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法院
刑事判決書(2025)冀1082刑初296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三河市⼈⺠檢察院。
被告⼈⾼兟,男,漢族,1956年5⽉10⽇出⽣於⼭東省濟南市,公⺠身份號碼370105195605102119,中專⽂化,濟南市美術館(濟南畫院)退休⼈員,戶籍所在地⼭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千佛⼭⻄路2號,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燕郊國際產業基地(以下統稱百世⾦⾕⼯業園)7 A。2024年8⽉26⽇因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名譽、榮譽罪被三河市警局刑事拘留,同年
9⽉29⽇被逮捕。現羈押於三河市看守所。
辯護⼈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綱權,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三河市⼈⺠檢察院以三檢刑訴(2025)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犯侵害英雄烈⼠名譽罪,於2025年6⽉10⽇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普通程序,於2026年3⽉24⽇召開庭前會議。因本案涉及個⼈隱私,於同年3⽉30⽇不公開開庭進⾏了審理。三河市⼈⺠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出庭⽀持公訴,被告⼈⾼兟及其辯護⼈莫少平、⻢綱權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經廊坊市中級⼈⺠法院批准、最⾼⼈⺠法院批准,延⻓了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三河市⼈⺠檢察院指控,2005年⾄2009年間,被告⼈⾼兟因對前國家領導⼈⼼懷怨恨,遂夥同他⼈,在北京市798藝術區⼯作室內,惡意製作⼤量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英雄形象的雕塑,並以「⾼⽒兄弟」的名義運往境外展出、接受採訪報導。此後,⾼兟將上述雕塑陸續搬運⾄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業園7 A⼚房存放。
2013年⾄2024年,被告⼈⾼兟除夥同他⼈將含有上述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 X平台進⾏⽹絡傳播外,還授權他⼈將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並參加相關頒獎儀式。⾄今,相關信息仍在⽹絡上被⼤量轉載、傳播,嚴重害了前國家領導⼈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證⼈證⾔、被告⼈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兟通過製作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雕塑並加以傳播的⽅式害英雄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其⾏為觸犯了《中華⼈⺠共和國刑法》第⼆百九⼗九條之⼀的規定,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名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兟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以否認,辯稱涉案雕塑原型並⾮前國家領導⼈,涉案雕塑沒有歪曲、醜化現象;其製作涉案雕塑原因並⾮⼼懷怨恨;其未授權他⼈使⽤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亦未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X平台,其⾏為不構成侵害英雄烈⼠名譽罪。
被告⼈⾼兟的辯護⼈提出如下辯護意⻅:
1.起訴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
起訴指控涉案雕塑的數量不清;認定被告⼈⾼兟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上傳到 X平台進⾏⽹絡傳播,授權他⼈將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的證據不⾜;認定涉案雕塑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英雄形象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不⾜;指控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英雄形象缺乏客觀的藝術評定依據,被告⼈⾼兟供述其創作的涉案雕塑並不特指前國家領導⼈;公安機關通過遠程勘驗取得的電⼦數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
2.本案法律適⽤錯誤。
被告⼈⾼兟創作涉案雕塑的⾏為發⽣在害英雄烈⼠名譽、榮譽罪罪名增設之前,即使構成犯罪,該⾏為已超過刑法追訴時效,且存放涉案雕塑的⾏為發⽣在犯罪既遂之後,不是犯罪⾏為的繼續;被告⼈⾼兟享有⽂學藝術創作⾃由的憲法性權利,不應認定為犯罪;公訴機關將
涉案雕塑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指控為法律規定的以其他⽅式侵害英雄烈⼠名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涉案雕塑僅在境外⽹絡中傳播,境外⽹絡信息未傳導⾄國內,對現實社會未產⽣法益侵害,涉案雕塑的影響僅限⼩範圍藝術圈,不具有刑事危害性,不應認定為犯罪。
3.被告⼈⾼兟的⾏為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當。
經審理查明,2005年⾄2009年間,被告⼈⾼兟為泄私憤,在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4號798藝術區⼯作室內,夥同他⼈以突出⽑澤東主席的顯著特徵,刻意醜化其形象的⽅式,製作了名為「懺悔」等三個系列的雕塑。2010年⾄2013年間,⾼兟通過分解運輸出境或境外複製等⽅式在境外展出上述雕塑。2013年⾄2024年間,⾼兟夥同他⼈使⽤其境外 X(原 T w i t t e r)平台帳號持續宣傳含有上述雕塑內容的圖⽂信息。2023年⾄2024年間,⾼兟授權他⼈將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並參加相關頒獎儀式。⾄今,涉案雕塑圖⽂信息仍在互聯⽹中擴散,造成惡劣影響,嚴重侵害了⽑澤東主席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兟陸續將上述雕塑運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業園7 A⼚房記憶體放。2024年8⽉26⽇,三河市警局⺠警在該處將⾼兟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證⾔
(1)證⼈趙雅良(⾼兟前妻)的證⾔證明,涉案雕塑為⾼兟和⾼強共同創作,燕郊開發區百世⾦⾕⼯業園7 A是⾼強和⾼兟共同出資購買,⾼兟在境外參加過宴會並發⾔。
(2)證⼈⾼⾟(⾼兟三哥)、⾼安(⾼兟⼆哥)的證⾔證明,⾼兟製作涉案雕塑的原因及⾼兟的⼯作經歷。
2.⾼兟個⼈⼈事檔案、濟南市美術館(濟南畫院)出具的證明、關於⾼兟退休⼯資發放的情況說明、⾼兟銀⾏卡流⽔證明,⾼兟為濟南市美術館(濟南畫院)退休⼈員,⾼兟的家庭情況及⼯作經歷,⾼兟前往境外參展情況。
3.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4號院內房屋租賃材料、關於購買百世⾦⾕⼯業園7 A的情況說明、百世⾦⾕⼯業園7 A⼚房合同及相關材料、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相關材料、內資企業登記表、百世⾦⾕⼯業園7 A⽅位示意圖、現場照⽚證明,⾼兟租賃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4號798藝術區⼯作室的情況,⾼兟及其弟弟⾼強共同繳納百世⾦⾕⼯業園7 A購房款,並以此地為住所地註冊成⽴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以及在此處存放涉案雕塑的情況。
4.三河市警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查封決定書、查封清單、情況說明證明,三河市警局對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業園7 A、⼭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路28號1號樓3單元101號進⾏搜查,並依法扣押涉案雕塑、含有涉案雕塑圖⽚的書籍等物品。
5.電⼦數據現場提取筆錄、電⼦數據固定清單、遠程固定證據截圖和三河市警局出具的關於⽹絡遠程提取固定證據的情況說明、關於補充偵查互聯⽹電⼦數據遠程提取的情況說明等證明, X平台中涉案雕塑圖⽂信息的瀏覽情況,⾼兟涉案帳號發布的圖⽂信息的瀏覽情況,涉案雕塑圖⽚在境外⽹絡傳播情況,涉案雕塑在境外展覽情況,相關書籍使⽤涉案雕塑圖⽚的情況。
6.⾼兟參加頒獎儀式視頻證明,2024年2⽉,⾼兟在境外出席涉案雕塑圖⽚頒獎儀式及領獎並發表獲獎感⾔的過程。
7.⾼兟的出⼊境記錄證明,2006年4⽉25⽇⾄2024年6⽉6⽇期間⾼兟出⼊境情況,印證了⾼兟參加展覽的情況。
8.鑑定聘請書、廊坊市警局物證鑑定所電⼦物證檢驗報告、鑑定意⻅通知書、⼿機固證截圖、三河市警局出具的關於隨案移交光碟、硬碟存儲內容的情況說明證明,⾼兟的移動硬碟、光碟等存儲設備中提取出涉案雕塑圖⽚;⾼兟⼿機中提取出其與榮偉的聊天記錄印證了⾼兟授權他⼈將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參加涉案雕塑圖⽚頒獎儀式的事實。
9.北京抖⾳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北京微夢創科⽹絡技術有限公司關於「⾼兟侵害英雄烈⼠名譽、榮譽」案說明函復、⾼兟抖⾳和⼩紅書平台帳戶信息、三河市警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兟的抖⾳和⼩紅書平台帳號註冊⼿機號為⾼兟使⽤的⼿機號,抖⾳平台帳號與 X平台涉案帳號發布的部分圖⽚⼀致。
10.受案登記表、⽴案決定書證明,2024年8⽉17⽇,三河市警局接到移送案件線索,當⽇對⾼兟以涉嫌犯害英雄烈⼠名譽、榮譽罪刑事⽴案。
11.抓獲經過證明,2024年8⽉26⽇,三河市警局⺠警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業園7 A將⾼兟抓獲歸案。
12.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證明,⾼兟⽆犯罪前科。
13.全國⼈⼝基本信息、戶籍信息證明,⾼兟身份情況。
14.被告⼈⾼在偵查階段供述了其家庭情況、製作涉案雕塑的過程,確認涉案雕塑原型系某特型演員扮演的⼈,以及涉案雕塑在境外參加展覽、其接受媒體採訪、使⽤ X平台帳號的情況。
辨認筆錄、指認照⽚證明,⾼兟對涉案雕塑進⾏指認。
被告⼈⾼兟的辯護⼈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材料:
1.榮偉的書⾯證明、海⽛認證書、中⽂翻譯及郵寄快遞信封。擬證明⾼兟沒有授權他⼈使⽤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
2.島⼦等⼈出具的書⾯意⻅、朱其出具的書⾯意⻅、劉澎出具的書⾯意⻅及郵寄快遞信封。擬證明從藝術家專業⻆度看,涉案雕塑沒有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
3.⾼強在 X平台中發布的聲明、電⼦數據遠程提取筆錄。擬證明⾼兟並未在 X平台中傳播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
經查,辯護⼈提供榮偉的書⾯證明,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盾,且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難以查證;島⼦、劉澎、朱其等⼈出具的書⾯材料系評論性內容,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強在 X平台中發布的聲明,與本案電⼦數據、鑑定意⻅等證據相⽭盾,且⽆法核實。故對辯護⼈提交的上述證據依法不予採信。
針對被告⼈⾼兟及其辯護⼈提出的辯解、辯護意⻅,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於涉案雕塑是否歪曲、醜化⽑澤東主席形象以及數量問題經查,根據扣押物品照⽚、指認照⽚,涉案雕塑外觀、形態具有⽑澤東主席的形象元素和顯著特徵,⾜以根據涉案雕塑識別、指向⽑澤東主席;根據被告⼈⾼供述、證⼈⾼⾟、⾼安的證⾔、涉案雕塑在境外展覽時擺放位置照⽚、以雕塑照⽚為封⾯的書籍主題以及⾼參加頒獎儀式的獲獎感⾔等證據,⾜以證實涉案雕塑嚴重歪曲、醜化⽑澤東主席形象,⾼兟所提雕塑原型系特型演員本⼈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另查明,涉案雕塑為三個系列,成品及半成品數量⼤,且結合在案證據⾜以證實起訴指控的事實,故辯護⼈所提起訴指控涉案雕塑的數量不清的辯護意⻅,本院不予採納。
2.關於被告⼈⾼兟是否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到 X平台進⾏⽹絡傳播及相關電⼦數據合法性問題經查,電⼦數據現場提取筆錄、固定清單、遠程固定證據截圖等證據,系偵查機關依法通過⽹絡在線提取,證據提取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辯護⼈所提公安機關通過遠程勘驗取得的電⼦數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的辯護意⻅,本院不予採納。電⼦數據、電⼦物證、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2021年2⽉17⽇、2022年10⽉23⽇ X平台帳號中發布的部分內容與⾼
先在抖⾳平台、⼩紅書平台發布的部分內容⼀致,且⾼兟能夠⾃由登錄、使⽤ X平台帳號。2023年5⽉1⽇ X平台帳號中發布含有涉案雕塑圖⽚內容,與⾼微信平台中發布內容⼀致;⾼使⽤的⼿機、硬碟等設備中提取的信息亦與 X平台帳號發布的信息具有對應關係,故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兟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到 X平台進⾏⽹絡傳播,對⾼兟所提未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 X平台的辯解及辯護⼈所提認定⾼兟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上傳到 X平台進⾏⽹絡傳播的證據不⾜的辯護意⻅,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兟是否授權他⼈將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問題經查,⾼兟與榮偉的聊天記錄、⾼兟參加頒獎儀式的視頻證明,⾼兟對榮偉使⽤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的⾏為表示贊同,且於2024年2⽉出席相關頒獎儀式,領取獲獎證書並發表獲獎感⾔,⾜以證實⾼兟存在授權他⼈將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的⾏為,對該辯解及辯護意⻅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被告⼈⾼兟是否構成侵害英雄烈⼠名譽罪問題
經查,⾃《中華⼈⺠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實施後,⾼兟將含有涉案雕塑內容的圖⽂信息上傳⾄ X平台、授權他⼈將涉案雕塑圖⽚作為書籍封⾯使⽤,其製作、傳播涉案雕塑的⾏為具有連續性,屬於犯罪⾏為的持續,故辯護⼈關於本案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本院不予採納。截⾄2024年8⽉21⽇,⾼兟X平台帳號中含有涉案雕塑圖⽂共計被評論46次、轉發178次、點讚485次;截⾄2024年9⽉17⽇, X平台及 Y o u T u b e平台中涉案雕塑圖⽚、視頻瀏覽量共計3099次;2021年3⽉1⽇⾄2024年8⽉25⽇期間,涉案雕塑圖⽚共計在227個⽹址上傳播。⾼兟傳播涉案雕塑圖⽂的內容、⼿段、效果,⾜以侵害⽑澤東主席的名譽。涉案雕塑信息傳播範圍⼴、傳播持續時間久,社會影響惡劣,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情節嚴重,符合《中華⼈⺠共和國刑法》第⼆百九⼗九條之⼀、《最⾼⼈⺠法院、最⾼⼈⺠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名譽、榮譽違法犯罪的意⻅》第⼆條的規定,被告⼈⾼兟的⾏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名譽罪。此外,被告⼈⾼兟製作歪曲、醜化⽑澤東主席形象的雕塑並加以傳播,⾼兟的創作⾏為已超出正常藝術範疇,故對⾼兟及其辯護⼈的相關意⻅,本院均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兟以製作醜化、歪曲雕塑的形式侮辱英雄,並傳播雕塑圖⽂信息,侵害英雄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為持續時間⻓、信息傳播範圍⼴,情節嚴重,其⾏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名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持。
被告⼈⾼兟的犯罪⾏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綜上,根據被告⼈⾼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共和國刑法》第⼆百九⼗九條之⼀、第六⼗⼀條、第四⼗五條、第四⼗七條、第六⼗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兟犯害英雄烈⼠名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之⽇起計算。判決執⾏以前先⾏羈押的,羈押⼀⽇折抵刑期⼀⽇,即⾃2024年8⽉26⽇起⾄2027年8⽉25⽇⽌。)
⼆、扣押在案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財物,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起⼗⽇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份,副本五份。
審判⻓⽯少林
審判員楊峰
審判員周天⻰
三河市人民法院
⼆〇⼆六年⼋⽉⼆十⼀⽇
此件與原本核對⽆異
法官助理楊森
書記員經學榮
附:
稜角 The Points
【中國藝術家高兟返國探親被捕涉諷刺毛澤東接受不公開庭審判囚3年】
報導全文:https://points-media.com/pjmc
中國藝術家高兟(Gao Zhen)涉嫌創作諷刺中國前領導人毛澤東的作品,被控「損害英雄烈士名譽和榮譽」*,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周二(25日)判處監禁3年。
美國人權組織「中國人權捍衛者」(CHRD)向法新社(AFP)表示,高兟2024年8月返回中國期間,在北京自己的工作室被捕,2025年6月正式被起訴,案件接受不公開庭審。組織批評,案件涉及將2021年通過的相關法律追溯適用於高兟十多年前的作品。
高兟現年70歲,2022年移居美國。他與兄長高強自2000年代初開始受到關注,兩人透過藝術作品探討文化大革命、1989年天安門事件及毛澤東歷史遺產等敏感政治議題。
高氏兄弟的作品包括2005年至2009年間創作的《毛的罪責》,作品描繪毛澤東跪地;另一件作品《基督受刑》則由多尊手持步槍、瞄準耶穌雕像的毛澤東青銅雕像組成。
|國際特赦:判刑打擊藝術自由
國際特赦組織周二發表聲明,指判刑打擊藝術自由。國際特赦組織中國議題團隊主任白舒然(Sarah Brooks)表示,高兟在被長期羈押候審後,最終被判處該罪名最高的3年刑期,反映 中共當局有意阻嚇其他人進行獨立藝術創作。她認為,藝術家不應因創作挑戰官方敘事、促使社會反思歷史的作品而面臨刑事處罰。
她又指,相關法律措辭寬泛且具有政治目的,在今次案件更涉及追溯過去十多年前的作品,意圖令藝術家、維權人士及其他持不同意見者噤聲。國際特赦促請當局撤銷對高兟的定罪及控罪,立即無條件釋放高兟。
組織又表示,高兟在羈押期間健康狀況令人關注,據報患有腰椎疾病及膝部積液,並曾多次暈倒;自2025年5月起,他與家人的聯絡亦受到嚴格限制。
高兟已決定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國際特赦稱,其刑期將於2027年8月25日屆滿。
*中國法律所稱「英雄烈士」主要包括為國家犧牲的軍人、革命者及平民,其名譽及紀念受到法律保護。毛澤東在中國至今仍受到官方高度尊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