」、「一張廢紙」,反過來誣陷菲律賓是「國際法的破壞者」,南海仲裁是美國「遏制中國崛起的陰謀」。

這樣的潑婦罵街的搞法不僅於事無補,而且適得其反,因為它向世界證明了中共政權理屈詞窮,暴露其信奉強權霸道路線、無視國際法或其它任何法律的天性。相反,冷靜理性,仔細研讀501頁的最終裁決,了解其法律推理的正當與不足,依據裁決找到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案才是正道。

南海最終裁決涉及若干重要問題,但其法律有效性首先取決仲裁庭對此案有無管轄權。我想先結合裁決,對此做一些解讀,再稍稍探討一下各方裁決後應持的態度。

北京認為仲裁庭對本案事項沒有管轄權,因而裁決是非法、無效的,中方不會接受、不會承認這一裁決。它的主要理由是,本次仲裁是菲律賓單方面行為,違反了2002年的中國與東協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要求以對話方式解決兩國之間的南海主權爭議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海法公約要求在強制性仲裁前必須「窮盡外交手段」的規定,另外北京已於2006年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聲明不接受強制性仲裁,因中菲南海爭議是島嶼主權歸屬及海洋劃界問題,中方這一聲明構成條約保留,所以仲裁庭對此案不具管轄權。

這些理由實際上非常脆弱,經不起推敲。

首先,海洋法公約的一個重要突破,就是讓公約當事國在外交談判失敗後可以單方面提起國際司法程序解決爭端(第286條),並不需要另一方同意。所以菲律賓單方面啟動裁決程序無可厚非。

此外,海法公約指定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為解決海洋爭端的司法機構之一,它有權對審議事項管轄權爭議作出裁決。換句話說,仲裁庭有無管轄權不是中方說了算的,而是仲裁庭本身決定的事項。

同時,海法公約還規定,在強制仲裁過程中,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仲裁法庭仍可作出裁決,所以北京不參與並不影響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順便提一句,中方不參與此案是一個重大失策,失去了抗辯和提供證據以及影響最終裁決結果的機會。根據仲裁庭的程序,本案的5名仲裁員中2名分別應由爭端雙方任命,可以任命本國國民。剩下的3名由雙方協商任命,協議不成可由常設仲裁法院院長任命。最終裁決由多數票決定,仲裁員的不同意見也成為裁決的一部分刊出。北京在常設仲裁法院有4位資質優秀的仲裁員,均可擔任本案仲裁員。參與和不參與仲裁程序直接影響裁決結果。

其次,《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是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只是一個非正式協議,而海洋法公約是正式的法律條約,其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對165個當事國都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是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得到各方的執行,菲律賓根本不必求助於國際仲裁庭,因為南海現狀會得到維持,北京不會在當時無人居住的島礁、暗礁、淺灘、沙洲上大規模填海造島,並將其軍事化。

中方向仲裁庭提交的立場文件中引用的其它兩個文件也同樣不足以拘束菲方單方面提交仲裁。

第三,關於菲律賓沒有「窮盡外交手段」的說法,似乎有違事實,因為菲國從1995年起就與北京政權談判解決爭端,但18年無果,只好依法單方面提出裁決。菲方向仲裁庭提供了大量的外交照會和其它文件予以佐證,而北京卻沒有提出相關文件證據。

第四,北京相對比較有說服力的是2006年對強制仲裁所作的宣言保留。然而,第298條允許對強制仲裁作出保留的例外僅限於劃定海洋邊界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菲律賓律師團隊機智地繞開了島嶼主權和海洋劃界,只要求仲裁庭認定爭議地區中的自然地形的屬性來確定其地位。這一做法在法律技術層面上無懈可擊,北京應當承認沒有預計和防範該策略的失誤。

仲裁庭依照海洋法公約賦予其的管轄權,不去碰爭議地區以及礁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也不涉及陸地、海洋劃界,而只是認定爭議地區中的自然地物的屬性。一旦其屬性確定之後,無論島嶼、岩石、低潮高低,水下沙洲和淺灘今後為誰所有,它們可以分別享有海法公約賦予的海洋權利和相應的海洋區。

在本仲裁涉及的爭議地區中,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與印度尼西亞都有主權訴求。其中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越南宣稱擁有所有南沙群島的主權,而菲律賓只是宣稱擁有部分島嶼的主權。確定這些島礁的屬性有利於未來的劃界,但其本身並非海洋劃界。

仲裁庭一方面認定菲方訴求本身並不涉及邊界劃分,另一方面由於擔心菲中專屬經濟區重疊而引起劃界問題,擱置了菲方的一些訴求,並推遲認定自己對這些事項是否有管轄權。在實體事項審議中,仲裁庭認定在爭議地區的所有島礁的自然屬性決定它們不能依法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一步排除了劃界問題。而且爭議地區的其它第三方數國均支持仲裁庭擁有管轄權決定。因此,中方2006年的宣言保留不適用本案。

在爭議地區島礁自然屬性問題上,仲裁庭基本同意菲方訴求,裁定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岩礁,而渚碧礁、東門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為低潮高地,但不同意菲方要求將南薰礁(北)和西門礁認定為低潮高地的訴求,而判定這兩個島礁為岩礁。根據海法公約,岩礁享有12海里領海和12海里毗連區,但不得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低潮高地以及建立其上的人工島嶼既無領海也無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顯然,仲裁庭對公約島嶼的定義做了狹義的、限制性解釋,主張島礁的定義及其權利取決於在自然狀態下,該島礁是否具有能夠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客觀承載力。這一解釋也直接影響中華民國占領的太平島所享有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

我認為對島礁裁決的方向是正確的,不僅因為大多數國際法學者贊同這樣的定義標準,而且也因為沿海國瓜分的海洋資源越多,內陸國和公海資源,人類共同繼承的資源就越少,不符合公平原則。當然仲裁庭的島嶼定義也不是沒有商榷的餘地。譬如,多少人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裁決並未提及。另外,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工島嶼必將越來越多,海法公約的不足也將顯露出來。

綜上所述,我認為仲裁庭在本案中的管轄權無可非議,其裁決也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得到各方的尊重和執行。

正因為如此,南海裁決之後,各方都應克制,不要加劇和升級爭端,保持一段冷卻期,檢討得失,尋找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案。中方應當放棄顯示實力的軍演,美國方面也應當召回軍艦,暫緩在該爭議地區行使航行自由的海洋巡邏,說服中方執行裁決,協助中菲開創雙邊談判新契機。

南海裁決前後,菲律賓新總統釋放的雙邊重開談判的信號也為解開這一死結提供了機會。中方可以採取共同開發或完全買斷菲律賓的資源權利的方式互利互惠地來解決爭端。

雖然絕大部分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所做出的裁決都得到執行,但由於國際法本身是弱法,沒有強制執法機構,靠國家自覺遵守,因此中方要無視裁決,不執行裁決,仲裁庭和菲方也沒有辦法。也有學者討論通過將北京驅逐出相關國際司法組織來迫使其遵守執行國際裁決。由於沒有先例,它的有效性令人懷疑。

不過,國際社會,特別是東南亞各國都在密切關注北京的下一步,如果後者完全無視裁決,或非理性地使用武力加劇爭端,就會直接嚴重影響它與這些國家的關係,讓其國際信譽一落千丈,進一步陷於失道寡助的困境。

無視裁決結果,還會大大增加美中之間擦槍走火的危險。譬如,中方在爭議地區建設的人工島嶼沒有領海權,美方軍艦會按裁決確定的國際法規則在這些島嶼附近行使自由航行巡邏或開展軍事活動就有可能引發武裝衝突,造成嚴重後果。

更為嚴重的是,無視仲裁裁決會摧毀海洋法爭端解決機制,而爭端解決機制被破壞,海洋法公約就會變成一張廢紙,整個海洋法律框架也將坍塌,繼而影響戰後建立的國際關係和秩序。這樣的結果不符合中國人民的利益,也有損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最後,我想要說的是,一談到南海,大部分國人都情緒激昂,好詆和局,動輒言打,其中一些屬於以愛國清談博取愛國虛名之輩,但更多的人是因為封閉環境的局限造成的,所以可以理解。但是,對於中共領導精英來說,憑一時意氣,不負責任地主戰,恐將誤國誤民,實在應當三思而行。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江一

來源: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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