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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7年張玉環提告 向16名公檢法人員追責

張玉環指自己曾遭受刑訊逼供。(視頻截圖)

9月17日,蒙冤近27年的江西省南昌市的張玉環及家人和委託律師尚滿慶一同向中共最高檢察院、中共政法委和國家監察委三部委寄出了材料,控告、追究16名當年對他進行違法辦案的公檢法人員。

澎湃新聞報導,9月16日,張玉環及母親張炳蓮、前妻宋小女、兒子張保剛、張保仁、大哥張民強和妹妹張丹玉一同簽署了控告信。

張玉環在控告信中寫到,自己被錯誤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長達27年,與公安司法機關人員違法辦案有直接關係。

在張玉環及6位家人聯名簽署的控告信中,被控告的對象包括了16名當年的辦案人員。其中,南昌市進賢縣警局警察8名、南昌市檢察院檢察員1名、南昌中院及江西高院法官7名。張玉環說,上述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涉嫌玩忽職守,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造成冤假錯案的刑事責任。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鄰居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提出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做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後,張玉環堅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對此案再審宣判,最終宣告張玉環無罪。

然而此時張玉環失去自由已達9778天,近27年。他無罪釋放回到家裡和親人團聚,已經物是人非。被帶走時自己還是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子,現如今已經是一個老人,妻子被迫改嫁,老母親竟都沒有認出這個兒子。

張玉環是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引發網絡極大關注。

張玉環透露,1993年10月27日,他被進賢縣警局警察吳某才等人帶走調查,其間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連續六天六夜24小時不間斷地實施審訊。辦案人員通過吊打、蹲樁、電擊槍槍擊、放狼狗撕咬等方式,逼迫其編造殺人過程。獄中他利用節假日寫過五六百份申訴材料,都石沉大海。

張玉環出獄後接受採訪時反覆強調,要追究刑訊逼供者的責任。

被張玉環及其家人控告的8名警局警察分別是,時任南昌市進賢縣警局民警的吳某才、周某、付某文、胡某芳、支某華、袁某華、付某選和周某華。

張玉環認為,除刑訊逼供外,辦案人員對其它的重要線索不積極排查,導致兩男童遇害的案件至今未能偵破,放縱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涉嫌玩忽職守罪。

張玉環指控南昌市檢察院的檢察員李某華在審查起訴及案件審理階段中,在其身體有明顯有傷痕的情況下,仍然縱容偵查人員,「尤其是在案件被發回重審之後,在沒有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堅持指控,行為涉嫌玩忽職守罪。」

被張玉環及其家人控告的南昌中院法官許某慶、孫某光、王某修和劉某軍;江西高院法官周某軍、漆某君以及現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五庭副庭長、前江西高院法官歐陽某平,也被指涉嫌玩忽職守罪。

9月2日,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共計2234.3129萬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張玉環認為,這次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合理的,因為即使是三千萬也挽回不了損失,27年的青春年華全在監獄裡,讓全家人背負殺人犯的罪名,且都抬不起頭,這是無法挽回的損失。

張玉環的委託律師尚滿慶表示,張玉環平冤之後,國家賠償申請已在進行中,追責程序也應適時啟動。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時方

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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