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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廣東副省長兼公安廳長受賄 一審判入獄10年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廣東省原副省長、公安廳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春生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法院認定: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4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人李春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李春生部分受賄是未遂,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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