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平性缺失」,3號通告「非法「不宜強制推行」;2.東部高速交警大隊對其處以二千元罰款依據錯誤,應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而非《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3.東部高速交警大隊在行政處罰前未充分告知3號通告等相關依據,未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請求:撒銷原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