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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親屬考公,這公平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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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是不是合理的討論,受到公眾關注。持不合理論者認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撫養人、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但也有很多網友支持繼續這個規定,其主要理由在於,這種牽連制度可以實現較好的威懾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對於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們從父母身上獲得了恩惠,既然不能連坐,那為什麼可以連惠,討論問題不能太過雙標。

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法律只是一種專業化的知識,它在人類的知識總量中可能連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們沒有資格去對擁有普遍性知識的民眾評頭論足,獨斷傲慢。我們只能說出自己基於專業的憂慮。

懲罰犯罪的支柱,是公正還是功利?

關於懲罰的理論,歷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立場:

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罰。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

前者強調公正,立足既往,認為罪犯實施犯罪,本身應受到懲罰,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懲罰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報應主義思想。後者關注將來,認為懲罰是為了預防犯罪,對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此乃功利主義思想。

報應主義思想最典型的表達,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很多人認為報應主義太過感性野蠻,但它其實限縮了刑罰權,張三殺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張三復仇,不能連帶張三家人。如果李四認為要斬草除根,趕盡殺絕,把張三家人全部幹掉,那顯然違反了報應主義倡導的公正。

報應主義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他認為人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避善從惡、實施犯罪,從道義的立場上必須承擔責任。理性的人必須接受內心道德法則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給自己下達的命令,是一種不可違背的絕對命令。

為了聲明這種報應主義立場,康德舉了一個例子。假定在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彼此分開,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監獄裡還有最後一名謀殺犯,那必須在處死他以後,才能執行解散決定。因為每個人必須知道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不應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那所有人將被認為共同參與了謀殺,這是對正義的公開違反。

功利主義的巨匠,則首推英國哲學家邊沁,他的名言是:「正確的行為是那些能夠給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幸福的行為」。在邊沁看來,法律應當以最小的社會痛苦,追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在一個理想的社會,給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罰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然而,我們畢竟沒有生活在黃金時代,總有一些人會實施犯罪。邊沁認為,犯罪和刑罰都會給社會帶來痛苦,用刑罰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這叫以毒攻毒。如果刑罰之痛小於犯罪之痛,但卻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麼刑罰就是正當的。

比如刑罰對社會造成了三個當量的痛苦,而它卻遏制了多於三個痛苦當量的犯罪,那麼刑罰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罰不足以遏制犯罪,那這種刑罰就純粹是一種浪費,它比多餘的刑罰更為有害。邊沁舉了一個形象的例子,說這就像醫生給患者做手術,讓病人遭罪但卻毫無成效,還不如不做手術。

在功利主義者看來,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行為之前,人們會權衡利弊,比較犯罪帶來的快樂,與可能遭受的刑罰的痛苦。如果結論是刑罰之痛大於犯罪之樂,那麼他們就不會去實施犯罪。

功利主義有兩種主張,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殊預防。

一般預防也就是所謂的殺雞駭猴,對犯罪人施加懲罰是為了威嚇社會公眾,讓他們不要以身試法,這其實是將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視為潛在的犯罪人。特殊預防針對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們將來再次犯罪。

公正與功利?誰應該是懲罰的主要支柱呢?

很多朋友會不假思索地認為肯定是功利,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處處強調功利的時代。

但是,這個選擇可能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人的工具化,懲罰張三犯罪是為了預防張三以外的人犯罪,報應主義認為,這是把罪犯當作一種工具,來實現其他目的,是對罪犯人格的褻瀆。

第二,功利主義有冤枉無辜的風險。比如,某地發生數起兇殺案,作案手法非常殘忍,一時人心惶惶。領導批示,當月必須破案,可到截止日期前一日,仍毫無頭緒。於是辦案人員與一位死刑犯商量,只要他認下人命案,便許以諸多好處,如給他將要高考的兒子解決免試入校的手續。被告欣然同意,向公眾懺悔自己的殺人行為。按照一般預防的觀點,這種行為並無不當,因為它可以震懾普羅大眾,讓他們感到司法機關言出必行辦案神速的強大威力。但是,這種做法顯然牴觸我們內心某個最柔軟的地方。無罪不罰,這是正義的底線。

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各有利弊,通行於世的是綜合主義,也就是將兩者結合起來,優勢互補。

雖說綜合主義是取各家之長,但它總應有個主次之分。在我看來,懲罰的根據應該以報應為主,功利為輔。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無論能夠實現多麼美妙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

做了那麼冗長的鋪墊,那麼牽連制度所說的威懾更傾向於公正還是功利呢?顯然,它帶有效果論的功利色彩。它最大的問題在於違反了罪責自負,無罪不罰這個正義的底線。

有人會認為牽連制度的威懾實現了功利主義倡導的一般預防,這其實也是一個誤讀。這裡大家要特別注意一般預防和法家的重刑主義的區別。

法家強調重刑主義,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對很輕的犯罪也可以實施重刑,就像治普通感冒,卻給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這和功利主義並不相同,功利主義認為刑罰之惡不能超過犯罪之惡,多餘的刑罰也就是多餘的惡。如果感冒用猛藥,說不定把人體的免疫系統給徹底搞壞,反而讓其一命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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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如果社會的免疫系統被破壞,那麼反而會造成摧毀性的後果。所以老子批評法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如果盜竊幾百塊錢也判死刑,那行為人很可能實施更為嚴重的犯罪。

而連坐制度屬於典型的重刑主義,法家的連坐包括親屬連坐、地域連坐、職務連坐,並在範圍上不斷擴張。因此,牽連制度屬於猛藥,並不完全符合現代刑罰有節制的功利主義。

至於功利主義所強調的特殊預防,也即防止犯罪人再犯,牽連制度可能更難實現。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過自新之路,那麼他們無法回歸社會,很有可能他們出獄後會再次犯罪。當前,服刑人員的再犯現象是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在法律中很少能夠找到有牽連制度的蹤跡,這裡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兵役法》都沒有規定家人犯罪就不得錄用。至於各種內部規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這又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為什麼大家重視平等,卻忽視歧視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平等既反對特權,也反對歧視。

有趣的現象是,多數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抨擊,而對反對歧視並不十分重視。但其實和特權一樣,反對歧視也來源人們對自我的尊重。特權是權利的不當膨脹,它是處處高人一等,歧視則是權利的不當剝奪,處處低人一等。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結果上的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結果平等,但這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達到平等。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結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

法律的平等應該是一種規則的平等。也即法律的規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在法律設定規則中每一個都擁有相同的權利,無論富人窮人,尊貴卑弱,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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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無法選擇的,父母的顯赫與卑微對於子女自然而然會產生影響,但那只是命運的自然安排,但這與法律沒有太大關係。家境優越的父母肯定會讓孩子擁有更多的機會。我出生在一個很小的城市,來北京上大學之前都沒有親眼見過鋼琴和小提琴,英語至今也一塌糊塗。同樣是出國交流的機會,外語水平好的同學肯定占優勢,我這種家鄉口音的外語肯定被淘汰。我確實嫉妒過那些家境優越的同學,當有人家道中落,從高處跌落,我的內心也曾暗暗叫好。但是理性讓我從嫉妒中不斷走出,不斷提高自己,改變自己,不在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淪。

法律既不能人為地強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為父母顯貴,處處讓其加分;也不能讓子女因為父母的過錯就雪上加霜,因為父母犯錯,處處減分。法律上的平等是機會和權利的平等,而非結果上的平等。

當然,法律並不反對合理的區別對待,鑑於人類在起點上存在天賦、財富、個性、教育、性別、種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並不反對區別對待。比如考慮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點,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區別對待,這並沒有違反平等的精神。然而,因為父母犯罪,就對子女的就業進行限制,這是一種合理對待嗎?

每當你出現迷思時,不防降下無知之幕

法治從不幻想在現世建立黃金世界,它只是為了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這也許是法律人一個重要的思維邏輯,凡事都想到最壞,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將自己代入強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視野。

法律界為什麼擔憂牽連制度,就是害怕出現滑坡現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報考公務員,那麼罪責自負的原則就已經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會無窮匱也?

誰知道哪天不會出現五服以內都受牽連,抑或某個地域一律牽連。甚至商人子弟不能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復燃。不能考公會不會滑坡到不能考事業編,甚至不能進入大企業。須知很多企業招聘也參照公務員錄用標準。

羅爾斯通過無知之幕理論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出生之前被一塊無知之幕遮擋,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何種家庭,不知處於何種階層、性別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體健康還是病弱,家境貧窮還是富裕,那麼你是希望出生在一個父親貴族兒也貴的身份社會,還是希望出生在一個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能不受牽連,能夠獨立生活的年代呢?

很多人總是覺得自己的命好,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命不好,但這並不是你說了算。因此,無知之幕理論推導出兩種公正原則:

一是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這個原則要優先於社會功利和總體福利的考慮。即便你成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擁有一些基本權利是任何人無法干涉的,也就是說在基本權利方面,每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有誰敢說,你或你的家人就不會跌至谷底呢?但即便你在深淵,法治依然希望保障你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種公正原則,關心社會和經濟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對收入和財富進行絕對平等的分配,而是為了確保公平,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一定的傾斜調整。通過平等來對自由進行補充,避免自由墮落成強者對弱者的全盤通吃。這也就是著名的「差異原則」。但差異原則更多是補償,而不是剝奪。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與道德過錯無關,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沒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買鸚鵡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從海外買藥可能構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從自然結果來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獄,他們本身就會受到社會歧視,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趕盡殺絕。更有甚者,子女有時還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出賣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當然,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可以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過失犯,對己犯和對他犯,對於某些可以牽連,某些就不應該牽連。

這種折中的思路值得進一步研究,但我們還是擔心它會出現滑坡效應,更重要的是它與罪責自負的原理是違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沒有人擁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徹底說服。人類各個世代千千萬萬的人從個人經驗中所匯總的海量知識,一定大於我們這些自詡為法律專家的狹小知識。但是,我們依然有責任說出自己專業的意見。

法律沒有最優解,只能提供一個相對較好,或者說最不壞的解決方案。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風聲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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