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於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屋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核心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點:
1.兩類非滬籍人群享免稅優惠
持有上海居住證、在滬工作生活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以及持有上海居住證滿3年且在滬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家庭首套住房暫免房屋稅;新購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若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60平方米,也暫免房屋稅,人均超60平方米的,僅對新購住房超出部分徵稅。
2.居住證不滿3年:先征後退
持有上海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新購住房先按原規定繳房屋稅;待居住證滿3年且在滬工作生活後,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住房,可申請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的房屋稅。
3.已購住房可補享優惠
已購應稅住房符合新政免稅規定的,購房人可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重新辦理房屋稅納稅信息認定,2025年1月1日後多繳的稅款可退還。
與此同時,《通知》也有三大關鍵問題值得關注:
1.哪些非滬籍家庭符合條件?
兩類人群:一是持居住證、在滬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或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二是持居住證滿3年且在滬工作生活的購房人。
2.免稅面積如何計算?
首套住房不限面積,直接免稅;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按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60平方米」標準判定,未超標的新購住房免稅,超標的僅對新購住房超出部分徵稅。
3.已購住房怎麼申請減免?
需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申報,重新辦理房屋稅納稅信息認定,2025年1月1日之後多繳納的稅款,可按規定申請退還。
附:關於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屋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
(一)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暫免徵收房屋稅。
(二)在本市新購且屬於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屋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屋稅。
二、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屋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免稅住房和面積在本市居住證持證期間已徵收的房屋稅,可予退還。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購房人已購應稅住房符合上述暫免徵收規定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屋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對所屬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後多徵收的稅款可予退還。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9月16日
關於《關於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屋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一、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哪些?
1.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
2.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
二、享受稅收減免的住房和面積如何計算?
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暫免徵收房屋稅。在本市新購且屬於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屋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屋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屋稅。
三、購房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不滿3年,如何享受稅收減免?
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房屋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新購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在本市居住證持證期間已徵收的房屋稅、新購的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中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部分在本市居住證持證期間已徵收的房屋稅,可予退還。
四、符合條件的已購應稅住房的納稅人如何申請個人住房房屋稅減免?
購房人已購應稅住房符合上述暫免徵收規定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屋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對所屬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後多徵收的稅款可予退還。
五、本通知的執行時間從何時開始?
由於個人住房房屋稅按年徵收,因此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