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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平:商業欺詐是中共政府的監管失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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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紅博主「狂飆兄弟」在江蘇省連雲港市海鮮蔬菜直銷市場買海鮮時遭遇「鬼稱」,他買了1200多克的爬爬蝦,用自帶稱一稱,發現足足少了半斤,也就是250克,缺斤少兩比率高達20.6%。他立即向女攤主討要說法,誰知該女子非但不認錯道歉、補足斤兩,反而十分囂張,怒斥博主並動手搶奪他手中的爬爬蝦。周圍的其他商戶也一起為該女攤主站台,紛紛指責「狂飆兄弟」故意來市場搗亂。看到這段視頻,以後誰還敢說中國人不齊心,我就要罵他沒有見識了。

被宰的博主「狂飆兄弟」只好去市場管理辦公室投訴。管理人員一開口就要求他刪除手機里的視頻,博主不從,管理人員就動手搶奪了他的手機,又動手去搶奪攝影師的手機,嚇得博主和攝影師落荒而逃。誰知市場管理人員的工作態度那是極其的負責任,居然在大街上追了他們兩公里!

市場管理人員要求博主刪除手機視頻(圖片來自網絡)

事件曝光後在網上引起了熱議,該市場所屬的連雲港市海州區政府立即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了調查,取締了女攤主在該市場的經營資格,公安機關對搶奪手機的那個曹姓管理人員以涉嫌受賄罪立案調查。同時,曹姓管理人員所屬的公司也發布了聲明,稱曹某的所作所為全屬個人行為,公司沒有指使,事前並不知情。

假如沒有輿論壓力,無論是公司還是地方政府都不會主動去解決問題。這樣的事情其實見怪不怪,說明中國的政府在保障市場公平上有失職,而監督政府的機制也幾乎是失靈狀態。

由於利益的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經常會發生矛盾,政府之所以有存在的價值,就是為了預防和解決這些矛盾,並被賦予相應的權力。這又導致了一個新的問題,這就是怎麼才能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因為行使權力的政府官員也有他自己的個人利益,在處理矛盾的時候如果他為了個人利益不能秉持公正,這就會導致監管形同虛設,政府的存在不但不能有效預防和解決矛盾,反而使政府也成為人民痛恨的對象。專制政權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是由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但上級政府的官員也可能腐敗,這就需要在上級機關上面再設立一個監督它的上級機關。如此下去,最後的監督權一定會上溯到最高統治者身上。

可是如果最高統治者也腐敗了怎麼辦?因此專制主義不是一個科學的政治制度,可是它的擁躉卻用「國王永遠不會犯錯」這樣的臆斷來掩飾他們邏輯思維能力上的不足。「國王永遠不會犯錯」是西方國家中世紀的用語,在中國,這句話被共產黨創造性地修改成了「中國共產黨永遠偉大、光榮、正確」,人民戲謔地把它簡稱為「偉光正」。

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必須具有效力,法律如果沒有效力,就不可能實現它的目的。法律的效力與懲罰力度和監督效率都成正比。而犯罪率和法律效力成反比。通常情況下,懲罰力度越大,監督效率越高,則法律越有效力,犯罪率就會越低;反之,懲罰力度越小,監督效率越低,則法律越沒有效力,犯罪率就會越高。懲罰力度很大但監督效率很低,或者監督效率很高但懲罰力度很小,都會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懲罰力度被事先規定在法律文本里,它是由立法機關(在中國叫人民代表大會)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加以規定的。監督效率沒法用法律來明確規定,它與法律對職務犯罪的懲罰力度有關,也與人民群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手段有關。如果法律由政府官員自己來制定,那麼對職務犯罪的懲罰就一定會很輕,如果人民群眾的監督權經常受到禁言、刪帖、封號、喝茶、截訪、跨省、被精神病之類的侵犯,監督效率也就不可能高得了,而職務犯罪率就會很高。正因為如此,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不是解決問題,成為中國的普遍現象。

西方民主國家防止政府官員制定法律的措施之一就是政府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這就把法律問題轉變成了政治問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實行政治體制改革,不把中共的一黨專制改變為分權制衡的民主制度,所謂的法治就只能是一個笑話。

具體到對市場公平的監管,科學的監管原理應該是這樣的:

1,經營者。人民享有經營自由權,但決不允許實施商業欺詐,一旦發現商業欺詐,違法者不僅會受到行政處分,比如沒收非法收入、對公司的懲罰性罰款、當事人記入失信人員黑名單,而且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筆者建議,第二次被發現商業欺詐,除了接受前述行政懲罰外,因為其道德不適合從事商業活動,其經營自由權也將被依法剝奪,N年內禁止經商(禁止經商年限N由立法機關規定,視實施後的法律效力情況可以進行修改,最長可以終身禁止經商。)如果經營者不是小商販而是公司行為,要處以懲罰性的高額罰款才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2,基層執法者。基層執法者指的是直接監督經營者的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在本文提到的這個案例中,連雲港這個市場政府並沒有安排工作人員開展執法工作,而是由承包該市場的公司代理了政府的執法職能,公司再把執法責任分派給具體的工作人員。所以,在市場直接負責執法工作的公司員工就是基層執法者。更廣泛的場合,城管是典型的基礎執法者。

3,一級監管者。一級監管者指的是直接監督基層執法者的人。在連雲港一案中,承包海鮮蔬菜市場的公司就是一級監管者。一級監管者對基層執法者的行為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因此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檢察,所有員工必須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規定,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一級監管者應該經常對員工進行抽查和暗訪,發現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時就應該及時糾正。為了讓員工能夠認真履行職責,一級監管者應該制定相關的獎懲制度,對所發現的具有不符合行為要求的員工實施相應的懲罰。這是內部監督。

基層執法者其實是代表其所在的單位,也就是一級監管者直接管理市場秩序。基層執法者的失職等同於一級監管者的失職。

4,二級監管者。二級監管者指的是對一級監管者實施監督的機關。本案中海州區工商管理部門就是二級監管者,負責監督市場承包公司的行為。既然二級監管者要把市場的執法權委託給公司,那麼它就有義務制定市場准入標準、培訓公司的監管能力、審查公司的承包資格、監督公司的日常行為。如果二級監管者在市場的抽查或暗訪中發現了問題,就應該處理一級監管者。這叫行政監督。

本案中正是犯了這樣的錯誤,海州區聯合調查組只處理了員工和女攤主,而對公司不聞不問,這正是公司平時放任員工包庇商販的根本原因。正確的做法是海州區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門應該終止該公司的承包合同,取消該公司在整個海州區的市場承包資格。至少應該處以罰款並重新審查其資質。

5,三級監管者。三級監管者指的是對二級監管者實施監管的上級機關,也就是連雲港市政府。在民主制度下這是終極監督,因為市長屬於民選官員,他直接接受選民的監督。如果整個城市商業秩序混亂,商業欺詐現象嚴重,選民一定會通過選票讓市長下台,因此市長就有接受市民舉報的積極性,受害人就沒有必要去北京上訪。如果二級監管者沒有正確處理並引起重要後果,理論上也應該算是一種失職,應該受到三級監管者的懲戒。

6,消費者監督。消費者是上述所有監管機制的保護對象,消費者監督相當於民眾監督政府。如果體制內的監管真正發揮了作用,消費者監督這道最後的機制可能就用不著啟動了。消費者有權向任何一級監管者進行舉報,不存在越級的限制。如果他直接向市政府舉報,那麼查實後區政府及以下的監管領導都應該被追究責任,因為越級舉報本身已經說明舉報人根本就不信任下級監管機關了。如果公民權利受到尊重,那麼對舉報人惡語相向,搶舉報人的手機,甚至毆打舉報人,這樣的情況絕對不可能發生。今天我們看到的消費者權利不被尊重,反映的是公民權利被漠視的大環境,這個大環境又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政治權利缺失造成的。

如果建立了上述完善的監督機制,基層執法者的表現就會大不相同。本案中,當作為消費者的「狂飆兄弟」去市場管理辦公室舉報實施欺詐的女攤主時,管理市場的員工會想方設法把事態控制在市場內部加以解決,爭取用公司內部監管程序來解決問題。這樣,既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資格,自己也因為秉公執法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會受到任何問責。絕對不會有任何人敢肆無忌憚地去搶奪舉報人的手機,以圖銷毀證據。

由於中國的一黨專制,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權遭受著嚴重的打壓,絕大部分欺詐事件都可以通過對受害人的打壓予以平息。即使事情鬧大了,一級監管者和二級監管者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久而久之,基層執法者就養成了打壓舉報人的習慣。就在連雲港市海鮮市場欺詐事件曝光後不久,南京市一生鮮市場也曝出了同樣的醜聞,作為基層執法者的市場管理人員直接就叫舉報人滾出去,並搶過舉報人的手機重重地摔在地上,嘴裡還叫囂著說:「大不了我賠你一個手機。」這個市場管理人員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產物罪」和刑法第307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舉報人這時不得不打電話報警了。警察來了以後,不但不追究市場管理人員的責任,反而指責舉報人說:「你買魚就買魚,拍視頻幹什麼!」面對這樣的層層包庇,消費者還能指望誰來主持公道?商業欺詐又怎麼可能杜絕呢?

由於對權力的監管基本上失控,中國的商業欺詐現象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了,菜市場短秤和餐館使用地溝油這些小商販的個人商業欺詐已是眾所周知,就是包括央企在內的大型企業也加入了商業欺詐的行列:加油站用專門軟體偷油、電網公司用高速電錶收電費、燃氣公司用高速氣表收燃氣費、上市公司普遍財務造假,等等,不勝枚舉。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趕緊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吧,還權於民、還政於民,只有這樣才能改變這一切令人噁心的現象!

圖片來源:china.com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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