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的主要變化包括:將財產申報對象從「100%國有企業」擴大到國家持股超過50%的控股企業;將資產申報的金額門檻提高,從5000萬越盾上調到1.5億越盾;將「需補充申報」的資產波動臨界值從3億越盾調高至10億越盾;排除外籍高管的申報義務;暫不納入數字資產。這些微調式的條款拼在一起,構成了一張清晰的政治目標畫像——強化國資、政商接口的可視化追蹤,降低小額資產的合規噪音,安撫外資環境的制度不確定性,同時為下一步數字金融資產的監管預留政策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