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經濟大省廣東出現嚴重的財政危機》財稅〔2016〕36號這個文件本身2016年就有了,但以前很多地方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現在廣東開始動真格倒查,看來廣東財政也是真的沒錢。企業賺了後面虧了不能抵,要補稅。虧了後面賺了可以抵,年底清零不結轉。這個本身就極度不合理,往下還會帶出一連串更嚴重的問題:
1.制度性設計缺陷,會導致「虧錢也要交稅」
年底清零是最大的坑。文件規定: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至下一納稅期,但年末仍為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什麼意思?
比如你公司2024年1-11月炒股總體虧了500萬,12月賺了100萬,100-500=-400萬,這個-400萬可以留到12月,但不能留到2025年。
更慘的是:2024年1月賺了500萬,你要按500萬的銷售額去交增值稅,6%,就是30萬增值稅。2-12月你虧了600萬,總體你是虧100萬的,但因為你前面已經交了30萬,這30萬退不回來,虧損也不能結轉到明年。你實虧100萬,還要交30萬的稅。
這就導致企業一年內只要有過盈利交易被系統抓到,就要先交稅,虧損成了企業自己的事。這根本不是增值稅中性的原則,變成了對交易流水的懲罰。
加權平均法的陷阱:
買入價要選加權平均或移動加權,36個月不能變。對於頻繁交易的企業,加權平均成本會被越攤越低。
舉個例子:你10塊買了1萬股,後來50塊又買了1萬股,加權成本30塊。你在40塊賣了1萬股,明明第二筆是虧10塊賣的,但按加權平均,你賣出價40-成本30=賺10塊,要交稅。把虧損交易硬生生算成盈利。
2.對企業是毀滅性連帶傷害
第一,資金流直接斷。
增值稅是價外稅,當月或當季就要申報。你帳面浮盈就要交現金,虧損又不退。很多企業炒股是為了盤活閒置資金,結果現金沒盤活,先被稅務掏空。
第二,倒查+滯納金+罰款。
現在廣東是倒查3-5年。2016年的文件,很多企業過去5年根本沒申報過金融商品轉讓。一旦被稽查,不只是補稅,還有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3年下來滯納金可能比本金還多,再加0.5到5倍罰款。很多企業直接就破產了。
第三,企業所得稅重複徵稅,虧損不認。
增值稅你按賣出-買入交了,到了企業所得稅彙算,股票買賣的虧損很多地方稅務局不讓你計入「可彌補虧損」里抵扣其他主營業務利潤,或者要求你做納稅調增。等於一道虧損,兩道稅。
第四,發票開不出來,合規死結。
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按規定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普通發票或不開。這意味著你下游無法抵扣,但你的買入成本又沒有進項票。整個鏈條是斷的,稅務系統里你永遠只有銷項,沒有進項,特別容易被風控系統盯上。
3.更宏觀的副作用
1)企業會集體「搬家」和「銷戶」。
以後企業不敢用自己主體炒股了。會把帳戶註銷,把錢轉給大股東個人去炒,因為個人買賣股票是免增值稅的。但這樣又會引發公私不分、挪用資金、個人所得稅視同分紅的新風險。
2)資本市場流動性會被實業資金拋棄。
A股里很多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產業資本是重要的流動性來源。如果企業炒股綜合稅負是6%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綜合超過30%,而個人只要20%甚至免增值稅,誰還敢用企業戶做市值管理、參與定增、做戰略投資?
3)會逼出更多假籌劃。
比如一些企業會去搞「買入價虛高」-通過對倒、分紅除權除息時做文章來做高買入價。或者把股票帳戶放到資管計劃、合夥企業里去,結構越來越複雜,監管反而更難。
4)選擇性執法,尺度不一。
什麼叫「同一金融商品」?有人按股票代碼算,有人按「股票」這個大類算。加權平均法,券商提供的對帳單和稅務要求的算法根本對不上。最後就變成專管員說了算,自由裁量權巨大。
給還在用企業戶炒股的老闆幾個現實建議:
立刻自查2016年以後的交易流水:用券商的交割單,按移動加權平均法自己先算一遍,別等稅務局來算。重點看每年12月31日有沒有把負差清零。
36個月的選擇要做書面留痕:在第一次申報前,書面向主管稅務局備案你選擇的是加權平均還是移動加權,否則到時候怎麼算都是你錯。
考慮停用企業戶:如果只是閒置資金理財,真的不如分紅到個人後用個人帳戶操作,或者買那種企業贖回不算金融商品轉讓的理財,比如保本的銀行理財、信託分紅,很多是不算的。
保留所有買入價憑證:稅務局現在不認券商APP的截圖,只認交割單原件。
廣東這次是風向標,2016年的老文件拿出來全面執行,說明地方財政確實壓力非常非常的大。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地方有動力去挖。其他省市也會很快跟進的,放心,一個都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