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而且違反管轄規定,超越處罰職權,應當撤銷案件,不予處罰,並向郭珍明依法發還被扣押的財產。本案為首例公民個人拍攝、創作活動涉嫌「擅自攝製電影」案,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公共案件,對法律界、藝術界、公民的文旅拍攝活動都將產生深遠影響