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和法學院的同學聊天,她說本來想做中國墮胎法和代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被老師斃掉了,老師還說最好不要做代孕、動物保護、墮胎在中國社會、法律中的位置相關題目。最近看到這件事又想到她說的話。雖然我不是法學生但也想結合上蘇力老師講法社會學的課時時學到的一點東西(蘇力老師的《送法下鄉》《法治及其本土資源》正是處理「國家法律與它看不見的地方」這個問題),斗膽談談中國和動物保護法。歡迎交流指正。
大綱
一、引子:重慶事件與施害者的法律自覺
二、現行法律如何「看見」動物:資源、財產、風險三種身份
三、十六年懸置:一部法律的立法史
四、底層邏輯:刑法教義之外的真正原因
五、比較法:別的法域如何走到入刑
六、法律空白的表達功能:施害者比誰都懂法
七、結語:被勸退的研究題目
一、引子
2026年6月7日,重慶。一名男子長期在網上偽裝成女性,通過領養渠道騙取流浪貓狗帶回家虐殺,拍攝視頻在境外平台出售牟利。這次他先殺死了小區里被救助的狗媽媽,再把整窩奶狗帶回陽台處理,一天之內殺死五隻幼小的動物。居民報警,幾十個人圍著他,他仍舊面不改色。他說,就算當著警察的面打死一隻狗,也沒有人管得了他。他給出的理由只是:沒有動物保護法。
一個以虐殺動物為常業的人,對中國法律的空白地帶有著比多數法學生更清晰的認知。這種認知本身就是一個法社會學事實:法律不僅通過規定什麼來塑造行為,也通過不規定什麼來塑造行為。
二、現行法律如何「看見」動物
說中國法律完全不管動物並不準確。準確的說法是:中國法律只在三種身份下「看見」動物,而這三種身份沒有一種是「能感受痛苦的生命」。
第一種身份:國家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制定,2022年12月最新修訂,2023年5月1日施行)保護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對應的刑事條款是《刑法》第341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裡保護的邏輯是:動物之所以受保護,因為它是國家的生態資源和物種資產。一隻大熊貓受法律保護,一隻貓不受,區別不在於誰更能感受痛苦,在於誰屬於國家的資源清單。
第二種身份:私人財產。如果你虐殺的是別人的寵物,且價值達到立案標準,可能構成《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這裡受保護的是主人的財產權,動物本身的痛苦在法律上不存在。由此推出結論:虐殺自己的動物、虐殺無主的流浪動物,在財產邏輯下不構成任何犯罪。重慶這名男子通過領養獲得動物,動物在法律上已經是他的財產,他處置自己的財產,法律無話可說。他的整個作案模式,騙取領養而非偷竊,正是圍繞這條財產邏輯精心設計的。
第三種身份:公共風險。《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施行)管理動物,是因為動物可能傳播疫病。2025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了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的處罰條款,邏輯同樣是:狗作為一種風險源需要被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訂過程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動物法研究所等機構正式提交了在該法中增加反虐待動物條款的立法建議,學界的評價是,修訂草案中「動物管理」得到了加強,「動物保護」隻字未提。同一部新法增設了虐待老幼病殘人員的處罰條款,保護的邊界劃得很清楚:到人為止。
資源、財產、風險。在這三種法律身份之外,還有一個微妙的中間狀態:2020年農業農村部公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狗沒有被列入,官方說明是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這意味著國家在行政分類上已經承認貓狗不是食物、不是畜牧資源,但這個承認止步於「從清單上移除」,沒有走向「給予保護」。貓狗由此進入一種分類學上的懸置:不再是畜禽,尚未成為受保護的生命,恰好落在所有法律的縫隙里。
三、十六年懸置
2009年,常紀文教授牽頭的專家團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2010年,考慮到「動物保護」概念可能引發的爭議,團隊退而求其次,發布了《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把立法目標收縮到最低限度:不談動物權利,不談動物福利,只禁止虐待。十六年過去,兩部建議稿都沒有進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
此後每年兩會,都有人大代表提交相關議案,要求虐待動物入刑或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全國人大相關部門的答覆始終在「將繼續研究」「立法時機尚不成熟」之間循環。與此同時,官方話語提供了一個替代性論述:虐待動物擾亂社會治安、傳播虐殺視頻的行為,已經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等現行法律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這個論述在個案中確實成立過,太原燙貓案、各地虐貓產業鏈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過批評教育、行政拘留等措施,個別出售虐殺視頻的案件以非法經營罪追訴。
但這恰恰暴露了問題。尋釁滋事罪處罰的是對公共秩序的擾亂,非法經營罪處罰的是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換句話說,現行法律能夠處理的,從來不是虐殺本身,而是虐殺的「溢出效應」:視頻傳播引發的輿情,交易行為觸碰的市場管制。一個人安靜地、不拍視頻、不出售地虐殺自己領養的動物,或者不在內網傳播,翻牆出售的話,法律確實管不了他。
四、底層邏輯
為什麼不入刑?法學界的標準答案有兩個:法益理論和刑法謙抑。刑法保護的是法益,而法益傳統上以人的利益為中心,動物的痛苦如果不能還原為某個人的財產損失或某種公共秩序的破壞,就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法益侵害。刑法謙抑則主張刑罰是最後手段,道德問題應該留給道德。這兩個理由在教義學內部是自洽的,但它們解釋不了一個問題:德國、日本、英國的刑法同樣講法益、同樣講謙抑,為什麼都完成了入刑?
所以真正的解釋要到教義學之外去找。我認為至少有四層。
第一層是國家治理的可辨識性問題。國家管理它能夠「看見」的東西,而看見需要分類、登記、清單。野生動物有物種名錄,畜禽有遺傳資源目錄,寵物有狂犬疫苗登記。這些清單服務的目的分別是資源管理、產業管理、防疫管理。
「動物的痛苦」無法被做成一張清單,它不對應任何一個現成的管理部門,不產生任何可統計的指標。一個找不到主管部門的法益,在中國的立法流程里幾乎註定擱淺:反虐待動物法該歸農業農村部、公安部還是林草局?十六年來這個問題沒有答案,因為每個部門看見的都只是自己清單上的動物。
第二層是產業的重量。中國有全世界規模最大的畜牧業、皮草業、實驗動物產業,以及若干地方的犬肉經濟。任何一部反虐待動物法,無論把「虐待」定義得多麼狹窄,都會被這些產業解讀為楔子的尖端:今天禁止虐殺寵物,明天是不是要管屠宰方式,後天是不是要管養殖密度。立法者面對的不是「該不該保護貓狗」這個具體問題,而是「要不要打開動物福利這個潘多拉盒子」這個體系性問題。而維持目前的空白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第三層是意識形態的警惕。動物權利話語在官方認知裡帶有進口標籤,與環保NGO、國際動保組織、乃至更廣泛的西方價值話語捆綁在一起。立法等於承認這套話語的正當性,等於給相關的社會動員提供法律抓手。觀察近年的輿論管理可以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模式:網信部門會在「清朗」行動中打擊虐殺視頻的傳播,但打擊的名義是網絡生態治理,而不是動物保護。國家願意清除虐殺的「圖像」,不願意承認虐殺的「對象」。痛苦的影像是污染物,痛苦的承受者不是受害者。
第四層,也是我作為社會學學生最想說的:倡議者的污名。在公共話語裡,關心動物的人被建構為一種特定形象,情緒化的、城市中產的、以女性為主的、「貓狗比人重要」的。這個形象的污名化使得動物保護議題在進入立法討論之前就已經被降格為一種「情緒」,而情緒在中國的立法話語裡沒有席位。重慶事件里有一個細節與此形成殘忍的鏡像:施害者偽裝成女性去騙取領養。他懂得救助網絡的信任結構,懂得「女性」在這個網絡里意味著可託付。性別在這裡同時是信任的通貨和污名的載體,救助者因為被想像為感性的女人而不被立法者傾聽,施害者因為扮演感性的女人而暢通無阻。
五、比較法
把虐待動物入刑的法域,走的路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點:法律在某個時刻承認了「感受痛苦的能力」本身可以成為保護的理由,不必再繞道財產、秩序或資源。
英國是最早的。1822年的馬丁法案是世界第一部反虐待動物法,現行的《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2006)確立了飼主的積極福利義務,2021年的《動物福利(量刑)法》把虐待動物的最高刑期從六個月提高到五年。德國1972年制定《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其第17條規定無合理理由殺死脊椎動物或施加嚴重痛苦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2002年德國修憲,在《基本法》第20a條的國家目標條款中加入了動物保護,動物保護由此成為憲法位階的價值。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1973年制定,2019年修訂後,殺傷愛護動物最高可處五年懲役或五百萬日元罰金。美國各州刑法均有重罪級別的虐待動物條款,2019年聯邦層面通過PACT法案,將虐殺動物的行為本身(而不僅是此前已禁止的虐殺影像製作傳播)定為聯邦重罪。法國2015年修改民法典,把動物從「物」改為「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在中文法域內部,台灣1998年制定動物保護法,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可以追溯到1935年。
這份清單想說明的不是「先進與落後」。德國入刑半個世紀,工業化養殖照樣存在;日本的刑期提高,是被一系列虐貓直播案件推進的。比較法真正的啟示在於:入刑在哪裡都不是道德覺悟自然成熟的結果,而是具體的醜聞、具體的社會運動、具體的政治時機共同擠壓出來的制度變化。英國2021年提高刑期,直接背景是脫歐後政府需要向選民展示「全球動物福利領導者」的姿態。換句話說,別的法域不是因為更善良所以立法,而是因為它們的政治系統存在讓這類議題進入議程的通道。中國的問題不在於社會缺乏共識,歷次網絡事件中要求立法的聲浪足以說明共識的存在;問題在於這個共識找不到通道。
六、法律空白的表達功能
法社會學有一個常被引用的命題:法律具有表達功能,刑法宣告一個社會不能容忍什麼。這個命題有一個較少被討論的反面:法律的空白同樣在表達,它宣告一個社會可以容忍什麼。
重慶這名男子被舉報、被圍堵、被報警處理過多次,每個月都有人曝光他,他依然每天在網上物色下一隻狗。他抱著自己未滿月的嬰兒出門,用孩子當擋箭牌,誰靠近就說對方要打他的孩子。這個細節里有讓我覺得很黑暗的法律智慧:他精確地知道法律保護什麼(嬰兒)、不保護什麼(狗),並且把兩者組合成一套人身安全策略。他朝人吐口水被訛了八百塊,因為人身侵權有法可依;他殺五條命分文不付,因為命的主人不是人。
這就是空白的教學效果。法律空白不是中性的留白,它每天都在向所有潛在的施害者發布教程:這裡沒有成本。而執法機關在個案中的疲於應對,用尋釁滋事這樣的口袋罪名勉強處理影響最惡劣的案件,反過來又損耗著刑法自身的體系性,這是連最反對動物保護立法的法教義學者也應該正視的代價:拒絕設立一個邊界清晰的罪名,結果是用邊界最模糊的罪名去填坑。
七、結語
最後回到開頭說的,一位法學院的朋友告訴我,她原本想研究中國的墮胎法規和代孕規制,被導師勸退了,導師說,代孕、動物保護、墮胎在中國社會與法律中的位置,這類題目最好都不要碰。
我反覆想這三個題目為什麼會被並列。它們表面上毫不相干,但共享同一個結構:都在追問法律對「生命」的分類權。胚胎是不是生命,代孕者的身體是誰的,動物的痛苦算不算痛苦。這些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提問本身就在要求國家公開它的分類標準,而這套標準經不起公開:它會暴露出生命在法律中的價值從來不是內在的,而是由清單、目錄、登記制度分配的。提問的人於是和被虐殺的狗處在相似的位置上:不被看見,是因為看見的成本太高。
蘇力老師講過,研究中國法律,要看的不是書本上的法,而是行動中的法,是法律在田野里的真實運作。在重慶的這個小區里,行動中的法是這樣運作的:幾十個憤怒的居民,一個面不改色的男人,一個被當作護身符的嬰兒,一窩沒有名字的奶狗,和一句無法反駁的話。沒有動物保護法。這句話成立的每一天,都是這部不存在的法律在負向地生效。
引用法條與事實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341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年12月30日修訂,2023年5月1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2026年1月1日施行),新增違規養犬、犬只傷人及虐待老幼病殘人員條款;修訂過程中學界提出的反虐待動物條款未被採納(參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動物法網相關議案文本)
5.農業農村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2020年),狗未列入,定義為伴侶動物
6.常紀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2009)、《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2010)
7.英國 Animal Welfare Act2006;Animal Welfare(Sentencing) Act2021
8.德國 Tierschutzgesetz第17條;德國《基本法》第20a條(2002年修正)
9.日本《動物の愛護及び管理に関する法律》(2019年修訂)
10.美國 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PACT) Act(2019)
11.台灣地區「動物保護法」(1998);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