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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女童被13歲女孩從17樓推下 家屬發聲

近日,江西九江的吳女士反映,5月26日,2歲女兒被鄰居女孩從17樓窗戶扔下。監控畫面顯示,事發前,一名身穿白裙的女孩懷抱著2歲女兒走進單元門。

5月30日,江西省都昌縣警局發布通報稱,5月26日17時17分許,都昌縣某小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女,13歲,智力障礙人員)將被害人秦某(女,2歲)從17樓樓道窗台推下,造成秦某墜樓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行中。

家屬發聲 孩子未脫離大人視野

女童母親吳女士回憶,當天,婆婆帶秦秦在小區休閒區,另外一個老人家也帶著小孩,在那裡 「玩得不亦樂乎」 。當看見嫌疑人抱走秦秦時,婆婆趕忙追了上去,該單元共有兩部電梯,嫌疑人乘坐其中一部電梯先上了樓,婆婆見狀趕緊按下相鄰電梯,兩部電梯有時間差,「追她的時間相差不到一分鐘。」

針對網傳「孩子脫離大人視野」的說法,吳女士表示,不存在秦秦脫離視野的情況,「出事以後,婆婆在家裡不出門天天哭,和婆婆相識的老人家說,嫌疑人是本小區的,但是我們住了六年都沒見過她,也沒跟她說過話。」

記者多次聯繫事發小區物業負責人,截至發稿未獲回復。此前,都昌縣警方人士曾表示,不方便透露情況系因涉及未成年人,「我們接受家屬的監督。社會的監督,依法依規辦理。」

律師分析 智力障礙≠精神疾病

廣東金橋百信(中山)律師事務所劉偉榮律師,向分析,針對警方通報,有以下三點法律問題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關於刑事責任問題。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經鑑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候不能辨認,或者是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應當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話,那麼就要承擔負刑事責任。如果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則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如果經鑑定,認定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話,由於犯罪嫌疑人只是年滿13歲,那麼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還需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才需要承擔負刑事責任。

最後,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不能避免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侵權人的監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侵權人有財產能力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剛認為,此案的關鍵在於權威機構鑑定,譚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首先從年齡上來看,實施這個危害行為的譚某某,已經符合《刑法》的規定,《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最低的年齡是12歲,她已經滿13歲了。

其次,智力有障礙,按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法定程序鑑定,她在實施這個危害行為的時候,是不是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認危害後果,或者說不能控制自己,從而實施了這種危害行為。

最後從民事上來看,她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是有過錯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今後對這個13歲的孩子要加強監管,因為這個孩子有智力(障礙),與實際年齡不匹配,她就有可能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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