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氣憤的是,當初政府建議修例時,原有方案設有針對嚴重罪行「與營業額一成掛鈎」的最高罰款規定,即是不設金額上限,這對於工程費動輒數十億元的財團而言,會產生真正的阻嚇力。但由於商界議員強力反對,政府便急急讓步,大幅降低最高刑罰金額。當時代表建制工會的一眾勞工界議員,無人對政府讓步提出反對,亦有份造成今天修例成效不彰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